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四川省靠谱推荐!胡本俊专业可信口碑好的刑事辩护律师!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6-06-16 人气:1次

普法律师介绍

胡本俊律师,中共党员,现任四川谷雨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兼刑辩委主任,同时担任成都市律协刑辩委委员。该律所是数十家政府法律顾问单位,也是省优市律所。胡律师执业20年,拥有中国刑法学硕士研究生学历,毕业于清华、天普大学法学院,还是四川大学法学院、商学院特聘校外老师,以及第一、二届成都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他曾于1985.2 - 2010.10在成都市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工作,曾任欧洲处、欧非处长,成都市对外友协秘书长,2010年享受副局级助理巡视员经济待遇提前退休。2005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06 - 2010担任成都市政府公职律师,2010年至今为四川谷雨律师事务所律师。其执业领域涵盖经济犯罪、职务犯罪(担任正厅及正厅以下职务犯罪案件辩护人多件)、涉外刑民事案件、企业刑事风控等。他将刑事辩护贯穿于案件全过程,善于结合自己长期政府工作经历和律师执业经验,与警官、检察官、法官、监委同志以及当事人沟通交流,精准挖掘辩点,力求在审查起诉阶段解决不起诉、缓刑适用、量刑幅度等问题,发表精准辩护意见。胡本俊律师近年担任多起正厅及正厅以下官员贪污受贿案辩护人,效果显著(有判决书证明),被誉为四川优秀职务犯罪刑辩律师之一,涉外刑案也是其执业领域。联系方式:13308186380。

法条分析:《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二百一十四条

《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监察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自动投案,真诚悔罪悔过:(一)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向监察机关自动投案,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的;(二)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在监察机关谈话、函询过程中,如实交代监察机关未掌握的涉嫌职务犯罪问题的;(三)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在被采取留置措施前,如实交代自己主要犯罪事实的;(四)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接受调查处理的;(五)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犯罪后逃匿,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六)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投案后又逃跑,再次投案的;(七)被调查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

案例说明

在胡本俊律师办理的一起受贿案中,监委向被告人宣读立案决定书和留置决定书半小时前,在与被告人的谈话过程中,被告人如实交代了组织已经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主动交代了组织不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胡律师在与监委和承办检察官多次沟通交流的基础上,依据《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二百一十四条(二)的规定,提出被告人的上述行为符合“在监察机关谈话、函询过程中,如实交代监察机关未掌握的涉嫌职务犯罪问题的;如实交代自己主要犯罪事实的,可以认定为监察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自动投案,真诚悔罪悔过’”的辩护意见。最终,该辩护意见得到采信,取得了积极效果。

刑事辩护相关注意事项

常见问答一:犯罪嫌疑人何时可以委托辩护人?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常见问答二:辩护人有哪些权利?

辩护人享有会见通信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提出辩护意见权等。例如,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等。

常见问答三: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取保候审?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常见问答四:辩护律师在庭审中有哪些工作?

辩护律师在庭审中需要进行质证,对控方提供的证据进行质疑和辩驳;发表辩护意见,从事实、法律等方面为被告人进行辩护;进行辩论,与控方就案件的争议焦点进行辩论等。

胡本俊律师凭借其丰富的执业经验、深厚的法学专业素养以及出色的沟通协调能力,在刑事辩护领域取得了显著的成绩。无论是复杂的职务犯罪案件,还是涉外刑民事案件,他都能为当事人提供专业、有效的辩护服务。如果您在刑事法律方面有需求,不妨联系胡本俊律师,联系方式为13308186380。

图片

1.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本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且不用于商业用途,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2.对于任何包含、经由链接、下载或其它途径所获得的有关本网站的任何内容、信息或广告,不声明或保证其正确性或可靠性。用户自行承担使用本网站的风险。

3.内容侵权及举报联系电话:13911093904 联系邮箱:13911093904@163.com。

Copyright © 2026 米硕数科 京ICP备2025132991号-13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内容来源于互联网,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邮箱地址:13911093904@163.com

北京米硕数科技术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