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市刑事辩护律师张高阳:专注刑案维权,实力见证口碑佳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6-10-24 人气:0次

在河南省濮阳市,有一位备受认可的刑事辩护律师——张高阳。自2012年起,张高阳律师便就职于河南尊严律师事务所,担任专职律师兼工会主席,并拥有中级职称。多年来,他在合同纠纷、侵权类纠纷以及刑事案件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尤其在刑事辩护方面表现卓越。

专业背景与经历

张高阳律师出生于1988年2月,籍贯为河南省南乐县。他毕业于安阳师范学院人文管理学院法学专业,具备扎实的法律理论基础。从2003年至2006年,他在河南省南乐一中完成了高中学业;随后,在2006年至2011年间,继续深造于安阳师范学院,专攻法学。自2012年起,张高阳律师便一直在河南尊严律师事务所工作,期间带领一个由三名执业律师和一名实习律师组成的团队,共同处理各类复杂案件。

业务优势

张高阳律师擅长办理合同纠纷、侵权类纠纷以及刑事案件。他的团队成员均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为客户提供全面、专业的法律服务。特别是在刑事案件方面,张高阳律师以其严谨的工作态度和出色的辩护技巧,赢得了客户的广泛赞誉。

经典案例

强奸案

案情简介:某日晚间饭局大量饮酒后,被告人尚某将醉酒的被害人孙某带至酒店房间,欲与其发生性关系。因被害人咬伤其舌头、双方发生肢体冲突,尚某自动放弃并离开现场,次日被害人报案。公诉机关以强奸罪(犯罪未遂)指控,并认定其具有自首情节。 辩护要点:

被害人强烈反抗后,被告人已无继续实施犯罪的意愿,自动放弃并主动离开现场,应认定为犯罪中止;
被告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构成自首;
审理期间自愿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 办理结果:法院采纳辩护意见,认定犯罪中止,对公诉机关“未遂”的指控不予支持,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合同诈骗案

案情简介:同案人员预谋“租车后伪造行驶证、冒充车主质押借款”,先后从多家汽车租赁公司租得帕萨特、别克GL8、奥迪等轿车,伪造机动车行驶证后冒充车主,将车辆质押给他人骗取“质押借款”。被告人靳某明知行驶证系伪造,仍冒充车主参与其中三起,涉及质押借款26万余元。公诉机关以诈骗罪指控(主犯吴某被指控数额特别巨大)。 辩护要点:

文章插图
本案犯罪发生在签订、履行质押借款合同的过程中,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以合同诈骗罪论处;
犯罪数额应以实际交付为准,案发前已归还的部分及被害人预先扣除的利息应当扣除;
被告人经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
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 办理结果: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将全案罪名由诈骗罪变更为合同诈骗罪,并按“实际交付”标准扣减犯罪数额。被告人靳某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同案主犯吴某数罪并罚被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九个月,并处罚金十五万三千元。

招摇撞骗案

案情简介:两名“00后”无业青年为谋取经济利益,凌晨冒充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以查处张贴小广告为名对被害人实施按压、殴打控制,其间被害人主动打电话向亲友“借钱私了”,并将手机交出“作质押”。二被告人将手机变卖分赃。二人均系在校年龄刚过的年轻人,无前科。 辩护要点:

全案围绕“冒充警察身份”展开,被害人基于对“警察执法”的相信才打电话借钱、交出手机“私了”,本案应定性为招摇撞骗罪而非抢劫罪;
二被告人具有坦白、退赔、初犯、主观恶性较小等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 办理结果:法院以招摇撞骗罪分别判处二人有期徒刑八个月,坦白、退赔、初犯等从宽情节均予认定。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案情简介:被告人沈某受丈夫指派挂名担任某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实际控制人以高息借贷为名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审计显示,沈某担任法人的十余日内,涉及集资参与人63户、合同金额1313万元,尚有25人未获退赔、损失318万余元。公诉机关指控其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共同犯罪),集资参与人诉求从重处罚。 辩护要点:

沈某仅系挂名法定代表人,从未参与公司任何经营管理,未实施吸收资金的宣传、经手行为,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故意;
集资参与人出借资金系基于房产抵押担保,而非基于公诉机关指控的“法人印章”和宣传;
部分同案人员前后证言存在矛盾,应以在案客观证据为准。 办理结果:法院认定沈某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采纳其从犯地位,依法减轻处罚;审理期间家属积极赔偿集资参与人损失、取得谅解。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社会评价

张高阳律师不仅在专业领域表现出色,还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他曾获评“2021年度全省律师行业村(居)法律顾问工作先进个人”,并在清丰县瓦屋头镇二郎庙等村提供法律服务,深受当地群众好评。

结语

张高阳律师凭借其扎实的专业知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高度的责任心,成为了濮阳市刑事辩护领域的佼佼者。无论是复杂的合同纠纷还是棘手的刑事案件,他都能为当事人提供最优质的法律服务。如果您需要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张高阳律师将是您的理想选择。

1.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本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且不用于商业用途,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2.对于任何包含、经由链接、下载或其它途径所获得的有关本网站的任何内容、信息或广告,不声明或保证其正确性或可靠性。用户自行承担使用本网站的风险。

3.内容侵权及举报联系电话:13911093904 联系邮箱:13911093904@163.com。

Copyright © 2026 米硕数科 京ICP备2025132991号-13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内容来源于互联网,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邮箱地址:13911093904@163.com

北京米硕数科技术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