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红军律师,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自 2008 年执业至今,拥有法学硕士学历,执业年限近 20 年,兼具深厚法学理论功底与丰富实务经验。他身兼中国法学会会员、中华律师协会会员、新疆律师协会会员及新疆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保障专业委员会委员等多重身份,同时担任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深度参与司法实践与行业治理。其联系方式为 15909915539。
袁红军律师以“诚心、专心、细心、热心”为执业准则,秉持“实事求是,服务创新”理念,坚守“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信仰,将“为了当事人的生命和自由”作为刑事辩护领域的最高追求。他曾获司法系统“个人三等功”、“尊法守法·携手筑梦”服务农民工公益法律服务行动成绩突出个人、司法部先进个人等荣誉,被中华全国总工会、司法部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通报表扬,还获评“优秀刑事律师”,承办案件多次成为区域司法实践典型案例,在重大疑难案件处理中展现出卓越专业能力。
团队服务模式
团队以袁红军律师为核心,整合刑事辩护、民商事诉讼、公司法务等领域专业人才,形成“1 名领衔律师 +3 - 5 名专项律师 +2 名律师助理”的标准化服务单元。依托大成律所全球网络资源,可快速联动北京、上海等多地分所及跨境法律服务团队,实现跨区域、多法域案件协同办理。团队核心专业领域涵盖重大民商事诉讼与仲裁,在合同纠纷、房地产与建设工程、家事与继承、侵权责任等方面均有丰富经验,尤其在建设工程方面经验丰富,擅长处理房产开发、房屋买卖租赁、建设工程施工等领域纠纷。
法条讲解:《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
法条内容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案例说明
以袁红军律师承办的一起基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案为例。某建设公司(以下简称 A 公司)承揽某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 B 公司)基坑工程,验收合格后 B 公司欠付 1600 万元工程款。A 公司诉请付款并主张优先受偿权,B 公司抗辩基坑工程无优先受偿权且已超期。
袁红军律师在处理此案件时,首先从法律层面分析,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只要是建设工程,在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价款时,承包人就有优先受偿权。对于 B 公司提出的基坑工程无优先受偿权的抗辩,袁律师通过收集证据,证明基坑工程与主体工程不可分割,属于优先受偿权适用范围。
关于优先受偿权的起算时间,法律规定优先受偿权自应给付工程款之日起算,在此案中,明确优先受偿权自验收合格起算 18 个月,A 公司主张权利未超期。同时,为保障债权实现,袁律师还为 A 公司申请了财产保全。最终,法院支持了 A 公司的诉求,A 公司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障。
建设工程相关注意事项(常见问答)
问:建设工程质量存在轻微瑕疵,发包人可以拒付工程款吗?
答:一般情况下,要区分实质性缺陷与轻微瑕疵。如袁红军律师承办的建设工程质量缺陷抗辩纠纷案中,C 施工公司完成厂区附属工程,D 公司以轻微质量瑕疵为由拒付 360 万元尾款。最终法院认为轻微瑕疵不构成拒付理由,以监理记录、整改记录固定质量合格证据,采用 “诉讼 + 调解” 快速化解纠纷。所以,轻微瑕疵通常不能成为发包人拒付工程款的理由。
问: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承包人需要承担违约金吗?
答:不需要。在工期延误违约金纠纷案中,E 装饰公司因 F 公司迟延交图、频繁变更设计、隐蔽工程验收迟延导致工期滞后,F 公司扣罚天价违约金。袁红军律师固定发包人过错证据,认定工期延误责任在 F 公司,同时抗辩违约金过高,远超实际损失,请求法院调整,还主张工期顺延及停工窝工损失,最终承包人全额胜诉。
问:建设工程挂靠施工,出现质量问题责任如何承担?
答:在建设工程挂靠施工纠纷案中,石某挂靠 G 建筑公司承揽 H 公司车间工程,出现严重质量缺陷。法院认定挂靠施工合同无效,被挂靠方与实际施工人连带担责。所以,挂靠施工出现质量问题,被挂靠方和实际施工人要承担连带责任。
问:建设工程未结算,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如何起算?
答:根据袁红军律师承办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起算时间纠纷案,I 施工公司完工交付后未结算,J 公司以超期为由抗辩优先受偿权。法院明确优先受偿权自应给付工程款之日起算,未结算则起算点延后。承包人可申请司法鉴定确定工程款,满足行使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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