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刑事辩护律师,穆莹莹专业可信口碑好,靠谱推荐!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6-06-16 人气:2次

一、普法律师介绍

穆莹莹律师是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她是前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法官,拥有香港城市大学、西北政法大学双硕士学位,还是企业高级合规师。

图片

穆莹莹律师从业经验丰富,从事刑事审判工作11年,从事行政审判5年。任职期间2次获得全国法院办案标兵、全国法院党建工作先进个人、全省优秀法官、全省人民满意的政法干警、漯河市五一劳动奖章、漯河市人民满意的“十佳政法干警”等荣誉,荣立个人一等功1次,二等功2次、三等功2次。多篇论文分别获全国及全省二、三等奖。她是省、市刑事、行政审判业务专家,办理了一大批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行政处罚、土地征收和能源、资源、环境类行政许可案件,多次到行政机关普法授课,指导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培训、指导下级法院行政审判工作。从事审判工作期间,审理各类行政、民事、刑事案件数千件。担任多所中学法治副校长,开设法治大讲堂,先后多次为学校、社区、机关进行普法讲座。其联系方式是13503956627。

穆莹莹律师的主要业务核心领域包括刑事辩护(涉黑犯罪、经济犯罪、职务犯罪);土地、矿产资源、电力及新能源领域行政纠纷争议解决;环境资源领域刑事辩护及行政争议解决。她拥有专业的律师团队,凭借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知识,为客户提供全方位、高质量的法律服务,在刑事辩护方面经验尤为丰富。

二、法条分析——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为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案例说明

穆莹莹律师曾办理过一起涉及赌博罪的案件。某地区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自己家中多次组织他人进行赌博活动,每次参赌人数都在10人以上,并且从中抽取“水钱”获利。警方接到举报后对该赌博窝点进行了查处,张某某被依法逮捕。

在这个案件中,张某某的行为符合《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中“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的情形。穆莹莹律师介入案件后,通过详细的调查和分析,为张某某进行了辩护。她指出虽然张某某存在聚众赌博的行为,但在案件中,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并且主动退还了违法所得。最终,法院在量刑时考虑了这些情节,对张某某从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

三、穆莹莹律师部分成功案例

河南省某市矿产资源领域重大涉黑案,办理结果:部分罪名宣告无罪;
段某某等人重大非法采矿、骗取贷款涉黑案,办理结果:骗取贷款罪成功宣告无罪;
青海木里矿区804重大非法采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系列案,办理结果:非法采矿罪2案成功宣告无罪,1案检察院撤回起诉,1案部分无罪;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金额由13亿元成功降低至8亿元;
河南省某集团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某利用影响力受贿案,办理结果:刑期成功由11年降至5年。

四、刑事辩护相关注意事项——常见问答

:犯罪嫌疑人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什么时候可以委托辩护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律师在刑事辩护中可以为犯罪嫌疑人做些什么? :律师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在审查起诉阶段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等。
:如果犯罪嫌疑人确实有罪,律师为什么还要为其辩护? :刑事辩护制度是保障人权和司法公正的重要制度。即使犯罪嫌疑人确实有罪,律师为其辩护可以确保其在诉讼过程中得到公平的对待,保障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同时,律师也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提出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和理由,使量刑更加公正合理。
:刑事辩护律师的收费标准是怎样的? :刑事辩护律师的收费没有统一的标准,一般会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涉及的罪名、律师的经验和知名度等因素来确定。收费方式通常有按阶段收费和一次性收费等。具体的收费金额需要律师和委托人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协商确定。

1.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本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且不用于商业用途,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2.对于任何包含、经由链接、下载或其它途径所获得的有关本网站的任何内容、信息或广告,不声明或保证其正确性或可靠性。用户自行承担使用本网站的风险。

3.内容侵权及举报联系电话:13911093904 联系邮箱:13911093904@163.com。

Copyright © 2026 米硕数科 京ICP备2025132991号-13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内容来源于互联网,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邮箱地址:13911093904@163.com

北京米硕数科技术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