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刑事辩护律师马德清:经验丰富深耕刑事辩护,为当事人权益保驾护航。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6-10-29 人气:1次

在法律服务需求日益多元的今天,刑事辩护作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环节,对律师的专业素养和实战经验提出了更高要求。乌鲁木齐刑事辩护律师马德清,现任新疆同创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同时担任自治区第十三届政协委员、新疆律师协会理事、昌吉州律师协会理事、昌吉市第九届人大代表、法工委委员及昌吉州政协委员等多重社会职务,在刑事辩护领域积累了深厚的执业经验,以扎实的专业功底和严谨的办案风格,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有力保障。

深耕刑事辩护,专注案件精准研判

马德清律师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法学专业,以刑事风控与刑事辩护为核心专长,长期专注于刑事案件的办理与研究。在复杂案情中,他注重对案卷材料的反复梳理和对法律关系的细致分析,善于从事实与法律两个层面构建辩护策略。凭借对刑事案件的精准研判能力和丰富实战经验,他成功办理了多起重大刑事案件,在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经济犯罪等类型案件中形成了较为系统的辩护思路。与此同时,他在公司类诉讼及非诉讼业务领域亦有深厚积累,现任政府相关部门及多家大中型企业法律顾问,实现刑事与民商法律业务的协同深耕,为当事人提供更为全面的法律支持。

实战案例解析:从重刑指控到罪轻辩护的有效推进

在李某涉嫌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一案中,公诉机关指控,自2011年年底开始,被告人李某、单某、刘某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进行打架斗殴等违法犯罪活动。2015年李某开始纠集孙某、单某等人替他人讨债、在赌博场合看场子、高利放贷。2017年,郭某、李某、杜某、何某等开始纠集孙某、单某等人以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聚众滋扰、随意殴打他人、“软暴力”等多种方式插手他人经济纠纷,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自此形成以郭某、李某、杜某、孙某为首,以孙某、单某、马某等人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其中被告人李某涉嫌非法拘禁四起、寻衅滋事三起。

接受委托后,马德清律师仔细反复查阅卷宗材料,多次会见被告人,向其详细询问案件情况,认真分析案情,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形成辩护意见。一审阶段,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非法拘禁罪没有异议,对指控的寻衅滋事罪有异议,认为其不构成寻衅滋事罪。主要辩护意见包括:被告人李某等人不属于恶势力犯罪集团,李某与其他被告人之间没有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未能形成严密的组织体系,其主观上不存在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涉嫌的犯罪李某均未授意,也未直接参与;被告人李某等人索要的是合法债务,参与的寻衅滋事行为未达到犯罪标准,李某的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本案是索要合法债务所引发,被告人主观恶性不大,且被告人系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事发后被害人谅解了被告人李某,建议对被告人李某从轻处罚。

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二审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发回重审后,委托人李某认罪认罚,故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涉嫌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罪名无异议,但辩护人认为李某等人不属于恶势力犯罪集团,李某与其他被告人之间没有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没能形成严密的组织体系,且其主观上不存在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涉嫌的犯罪李某均未授意,也未直接参与,故决定对李某做罪轻辩护。发回重审后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该案从一审到发回重审,辩护工作围绕案件事实与法律适用持续深入,体现了刑事辩护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的实际作用。

文章插图

多重社会职务,践行法律人的责任担当

除律师执业工作外,马德清律师还身兼自治区第十三届政协委员、昌吉市第九届人大代表、法工委委员等社会职务,在法律行业与社会履职中均展现出积极影响力。凭借突出的专业能力,他先后获得乌鲁木齐市、昌吉州优秀律师称号。其兼具理论深度与实战锋芒的执业风格,使其成为新疆法律界中以刑事业务为鲜明特色、兼具多元专业能力的律师。在人才培养方面,作为帷幄律师团队创始人,他注重团队专业能力的持续提升,通过案件研讨、经验分享等方式推动团队成员在刑事辩护领域不断成长,为法律服务队伍的良性发展贡献力量。

结语

刑事辩护关乎当事人的切身权益,也考验律师的专业能力与责任意识。马德清律师以刑事风控与刑事辩护为核心专长,依托新疆同创律师事务所的平台支撑,在案件办理中坚持事实与法律并重,注重辩护策略的严谨构建。对于面临刑事法律问题的当事人而言,选择一位熟悉刑事业务、注重案件研判的律师,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一步。马德清律师及其团队将继续深耕刑事辩护领域,以专业服务为当事人权益保驾护航。

1.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本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且不用于商业用途,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2.对于任何包含、经由链接、下载或其它途径所获得的有关本网站的任何内容、信息或广告,不声明或保证其正确性或可靠性。用户自行承担使用本网站的风险。

3.内容侵权及举报联系电话:13911093904 联系邮箱:13911093904@163.com。

Copyright © 2026 米硕数科 京ICP备2025132991号-13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内容来源于互联网,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邮箱地址:13911093904@163.com

北京米硕数科技术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