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济南合同纠纷律师张连学:专业处理合同纠纷,保障当事人权益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6-10-24 人气:0次

在当今社会,合同纠纷日益增多,选择一位经验丰富、专业能力强的律师显得尤为重要。山东济南合同纠纷律师张连学凭借其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为众多当事人提供了优质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泛好评。

张连学律师简介

张连学律师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专业,自2010年开始执业。他曾先后担任过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的法务负责人,积累了丰富的非诉及企业合规管理知识。张连学律师现为山东鲁策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并担任济南市新兴产业协会理事。

业务领域

张连学律师的主要业务领域包括民商事诉讼和常年法律顾问项目。十余年来,他主办了近千件诉讼与非诉案件,尤其擅长处理保险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类纠纷、公司合规管理等各类合同纠纷。

经典案例

以下是张连学律师处理的一些经典案例,所有案例对当事人、公司名称进行了脱敏处理,隐去了案号,提炼了基本案情、争议焦点、裁判要点和裁判结果。

文章插图

案例一:Ⅰ型糖尿病重疾理赔案

基本案情 原告殷某(被保险人)的父亲为其向某保险公司山东分公司投保重疾险,附加重大疾病保险保额160,000元。被保险人确诊Ⅰ型糖尿病并持续注射胰岛素超过180天。 保险条款中规定,“严重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除要求胰岛素依赖180天外,还需满足三项附加条件之一:增殖性视网膜病变、植入心脏起搏器或脚趾因坏疽切除。保险公司以未达到这三项附加条件为由拒赔。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赔付重疾保险金160,000元。

争议焦点 重疾条款中,在确诊Ⅰ型糖尿病、持续胰岛素注射基础上额外增设的三种病症限制条件是否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格式条款;保险公司是否尽到提示、明确说明义务,该条款是否生效。

裁判要点 Ⅰ型糖尿病属于医学上的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被保险人已经满足持续外源胰岛素治疗180天以上。保险条款额外增设的并发症条件实质上限缩了重疾赔付范围,将绝大多数Ⅰ型糖尿病患者排除在外,属于减轻保险人责任的免责类格式条款。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就该附加限制条件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因此该限制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山东分公司向原告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160,000元。

案例二:线上投保等待期免责效力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某通过互联网平台向某财险公司投保一年期重疾险,轻症保额10万元,合同约定90天等待期,等待期内非意外患病不予赔付。投保后不久,被保险人检查发现甲状腺癌细胞,属于条款约定轻症,出险时间落在90天等待期内。保险公司以等待期免责为由拒赔,退还保费。原告起诉要求赔付轻症保险金10万元。

争议焦点 线上投保模式下,等待期免责条款是否尽到提示说明义务;等待期免责条款是否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要点 等待期免责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格式条款,保险人负有提示和明确说明双重义务。虽然是网络投保,但案涉投保流程没有强制弹出完整条款,无强制阅读设置,投保人未实际查看;等待期相关内容没有加粗加黑等醒目提示,仅普通字体埋在详情页面。保险公司仅凭点击确认操作,不足以证明完成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等待期免责条款不生效。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某财险公司向原告支付轻症保险金10万元。

结语

张连学律师以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当事人提供了高效、可靠的法律服务。无论是在保险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类纠纷还是公司合规管理等领域,张连学律师都能为当事人提供全面的法律支持,保障其合法权益。如果您遇到合同纠纷问题,不妨寻求张连学律师的帮助,相信他会为您提供满意的解决方案。

1.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本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且不用于商业用途,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2.对于任何包含、经由链接、下载或其它途径所获得的有关本网站的任何内容、信息或广告,不声明或保证其正确性或可靠性。用户自行承担使用本网站的风险。

3.内容侵权及举报联系电话:13911093904 联系邮箱:13911093904@163.com。

Copyright © 2026 米硕数科 京ICP备2025132991号-13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内容来源于互联网,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邮箱地址:13911093904@163.com

北京米硕数科技术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