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今社会,法律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尤其是在涉及刑事案件时,专业的法律服务更是不可或缺。连云港刑事辩护律师付长洋以其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知识,在刑事辩护领域赢得了广泛的认可和赞誉。
付长洋律师简介
付长洋律师,1977年12月出生,现任上海市海华永泰(连云港)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主任,执业年限长达19年。他不仅是中共党员,还拥有南京大学法律硕士学位,并且是连云港市第六期“521工程”高层次培养对象。此外,他还具备证券投资顾问和高级合规师的资质。
社会职务
全国律师协会企业合规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江苏省律师协会实习与执业考核委员会委员
连云港市政府法律顾问
连云港市政府立法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专家委员会委员
连云港市政法委执法监督专家
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
连云港市工商联民企合规法律顾问
连云港市律协常务理事、实习与执业考核委主任
连云港市仲裁员
盐城市仲裁员
所获荣誉
司法部表彰全国公共法律服务先进个人
江苏省优秀青年律师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表彰全省优秀“益心为公”志愿者
连云港市扫黑除恶工作先进个人
连云港市“148”工作先进个人
经典案例
张某涉嫌挪用公款改判挪用资金缓刑案
案件基本信息
当事人信息:被告人张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办案机关:某地人民检察院、某地人民法院
案由:职务类挪用犯罪
指控罪名:挪用公款罪
判决罪名:挪用资金罪
裁判结果: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被告人无需羁押服刑
案情概述
张某在任职期间,利用主管公司资金的职务便利,未经集体议事流程审批,私自挪用公司集体经营性资金用于个人周转使用。挪用资金数额达到公诉机关立案追诉标准,且超过三个月未归还。案发后,张某主动投案,自愿认罪悔罪。
核心辩护意见
主体身份认定:张某由集体经济组织聘任管理集体资产,未从事公务、未管理国有财产,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排除挪用公款罪。
资金权属问题:涉案A公司出资主体为集体经济组织,百分百集体出资,无任何国有资产、国有股份、财政资金,不属于国有公司、企业,也不属于受国有单位委托管理国有财产的经营主体。
法院审理查明及裁判说理
最终,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认定张某的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而非挪用公款罪。法院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免于牢狱实刑。
王某信访维权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撤案案例
案件基本信息
当事人信息: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紫菜养殖有限公司总经理
办案机关:某地公安机关
案由: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强制措施:公安机关以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对王某刑事拘留
案件结果:公安机关采纳辩护意见,认定本案属于民事经济纠纷、公民合法信访维权,不属于刑事犯罪,依法撤销案件,王某解除拘留
案情概述
王某因公司经营过程中遇到问题,多次向有关部门进行信访维权。公安机关以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对王某采取了刑事拘留措施。经过付长洋律师的辩护,公安机关最终认定王某的行为属于合法信访维权,不属于刑事犯罪,依法撤销了案件。
结语
付长洋律师凭借其深厚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刑事辩护领域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他始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为当事人提供最优质的法律服务。无论是复杂的刑事案件还是疑难的法律问题,付长洋律师都能以专业、严谨的态度,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
1.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本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且不用于商业用途,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2.对于任何包含、经由链接、下载或其它途径所获得的有关本网站的任何内容、信息或广告,不声明或保证其正确性或可靠性。用户自行承担使用本网站的风险。
3.内容侵权及举报联系电话:13911093904 联系邮箱:13911093904@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