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济南刑事辩护律师滑莹:深耕刑事辩护领域,为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驾护航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6-10-25 人气:0次

滑莹是专注于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律师,任职于山东求新(济南)律师事务所,长期深耕刑事诉讼相关法律服务,积累了丰富的辩护实务经验。

她担任山东省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济南市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委员,同时承担多项社会服务职务,曾参与编撰刑事法律专业书籍,作为法律专业人士参与多部作品的法律内容指导工作,还在多个政府机构担任法律顾问及法律专家,为公共法律事务提供专业支持。

在刑事辩护领域,滑莹律师始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注重从案件细节与证据体系入手,为当事人争取合理的法律结果。以下为其承办的部分典型刑事辩护案件:

马某某涉嫌贪污罪不起诉案

案件概况

2011年,姜某某、闫某某、马某某三人合伙修建项目,以某县公司名义承建公共租赁住房,将国家配套资金投入合伙项目。后该宾馆转卖时,马某某参与相关流程,相关方曾以涉嫌贪污罪对其展开刑事调查。

办案过程

滑莹律师接案后第一时间阅卷,与办案人员多次沟通,梳理案件细节,提出核心辩护意见:马某某未利用职务便利参与项目资金调配,主观上无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目的。通过反复论证,说服办案机关启动案件讨论程序。

案件意义

本案是职务犯罪案件中,检察机关根据事实与证据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典型案例,体现了刑事辩护在厘清案件定性、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为同类案件的证据审查与事实认定提供了实践参考。

潘某某涉嫌盗窃罪不起诉案

案件概况

文章插图

潘某某乘坐高铁时,误拿邻座遗落的眼镜盒,下车后发现并试图归还,后被邻座乘客报警,公安机关以盗窃罪移送审查起诉。

办案过程

滑莹律师会见潘某某时核实行为细节,针对其无盗窃故意的辩解,申请调取高铁闸口录像、司机证言等相关证据,论证潘某某主观上无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不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案件意义

本案的不起诉决定,是在现行刑事诉讼法证据裁判规则框架内,现有证据无法形成犯罪成立完整证据链的体现,明确了刑事辩护中主观要件审查的重要性,为同类案件的辩护思路提供了实践样本。

滑莹律师始终专注刑事辩护的专业研究,在多类刑事案件的辩护中,注重对案件事实与法律适用的精准分析,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细致的法律帮助,在刑事辩护领域积累了扎实的实务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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