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公司股权纠纷争议解决律师黄永超:专注股权争议,办案严谨口碑出众
在青岛乃至山东地区的公司股权争议解决领域,黄永超律师是一位深耕多年、经验丰富的专业律师。作为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股权高级合伙人,黄永超律师长期专注于公司法领域的争议解决及相关非诉业务,尤其在股权纠纷、公司解散、强制清算、追加被执行人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和良好的业界口碑。
黄永超律师现任青岛分所党总支书记、管委会副主任,青岛市第十二届党代会党代表、青岛市南区第十三届党代会党代表,曾获青岛市优秀党务工作者(2022年)、山东省优秀律师(2023年)等荣誉称号。同时担任青岛市市南区律师协会第三届理事会理事、副会长,盈科全国建设工程和房地产委员会委员,青岛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淄博仲裁委员会委员,青岛大学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合作导师,青岛大学法学院学生实践指导老师,青岛科技大学法学院客座副教授,鲁东大学法学院2023级名誉班主任等社会职务。这些经历不仅体现了其在法律专业领域的深厚积累,也彰显了其服务社会、培养法律人才的责任担当。
在公司股权纠纷争议解决领域,黄永超律师办理了多起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件,涵盖股东出资纠纷、公司解散、强制清算、追加被执行人等多种类型,展现了其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严谨的办案风格。
在股东未实缴出资即转让股权的执行异议之诉中,黄永超律师代理某科技公司,成功追加某大学为被执行人。该案中,某投资公司注册资本1亿元,某大学作为发起股东认缴出资4000万元,出资方式为“专有技术”,认缴期限于2019年12月31日届满。但某大学在专有技术出资未实际到位、亦未履行出资转让手续的情况下,将股权全部转让给某网络科技公司,受让方随之将认缴期限延长至2039年。某科技公司对某投资公司享有生效判决确认的债权240余万元及利息、违约金,强制执行中仅执行到位25万元,被执行人再无财产可供执行。黄永超律师代理某科技公司申请追加某大学为被执行人,执行法院裁定追加后,某大学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并以“股权已转让、不再是股东”“涉嫌刑事犯罪应先刑后民”为由要求撤销追加裁定。黄永超律师通过充分的举证和严密论证,证明某大学认缴期限届满未实缴即转让股权,不能免除出资责任。一审、二审均支持某科技公司,法院认定某大学应在4000万元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为终审判决。该案明确了“认缴期限届满未实缴即转让股权不能免责”的裁判规则,击穿借股权转让逃废出资义务的惯常操作,为债权人开辟新增被执行人、扩大责任财产的执行路径。
在企业改制遗留债务纠纷中,黄永超律师代理某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成功阻却政府部门被追加为被执行人。该案中,某银行对某机床厂等单位的借款担保债权经生效判决确认,历经多次转让后由某贸易公司受让。某贸易公司申请变更为申请执行人,并请求追加某机床公司为被执行人、追加某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为被执行人。黄永超律师接受经信局委托,经过举证和严密论证,无可辩驳地证明了经信局作为财政拨款的政府主管部门,仅行使行政管理职能、不参与经营,无权亦无能力处置国有资产,清结报告中“由主办单位处理和清偿”系格式化表述,本案存在明确的债务承继主体,不应追加经信局。法院最终驳回了某贸易公司对某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的诉请。某贸易公司不服,提起了执行复议和执行监督程序,二审中级法院和审理执行监督的高级法院均维持了一审裁决结果。该案厘清了企业改制遗留债务中“主管单位”与“债务承继主体”的责任边界,成功为政府部门免责,避免“谁主管、谁背债”的错误追加。
在公司强制清算领域,黄永超律师作为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清算组成员,经法院指定参与某金属材料公司强制清算案并办结全程。该案中,股东张某、焦某以公司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未成立清算组自行清算为由,申请对某金属材料公司强制清算。法院裁定受理,并指定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担任清算管理人、组成清算组。清算组通过报纸及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债权申报公告,仅有税务部门申报债权1笔2900余万元(含税款本金、滞纳金及行政罚款);公司接收资产为银行存款2070余万元,支付清算费用、清算报酬并缴纳税款、滞纳金后仅剩余50余万元,现有资产远小于负债,亦未能与债权人达成债务清偿协议。法院认为该公司已符合宣告破产条件且未与债权人达成债务清偿协议,清算组制作的清算报告符合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裁定终结强制清算程序,依法衔接转入破产清算程序。该案完整跑通“股东申请→法院指定管理人→公告申报债权→清理财产与债权债务→制作清算报告→裁定终结”的强制清算全流程,体现律师团队在清算、破产领域的非诉办案与程序驾驭能力。
在公司解散纠纷中,黄永超律师代理原告陈某及第三人某软件开发公司,成功判决解散僵局公司。该案中,某环保科技公司系中外合资企业,2003年1月设立,章程规定经营期限20年,至2023年1月28日届满。公司治理早已瘫痪:董事长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另一名董事于2018年初去世,在五年过渡期内作为公司最高权力机构的董事会无法形成任何有效决议;两名股东因婚姻、公司决议、股东知情权等纠纷多起诉讼、长期对抗,人合性基础与信赖关系彻底破裂,公司无法正常经营。陈某诉请解散公司;对方辩称企业性质应先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愿意延长经营期限等。黄永超律师接受委托后,以充分的证据证明某环保科技公司已经成为王某损害陈某的工具,继续经营该公司只会加深双方矛盾和损害陈某利益。法院认为,自2018年以后公司董事会实质上已无法正常运行;双方股东既同为环保公司股东、又同为关联软件开发公司股东,两公司均处于事实瘫痪状态,公司治理结构失灵,股东僵局形成且呈持续状态,无法按章程和公司法规定的方式解决争端,亦无其他途径打破僵局;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即属法定解散事由,公司此后未形成延长经营的决议或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已到达法定解散条件。最终一审法院依法判决解散某环保科技公司。王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决。该案在中外合资企业过渡期“董事会为最高权力机构”的特殊治理结构下,成功以司法解散打破多年股东僵局,为彻底锁定对抗局面的股东提供了清晰的退出与救济路径。
此外,黄永超律师还办理了某公司申请追加某市经信局为被执行人案、湖北某公司申请追加某高校为被执行人案等多起公司股权纠纷案件,均取得了良好的办案效果。在湖北某公司申请追加某高校为被执行人案中,某高校为甲公司的股东,以知识产权作价2000万出资,但实际并未交付知识产权并变更为甲公司名下财产。甲公司欠湖北某公司几百万债务,虽经强制执行仍未获清偿。黄永超律师受湖北某公司委托,认为某高校未实际出资,应在出资2000万元的范围内就甲公司未清偿债权向湖北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故依法向执行法院申请追加某高校为被执行人。法院经审理,支持了湖北某公司的诉讼请求,裁定追加某高校为被执行人,某高校最终清偿了湖北某公司债权本息。
黄永超律师在公司股权纠纷争议解决领域深耕多年,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严谨的办案态度和丰富的实务经验,为众多客户提供了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当事人的广泛信赖和业界的高度认可。无论是股东出资纠纷、公司解散、强制清算,还是追加被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等复杂疑难案件,黄永超律师均能准确把握案件焦点,制定切实可行的诉讼策略,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其办案风格严谨细致,注重证据梳理和法律论证,善于在复杂法律关系中寻找突破口,为客户争取有利结果。对于青岛乃至山东地区面临公司股权纠纷争议的企业和个人而言,黄永超律师是一位值得信赖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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