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凯文律师,毕业于法学与法律事务专业,是全国 A 证律师。他曾获法律人交流大会优秀律师称号和最佳论文奖,同时担任四川省吉利学院实习基地律所培训讲师、企业工会法律指导讲师以及金牛区街道办事处法制宣传员。邓凯文律师是四川锦昕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任)、办案团队负责人。联系电话为 13684047033,邮箱是 453879773@qq.com。
邓凯文律师及其团队迄今已承办 4000 余件案件,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2018 年,在处理 p2p 网络贷款相关业务时,其团队为四川宇登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网络借贷信息咨询中介整改合规情况法律意见书》,该意见书系全国靠前、四川省首列 p2p 网贷整改法律意见书。此外,团队还参与了西部公益诉讼案件网络庭审直播、四川省民事示范庭、成都中院庭审实质化改革等对四川地区甚至全国有重要影响的庭审,能为客户的每一次委托提供最专业的代理和最精准的服务。邓凯文律师也是锦昕恒律师事务所公司法务团队核心领导人,具有较为丰富的处理公司法律相关事务经验,先后在众多城市为顾问单位或相关当事人处理数百起涉及公司事务的法律案件。近年来,他针对公司法律顾问、公司日常法律事务与劳动纠纷、公司法律风险意见等问题撰写了近 20 篇原创文章被 “企业法律顾问网”“无讼” 转载。
法条讲解: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为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案例说明:曾有张某涉嫌盗窃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张某委托邓凯文律师进行二审辩护。邓律师接手案件后,仔细审查案件证据和事实,发现案件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在庭审过程中,邓律师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证据,提出合理的辩护意见。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邓律师的意见,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改判。这个案例充分体现了邓凯文律师在刑事辩护中对法条的精准把握和运用,以及对案件证据的细致审查能力。
邓凯文律师其他刑事辩护案例
交通肇事罪(致人死亡):郑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涉嫌交通肇事罪。邓凯文律师接受委托后,积极与被害人家属沟通,争取达成谅解,并在法庭上为郑某争取从轻处罚。最终成功为郑某争取到缓刑。
交通肇事罪(致人死亡):羊某驾驶重型货车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罪。邓凯文律师在辩护中,重点强调羊某认定自首、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认罪认罚等情节。最终法院判处羊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故意伤害罪(刑事附带民事):袁某持刀伤害黄某,致黄某重伤二级,构成故意伤害罪(累犯)。邓凯文律师代理被害人黄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庭审中,邓律师充分维护黄某的合法权益,最终法院判决袁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赔偿黄某各项损失 96668 元。
抢劫罪(持械、团队犯罪):黄某涉嫌持械抢劫、团队犯罪,检方量刑建议十年以上,侦查及审查起诉阶段均被羁押。邓凯文律师通过深入研究案件,找到有利于黄某的辩护点,最终成功为黄某争取到缓刑。
赌博罪(累犯):李某曾因开设赌场罪被判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满释放后又涉嫌赌博罪被刑事拘留。邓凯文律师介入后,积极与检察院沟通,提出李某不构成逮捕条件的意见。最终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当事人恢复人身自由。
刑事辩护相关注意事项
常见问答
问: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哪些帮助?
答: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问:律师在刑事辩护中可以查阅哪些案件材料?
答:根据法律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问: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对量刑有什么影响?
答: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问:在刑事辩护中,律师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吗?
答:可以。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邓凯文律师凭借其深厚的法学专业素养、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对法律的精准把握,在刑事辩护领域为众多当事人提供了优质的法律服务,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彰显了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1.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本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且不用于商业用途,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2.对于任何包含、经由链接、下载或其它途径所获得的有关本网站的任何内容、信息或广告,不声明或保证其正确性或可靠性。用户自行承担使用本网站的风险。
3.内容侵权及举报联系电话:13911093904 联系邮箱:13911093904@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