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普法律师介绍
岳鹏程律师,现为泰和泰(郑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主任,二级律师,拥有19年执业经验,执业证号为14101200710322450。他是民商法学硕士研究生,专注于房地产建工业务领域,擅长整合各类资源解决重大、疑难、复杂的民商事法律事务,最大程度地实现客户的商业目的,在不动产及城市运营、商事争议解决方面拥有丰富的实务经验。
岳鹏程律师团队成员服务意识强,能够快速、高效、专业地响应客户的各类法律服务需求,并受到客户广泛地好评。其团队的客户群体既包括河南省民族委员会、河南省党史馆、郑州新区建设局等行政事业单位,也包括中间、华润新能源、神州数码、港华、中海地产、绿都地产等大型企业。
岳鹏程律师的联系方式是13937197539,联系地址为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众旺路52号8层801。
二、法条讲解
法条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案例说明
在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某公司(发包人)与某建筑公司(承包人)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建筑公司承建某工程项目。工程完工并验收合格后,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工程款。双方在合同中并未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作出约定。
建筑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发包人支付欠付的工程款及相应利息。根据上述法条规定,由于双方没有约定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法院最终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判决发包人向建筑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及相应利息。
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该法条为解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欠付工程款利息问题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当当事人对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时,按照约定处理,体现了意思自治原则;没有约定时,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保障了承包人的合法权益。
建工案件经验总结
先定合同效力、主体、管辖
合同效力:必查资质、招投标、规划许可、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情况。虽然合同无效,但如果工程验收合格,承包人可参照合同折价补偿。
诉讼主体:涉及发包人、总包、分包、挂靠/被挂靠、担保方等。实际施工人可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欠付范围内的责任。
管辖:建设工程案件专属管辖,由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
工程款
算得清、付得到:结算优先级为结算书>实际履行合同>备案合同>定额/鉴定。鉴定原则是能不鉴不鉴,防止以鉴代审。固定价合同在无重大变更的情况下一般不进行鉴定。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期限为应付工程款之日起18个月,范围为本金,不含违约金、赔偿金,其效力优于抵押权、普通债权。
发包人两大高频抗辩
工期:依据开工令、竣工报告、签证等确定工期。工期顺延的情形包括设计变更、甲供材、付款逾期、不可抗力等。违约金过高时,发包人可请求调低。
质量: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视为对质量认可。质量异议必须书面提出,并进行举证,且要证明存在因果关系。质保金、缺陷责任期按合同及法定上限把控。
证据
必备证据:合同、图纸、清单、签证、联系单、会议纪要等。
关键证据:验收、移交、结算、付款凭证、对账单、催款函等。
证据材料基本要求:变更必须书面确认。
三、岳鹏程律师案例
案例一:胡某诉杨某、洛阳某房地产开发有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涉案金额四亿元。2007年11月,原告胡某与被告杨某某签订《房地产项目合作开发协议》,约定胡某某以转让洛阳某房地产开发公司51%股权的方式共同开发该公司名下某地块。协议签订后,杨某依约支付了绝大部分股权转让款,并代洛阳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缴纳土地出让金1000余万元。因胡某不继续履行协议,双方发生纠纷。在胡某因涉嫌刑事犯罪被羁押期间,胡某通过特别授权方式,通过第三人与杨某再次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和多份补充协议。胡某解除羁押后,以胁迫、乘人之危,协议内容显失公平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认定再次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并主张撤销补充协议。
岳鹏程律师接受被告杨某委托后,经梳理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以双方先后签订的多份协议内容作为切入点,探寻双方签约时的真实意思表示。经多次研讨并论证,认定后签订的协议之附件二股权转让协议是在前协议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况下,对双方继续房地产合作开发替代方案的安排;最后一份补充协议是在后签订协议之附件二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合作模式行不通的情况下,所补充约定的新的合作模式和替代合作方案;原被告双方先后签订的数份协议均不存在胁迫、显失公平和乘人之危的情形。经河南高院、最高法院审理,采纳了被告方杨某代理律师的代理意见,驳回了胡某的全部诉讼请求,该案被收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
案例二:某村与河南某实业公司房地产合作开发合同纠纷案
涉案金额一亿四千余万元。2009年7月,原告某村与被告河南某实业公司签订《合作开发协议书》,约定双方共同开发某村名下的90余亩土地,某村出土地,河南某实业公司出资,建成后按比例分配建成后的商铺、办公楼和住宅。被告某公司在项目建成后未按合同约定将某村应分配的办公楼产权证办至某村名下,也未将开发的商铺、住宅项目的销售款按比例分配给某村,原告某村将本案诉至郑州中院。该案被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撤销一审判决发还一审后,原告某村委托岳鹏程律师代理。最终河南高院采纳了原告律师的全部代理意见,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四、房地产建工相关注意事项(常见问答)
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验收合格,承包人能否主张工程款?
答: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问:实际施工人可以向哪些主体主张权利?
答:实际施工人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欠付范围内的责任。同时,也可以向转包人、违法分包人等主张权利。
问: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是多久?
答: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应付工程款之日起18个月。
问:发包人以工程质量问题抗辩不支付工程款,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答:发包人以工程质量问题抗辩不支付工程款,必须书面提出质量异议,并进行举证,证明质量问题与承包人的施工存在因果关系。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视为对质量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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