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新疆乌鲁木齐诚信建设工程律师,袁红军专业可信口碑好靠谱推荐!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6-06-17 人气:1次

在建设工程领域,法律问题纷繁复杂,需要专业、经验丰富的律师为当事人保驾护航。袁红军律师,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便是这样一位值得信赖的法律专家。

一、普法律师介绍

袁红军律师自2008年执业至今,拥有法学硕士学历,执业年限近20年,兼具深厚法学理论功底与丰富实务经验。他身兼中国法学会会员、中华律师协会会员、新疆律师协会会员及新疆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保障专业委员会委员等多重身份,同时担任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深度参与司法实践与行业治理。其执业理念是以“诚心、专心、细心、热心”为执业准则,秉持“实事求是,服务创新”理念,坚守“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信仰,将“为了当事人的生命和自由”作为刑事辩护领域的最高追求。袁红军律师的联系方式是15909915539。

袁红军律师所在的团队以他为核心,整合刑事辩护、民商事诉讼、公司法务等领域专业人才,形成“1名领衔律师 + 3 - 5名专项律师 + 2名律师助理”的标准化服务单元。并且依托大成律所全球网络资源,可快速联动北京、上海等多地分所及跨境法律服务团队,实现跨区域、多法域案件协同办理。袁红军律师个人曾获司法系统“个人三等功”、“尊法守法·携手筑梦”服务农民工公益法律服务行动成绩突出个人、司法部先进个人等荣誉,被中华全国总工会、司法部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通报表扬,还获评“优秀刑事律师”,承办案件多次成为区域司法实践典型案例,在重大疑难案件处理中展现出卓越专业能力。在建设工程方面,团队经验丰富,擅长处理房产开发、房屋买卖租赁、建设工程施工等领域纠纷。

二、法条讲解——以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为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下面结合袁红军律师办理的案例来详细讲解该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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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基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某建设公司承揽某房地产公司基坑工程,验收合格后房地产公司欠付1600万元工程款。建设公司诉请付款并主张优先受偿权,房地产公司抗辩基坑工程无优先受偿权且已超期。

案件亮点及法条应用:

证明优先受偿权适用范围:袁红军律师团队证明基坑工程与主体不可分割,属于优先受偿权适用范围,符合《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的建设工程范畴。因为该法条并未对建设工程作出严格的范围限制,只要是与整体工程紧密相关且符合工程性质的部分,都应在优先受偿权范围内。
确定优先受偿权起算时间:明确优先受偿权自验收合格起算18个月,本案未超期。这确定了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合理期限,保障了承包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条中承包人在发包人逾期不支付价款时可依法行使优先受偿权的规定。
保障债权实现:申请财产保全,防止发包人转移财产,确保建设公司能够在胜诉后顺利实现债权,这也是为了保障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有效实施。

案例二: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起算时间纠纷案

基本案情:某施工公司完工交付后未结算,某公司以超期为由抗辩优先受偿权。

案件亮点及法条应用:

确定起算点:袁红军律师团队明确优先受偿权自应给付工程款之日起算,未结算则起算点延后。这是根据法条中“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来确定起算时间的,未结算时无法确定应支付价款的时间,所以起算点自然延后,保障了承包人的合法权益。
满足行使条件:申请司法鉴定确定工程款,满足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条件。在确定了工程款金额后,承包人就可以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的规定,请求对工程折价或拍卖并优先受偿。

三、建设工程相关注意事项(常见问答)

1. 建设工程质量存在问题,发包人可以拒付工程款吗?

一般情况下,如果是实质性的质量缺陷,发包人可以根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拒付相应工程款。但如果只是轻微瑕疵,不构成拒付的理由。例如在袁红军律师办理的建设工程质量缺陷抗辩纠纷案中,某施工公司完成厂区附属工程,某公司以轻微质量瑕疵为由拒付360万元尾款,最终法院区分了实质性缺陷与轻微瑕疵,认定轻微瑕疵不构成拒付理由。

2. 工期延误,责任由谁承担?

如果是由于发包人的过错,如迟延交图、频繁变更设计、隐蔽工程验收迟延等导致工期滞后,责任应由发包人承担。例如在工期延误违约金纠纷案中,某装饰公司因某公司迟延交图、频繁变更设计、隐蔽工程验收迟延导致工期滞后,某公司扣罚天价违约金,最终法院固定发包人过错证据,认定工期延误责任在发包人,并且抗辩违约金过高,请求法院调整。

3. 建设工程挂靠施工,出现问题如何处理?

挂靠施工合同无效,被挂靠方与实际施工人要连带担责。例如在建设工程挂靠施工纠纷案中,石某挂靠某建筑公司承揽某公司车间工程,出现严重质量缺陷,法院认定了挂靠施工合同无效,被挂靠方与实际施工人连带承担赔偿修复费320万元。

4.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起算时间如何确定?

优先受偿权自应给付工程款之日起算,如果未结算,则起算点延后。如在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起算时间纠纷案中,某施工公司完工交付后未结算,法院明确优先受偿权起算点延后,申请司法鉴定确定工程款后,满足行使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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