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山东省青岛市,有一位备受赞誉的律师——黄永超。他在公司股权纠纷争议解决领域拥有丰富的经验和卓越的专业能力,是众多企业和个人信赖的选择。本文将介绍黄永超律师的专业背景及其在公司股权纠纷领域的经典案例,展示其在法律服务中的专业水准和诚信态度。
一、黄永超律师简介
黄永超律师现任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股权高级合伙人,并担任律所党总支书记、管委会副主任等重要职务。他不仅是青岛市第十二届党代会党代表、青岛市南区第十三届党代会党代表,还荣获了“青岛市优秀党务工作者”(2022年)和“山东省优秀律师”(2023年)等荣誉称号。此外,他还担任青岛市市南区律师协会第三届理事会理事、副会长,以及多个仲裁委员会委员和高校法学院的客座教授及实践指导老师。
黄永超律师的主要执业领域包括房地产、建设工程、公司法等领域的争议解决及相关非诉业务。他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使他在处理复杂案件时游刃有余,赢得了客户的广泛认可。
二、经典案例分享
案例一:股东未实缴出资即转让股权,成功追加某大学为被执行人
案件类型: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
承办律师:黄永超
审理法院:一审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二审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
基本案情:某科技公司对某投资公司享有生效判决确认的债权240余万元及利息、违约金。强制执行中仅执行到位25万元,被执行人再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查,某投资公司注册资本1亿元,某大学作为发起股东认缴出资4000万元(占股40%),出资方式为“专有技术”,认缴期限于2019年12月31日届满。2022年7月,某大学在专有技术出资未实际到位、亦未履行出资转让手续的情况下,将股权全部转让给某网络科技公司,受让方随之将认缴期限延长至2039年。某科技公司遂申请追加某大学为被执行人;执行法院裁定追加后,某大学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并以“股权已转让、不再是股东”“涉嫌刑事犯罪应先刑后民”为由要求撤销追加裁定。
争议焦点:股东认缴期限届满未实缴即转让股权,能否免除出资责任、是否应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裁判结果:一审、二审均支持某科技公司。法院认定: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应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某大学对专有技术出资未实际到位予以认可,其认缴期限届满后未实缴即转让股权,应追加为被执行人,在4000万元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为终审判决;对“先刑后民”抗辩,法院认为受案回执并非刑事立案决定书,不能成立。
典型意义:明确“认缴期限届满未实缴即转让股权不能免责”的裁判规则,击穿借股权转让逃废出资义务的惯常操作,为债权人开辟新增被执行人、扩大责任财产的执行路径。
案例二:企业改制遗留债务纠纷,成功阻却政府部门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案件类型:执行程序中变更、追加被执行人
承办律师:黄永超
审理法院: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某银行对某机床厂等单位的借款担保债权经生效判决确认,历经某资产管理公司、某投资公司、某企业管理咨询公司等多次转让后由某贸易公司受让。某贸易公司申请变更为申请执行人,并请求追加某机床公司为被执行人(原机床厂1998年经批准改制,改制文件规定原企业债权债务及职工由改制后企业接收)、追加某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为被执行人(原机床厂2010年注销时的债权债务清结报告载明“债权债务由主办单位处理和清偿”)。某机床厂及机床公司不认可注销登记材料中签字的真实性,经信局亦不认可公章真实性,双方均放弃鉴定。
争议焦点:原企业未经清算注销,其政府主管部门(主办单位)是否应当然承担清偿责任。
裁判结果:法院裁定变更某贸易公司为申请执行人、变更某机床公司为被执行人,同时驳回追加某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为被执行人的申请。理由:机床公司由原机床厂改制而来,改制文件明确原企业债权债务由改制后企业负责接收,注销登记报告亦承诺承担遗留债务,变更其为被执行人符合企业改制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而经信局作为财政拨款的政府主管部门,仅行使行政管理职能、不参与经营,无权亦无能力处置国有资产,清结报告中“由主办单位处理和清偿”系格式化表述,本案存在明确的债务承继主体,不应追加经信局。
典型意义:厘清企业改制遗留债务中“主管单位”与“债务承继主体”的责任边界,成功为政府部门免责,避免“谁主管、谁背债”的错误追加。
案例三:某金属材料公司强制清算案
案件类型:申请公司强制清算(公司解散清算)
承办情况:黄永超作为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清算组成员,经法院指定参与清算并办结全程
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股东张某、焦某以公司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未成立清算组自行清算为由,申请对某金属材料公司强制清算。2021年5月,法院裁定受理,并指定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担任清算管理人、组成清算组。清算组通过报纸及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债权申报公告,仅有税务部门申报债权1笔2900余万元(含税款本金、滞纳金及行政罚款);公司接收资产为银行存款2070余万元,支付清算费用、清算报酬并缴纳税款、滞纳金后仅剩余50余万元,现有资产远小于负债,亦未能与债权人达成债务清偿协议。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该公司已符合宣告破产条件且未与债权人达成债务清偿协议,清算组制作的清算报告符合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裁定终结强制清算程序(依法衔接转入破产清算程序)。
典型意义:完整跑通“股东申请→法院指定管理人→公告申报债权→清理财产与债权债务→制作清算报告→裁定终结”的强制清算全流程,体现律师团队在清算、破产领域的非诉办案与程序驾驭能力。
案例四:公司解散纠纷,成功判决解散僵局公司
案件类型:公司解散纠纷(公司僵局/营业期限届满)
承办律师:黄永超
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某环保科技公司系中外合资企业,2003年1月设立,章程规定经营期限20年,至2023年1月28日届满。公司治理早已瘫痪:董事长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另一名董事于2018年初去世,在五年过渡期内作为公司最高权力机构的董事会无法形成任何有效决议;两名股东(陈某与外籍股东王某)因婚姻、公司决议、股东知情权等纠纷多起诉讼、长期对抗,人合性基础与信赖关系彻底破裂,公司无法正常经营。陈某诉请解散公司;对方辩称企业性质应先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愿意延长经营期限等。
争议焦点:营业期限届满、董事会瘫痪、股东僵局持续,是否构成法定解散事由。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自2018年以后公司董事会实质上已无法正常运行;双方股东既同为环保公司股东、又同为关联软件开发公司股东,两公司均处于事实瘫痪状态,公司治理结构失灵,股东僵局形成且呈持续状态,无法按章程和公司法规定的方式解决争端,亦无其他途径打破僵局;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即属法定解散事由,公司此后未形成延长经营的决议或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已到达法定解散条件。判决解散该公司。
典型意义:在中外合资企业过渡期“董事会为最高权力机构”的特殊治理结构下,成功以司法解散打破多年股东僵局,为彻底锁定对抗局面的股东提供了清晰的退出与救济路径。
三、总结
黄永超律师以其深厚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公司股权纠纷争议解决领域取得了显著的成绩。无论是复杂的股东出资纠纷,还是企业改制遗留债务,亦或是公司解散僵局,他都能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和敏锐的洞察力,为客户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如果您在公司股权纠纷方面需要专业的法律支持,不妨考虑咨询黄永超律师,他将是您值得信赖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