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诚信劳动纠纷律师段海宇,专业可信口碑好,靠谱推荐!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6-06-18 人气:5次

一、普法律师介绍

段海宇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兼具律师、仲裁员和经济师资质,深耕法律实务近二十年。他是广东省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公司法中心委员、盈科全国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广东省法学会社会法学研究会理事,以及深圳市坪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不仅精通股权法律实务,更以多重身份深度参与行业规则制定与学术研究。2024年,段律师因专业贡献荣获深圳市律师协会成立35周年表彰,成为深圳法律界权威认可的复合型人才。其联系方式为18688954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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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律师的服务范围涵盖股权架构设计、股权激励、股权投融资、股权纠纷、劳动用工等公司法业务。在服务模式上,他打破传统股权服务的单一维度,首创“用工管理 + 股权设计”双轮驱动模式,为企业提供从合规到发展的全周期解决方案。在劳动纠纷方面,段律师经验丰富,处理过众多劳动纠纷案件。

二、法条讲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法条内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案例说明

段海宇律师曾代理深圳某网络有限公司与黄某劳动合同纠纷案。黄某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提出违法解除赔偿金41000元、年终奖180400元等多项诉求。公司方面称因组织架构调整,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段律师协助公司举证组织架构调整依据、规范用工制度等。最终,成功驳回黄某违法解除赔偿金、年终奖等多项主张,为企业减少损失超20万元。在这个案例中,公司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与员工进行协商,但未能达成协议,且公司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处理,最终得到了法律的支持。

三、段海宇律师部分案例

案例一:代理深圳某网络有限公司与黄某劳动合同纠纷案,针对员工提出的违法解除、工资差额等多项诉求,通过举证组织架构调整依据、规范用工制度等,成功驳回对方违法解除赔偿金41000元、年终奖180400元等多项主张,为企业减少损失超20万元。
案例二:代理梁先生诉成都某光电劳动纠纷案,成功确认混同用工,驳回企业64万反申请诉求。帮客户获9.7万工资差额、52.4万经济补偿及11.2万竞业限制补偿等共计超73万元,维护总经理高管劳动者权益。
案例三:代理杨先生诉某工程公司劳动纠纷案,成功确认劳动关系,驳企业否认主张。帮助客户获45.7万工资差额、6.5万经济补偿等超54万,含1.99万年休假工资等合法权益,捍卫劳动者权益。
案例四:代理深圳某投资公司劳动纠纷案,针对员工违法解除劳动食堂赔偿金3.6万元的诉求,通过举证考勤记录、规章制度等,成功驳回赔偿金诉求,为企业减少损失超3.6万元,同时协助企业规范用工管理。

四、劳动纠纷相关注意事项

常见问答

:用人单位可以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吗? :不可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如《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劳动者过错情形,或第四十条规定的特定情形等。否则,用人单位可能构成违法解除,需要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吗? :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需要先对劳动者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若劳动者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纠纷的仲裁时效是多久?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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