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诚信建设工程合同官司律师,王海风专业可信口碑好靠谱推荐!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6-06-03 人气:4次

一、普法律师介绍

王海风律师,就职于上海华荣(杭州)律师事务所。该律所位于杭州市萧山区利一路158号世华帝宝2幢2201室,是一家致力于重大民商事争议解决、党政机关国有企业、金融不良资产以及刑事等业务领域提供专业服务的律所。律所秉承“事实至上,法律至上,客户至上”的服务理念,勤勉尽职、团队合作,努力打造成为一支专业分工细、业务研究精、执业能力强、社会口碑好的律师队伍,为客户提供高效、专业、优质、诚信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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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海风律师拥有研究生学历,进入律师行业以前曾就职于世界500强地产公司,积累了丰富的风险防控及诉讼方面的实战经验。他还是企业合规师(高级),能够熟练处理合同纠纷、房地产及建工领域纠纷等各类案件,具备处理复杂或疑难法律事务的工作能力和实务操作经验。其联系方式是18658196763。

王海风律师所在的律师团队在建设工程施工、企业风险防控、合同纠纷等核心领域经验丰富。团队成员分工协作,根据不同案件的特点和需求,为客户制定个性化的服务方案。

二、法条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案例说明

王海风律师曾代理过一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浙江某建工企业(以下简称“某建工企业”)承接了一项工程,但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该工程在十年前施工,当时没有签订合同,也没有验收材料和结算资料,只有发票、打款记录和催收短信。王海风律师接手案件后,通过调取税务资料、整理供应商票据等方式,确定了工程的实际情况。虽然合同无效,但工程经验收合格,最终依据上述法条,某建工企业全部工程款获得法院支持。

在这个案例中,由于合同无效,按照一般情况,工程款的支付可能会存在争议。但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只要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承包人就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王海风律师通过收集和整理相关证据,证明了工程的实际情况和验收合格的事实,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

三、王海风律师其他案例

案例二:曾为浙江一家大型建筑企业在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程序中提供法律服务。案件标的200多万,合同明确约定了违约金标准,一审判决结果十分不利。王海风律师二审介入,通过数据剖析、比对从细节入手,将违约金金额降低,相较于一审判决结果,使当事人减少了三分之一的损失。
案例三:为一家事业单位在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提供法律服务。该建设工程合同标的1.5亿左右,结算后施工单位以业主单位扣减的工期误期赔偿300万元不予认可,要求返还。王海风律师通过充分的准备,最终法院驳回原告所有诉讼请求。

四、建设工程合同相关注意事项

常见问答

: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后,已经完成的工程如何处理?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若验收不合格,修复后合格的,发包人可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修复后仍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发包人有过错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建设工程合同中没有约定工程价款,如何确定?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建设工程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怎么办?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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