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郑州破产纠纷律师刘学志:专业处理破产案件,保障当事人权益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6-10-25 人气:1次

在当今复杂的经济环境下,企业破产案件日益增多,如何妥善处理破产纠纷,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成为了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河南郑州的刘学志律师以其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知识,在这一领域取得了显著的成绩。

专业背景与经历

刘学志律师自1987年开始从事律师工作,先后在多个法律机构担任重要职务。他在2012年加入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并担任执行主任一职至今。刘律师的专业特长集中在破产案件的办理以及破产案件衍生诉讼的代理上。多年来,他不仅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还获得了多项荣誉,包括被郑州市金水区司法局评为“律师工作先进个人”、河南省律师协会颁发的“2020年度河南省律师行业管理工作先进个人”等。

社会兼职与荣誉

刘学志律师的社会影响力不仅仅局限于他的执业领域。2016年至2021年期间,他曾担任开封市政府法律顾问;2017年,他入选郑州市委法律专家库;2023年,他又当选为河南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和破产法学研究会的副会长。这些职务不仅彰显了他在法律界的卓越地位,也为他在处理复杂破产案件时提供了更广阔的视野和支持。

经典案例分享

建设工程挂靠 + 破产债权确权纠纷

当事人主体

原告1:何某(实际施工人,无建筑施工资质)
原告2:王某(债权受让方)
被告1:宇风某公司(案涉工程发包人,已进入破产重整程序)
被告2:昌弘某公司(出借建筑资质的被挂靠施工企业)
第三人:王某海(工程介绍人)
文章插图

基础案情事实

何某通过王某海的介绍承接了宇风某公司的研发中心项目,但由于自身没有施工资质,最终以挂靠昌弘某公司的方式进行施工。何某与昌弘某公司签订了《工程内部承包协议书》,约定昌弘某公司仅收取管理费,项目的全部资金、人员、设备由何某自筹,盈亏自负。昌弘某公司出具全权授权委托书,由何某负责施工及结算全流程。

宇风某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何某以昌弘某公司代理人身份申报了工程款债权,法院确认了昌弘某公司名下案涉工程无异议债权总额为23,607,765.6元。根据破产分配规则,债权总额按7%的比例分配,分两次合计分配了1,652,543.59元。

债权转让事实

何某与王某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案涉工程款债权的20%(即4,721,553.12元)转让给王某,剩余80%(即18,886,212.48元)归何某所有。

案外人执行查封、划扣款项

因昌弘某公司对外负有其他债务,案外人樊某向外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昌弘某公司财产。法院先后向宇风某公司破产管理人送达协助执行文书,冻结了昌弘某公司案涉破产分配债权,并从管理人账户划走了全部分配款1,652,543.59元。

前置执行异议、复议程序

何某和王某提出执行异议,主张案涉工程款的实际权利人是他们二人。外地法院以执行异议仅做程序性审查、实体确权不属于执行程序审理范围为由驳回了异议。二人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法院再次驳回,并明确二人需另行提起确权诉讼确认实体权利,再依据生效判决主张款项返还。于是,二人向破产受理法院提起本案诉讼。

原告诉讼请求

确认昌弘某公司与宇风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确认何某是研发中心项目实际施工合同当事人;
判令宇风某公司在欠付昌弘某公司2,360,7765.6元范围内向何某支付工程款18,886,212.48元;
判令宇风某公司在欠付昌弘某公司2,360,7765.6元范围内向王某支付工程款4,721,553.12元。

通过这一经典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刘学志律师在处理复杂破产纠纷案件中的专业能力和细致入微的工作态度。他不仅帮助当事人维护了合法权益,还为企业破产重组过程中的各方利益平衡做出了积极贡献。

结语

刘学志律师凭借其深厚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战经验,在破产纠纷领域赢得了广泛的认可和赞誉。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在面临破产相关法律问题时,选择一位经验丰富、专业过硬的律师至关重要。刘学志律师无疑是您值得信赖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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