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新乡市合同纠纷律师马翊晴:专业处理合同纠纷,维护当事人权益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6-10-26 人气:0次

在河南新乡市,有一位备受认可的合同纠纷律师——马翊晴。她以其丰富的执业经验和专业的法律知识,在合同纠纷领域赢得了广泛的赞誉。本文将详细介绍马翊晴律师的专业背景、经典案例及其在合同纠纷领域的贡献。

一、马翊晴律师简介

马翊晴律师是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的职业律师,拥有中级职称,并担任新乡市律师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理事、环境资源法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及纪律监督委员会委员。她在合同纠纷、民间借贷、婚姻家事继承以及金融领域积累了丰富的诉讼与非诉经验。

执业经历

2021年8月至2022年8月:河南伟兴律师事务所 执业律师
2022年9月至今: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 执业律师

工作经历

新乡市律师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理事
环境资源法律业务委员会 副主任
纪律监督委员会 委员

荣誉

2021年12月获市律协颁发的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系列活动“律师心向党,建工新时代”迎“七一”主题党日活动三等奖
2022年度河南中原法汇律师所先进个人
2023年度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最大进步奖
2024年度河南中原法汇律师所先进个人
2025年度河南中原法汇律师所特殊贡献律师

二、经典案例

案例 1:民间借贷(兄妹债务加入)

基本案情

原告:于某;被告 1:李某;被告 2:李某哥哥(某男) 李某以资金周转为由向于某分次借款合计 170 万元,款项全部转入李某个人账户。两个月后,李某找来亲哥哥在打印好的借据借款人处签字,借据载明借款 170 万,约定月息 2.5 分,落款倒签为借款当日。后续李某分多笔向于某转账本金、利息合计 524750 元。

法院裁判要点

借款本金核算:双方确认出借总额 170 万,原告自愿将李某全部转账 524750 元抵扣本金,一审认定剩余本金 1175250 元;二审新增查明李某另有 2 万元还款未计入,改本金为 1155250 元。
指纹鉴定不予准许:签字与捺印具备同等合同成立效力,被告自认亲笔签名,指纹真伪不影响案件事实认定,驳回鉴定申请。
债务加入认定:李某哥哥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列明借款事实的借据借款人处签字,属于《民法典》552 条规定的债务加入,应对案涉借款本息、保全保函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利率处理:原告主动放弃高息,变更诉求按 2024 年 8 月 LPR 一年期标准计息,法院予以支持。

裁判结果

李某十日内偿还本金 1155250 元及对应利息、保函费 1938 元;
李某哥哥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审、二审诉讼费由二被告主要承担。

典型启示

亲属在借条借款人处签字,即便未实际收款、款项由他人使用,构成债务加入,需连带还债;
仅签字无手印不免除借款人责任,法院不会单纯因指纹问题启动鉴定;
事后补签借条,签字人无法以 “签字时为空白纸” 对抗善意出借人。

案例 2:分公司盖章民间借贷(表见代理 + 总公司兜底)

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被告 1:王某;被告 2:某建筑分公司;被告 3:总公司(某建筑工程公司) 王某与该分公司两任负责人均为亲属,长期实际管控分公司、持有公章、对外以分公司工程名义借款,原告多次向王某个人账户转账合计 120 万元,后双方签订《还款计划书》,债务人列明王某 + 分公司,加盖分公司公章,确认借款本金 120 万,月息 2 分。

法院裁判要点

表见代理认定:王某作为分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持有公章并对外借款,构成表见代理,分公司应承担责任。
文章插图

总公司兜底:根据法律规定,分公司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其债务由总公司承担。

裁判结果

王某和分公司共同偿还本金 120 万元及相应利息;
总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诉讼费用由三被告共同承担。

典型启示

表见代理情况下,分公司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总公司对分公司债务负有连带清偿责任。

三、结语

马翊晴律师凭借其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合同纠纷领域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她的专业素养和敬业精神赢得了客户的广泛好评。如果您在合同纠纷方面需要法律帮助,马翊晴律师将是您值得信赖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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