河南省濮阳市刑事辩护律师张高阳:专业口碑佳,深耕刑事领域护航当事人权益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6-10-17 人气:0次

在河南省濮阳市,有一位备受赞誉的刑事辩护律师——张高阳。他在刑事辩护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和卓越的专业能力,为众多当事人提供了高质量的法律服务。

一、个人简介

张高阳,男,汉族,1988年2月出生于河南省南乐县。他毕业于安阳师范学院法学专业,拥有本科学历。自2012年起,张高阳律师就职于河南尊严律师事务所,担任专职律师,并兼任工会主席,具有中级职称。

二、主要经历

2003年—2006年:就读于河南省南乐一中(高中)。
2006年—2011年:就读于安阳师范学院人文管理学院法学专业。
2012年至今:就职于河南尊严律师事务所,担任执业律师。

三、法律顾问单位

张高阳律师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包括:

濮阳恒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濮阳假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濮阳市丰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
濮阳市华能疏通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四、业务优势

张高阳律师擅长办理合同纠纷、侵权类纠纷以及刑事案件。他带领一个四人办案团队,团队成员包括三名执业律师和一名实习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张高阳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取得了显著的成绩。

五、荣誉与表彰

2022年5月20日,河南省律师行业党委、河南省律师协会召开2021年度全省律师行业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和优秀工作成果表彰大会。张高阳律师在本次表彰中获评“2021年度全省律师行业村(居)法律顾问工作先进个人”。当时,濮阳市共有8名律师受此表彰,张高阳律师是其中之一。他受聘服务的村(社区)包括瓦屋头镇二郎庙等村。

六、经典案例

案例一:强奸案

案由:强奸罪
办理阶段:一审(基层法院)
案情简介:被告人尚某在醉酒状态下欲对被害人孙某实施性侵犯,因被害人强烈反抗而自动放弃并离开现场。公诉机关以强奸罪(犯罪未遂)指控,并认定其具有自首情节。
辩护要点:

被害人强烈反抗后,被告人自动放弃并主动离开现场,应认定为犯罪中止。
被告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构成自首;系初犯、偶犯。
审理期间自愿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 办理结果:法院采纳辩护意见,认定犯罪中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案例二:合同诈骗案

文章插图

案由:合同诈骗罪
办理阶段:一审(基层法院,普通程序)
案情简介:被告人靳某参与了多起伪造行驶证、冒充车主质押借款的案件,涉及金额26万余元。公诉机关以诈骗罪指控。
辩护要点:

本案应定性为合同诈骗罪而非诈骗罪。
犯罪数额应以实际交付为准。
被告人系自首、从犯。
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 办理结果: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将全案罪名变更为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案例三:招摇撞骗案

案由:招摇撞骗罪
办理阶段:一审(基层法院,简易程序)
案情简介:两名无业青年冒充警察身份对被害人实施按压、殴打控制,并要求被害人打电话借钱私了。
辩护要点:

本案应定性为招摇撞骗罪而非抢劫罪。
被告人具有坦白、退赔、初犯等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 办理结果:法院以招摇撞骗罪分别判处二人有期徒刑八个月。

案例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案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办理阶段:一审(基层法院,普通程序)
案情简介:被告人沈某挂名担任某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实际控制人以高息借贷为名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涉及集资参与人63户、合同金额1313万元。
辩护要点:

沈某仅系挂名法定代表人,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故意。
集资参与人出借资金基于房产抵押担保。
部分同案人员前后证言存在矛盾。 办理结果:法院认定沈某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采纳其从犯地位,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七、结语

张高阳律师以其专业的法律知识、丰富的实战经验和严谨的工作态度,在刑事辩护领域赢得了广泛的认可。他始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致力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社会公平正义贡献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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