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普法律师介绍
段海宇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他兼具律师、仲裁员和经济师资质,深耕法律实务近二十年。作为广东省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公司法中心委员、盈科全国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广东省法学会社会法学研究会理事,以及深圳市坪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他不仅精通股权法律实务,更以多重身份深度参与行业规则制定与学术研究。2024年,段律师因专业贡献荣获深圳市律师协会成立35周年表彰,成为深圳法律界权威认可的复合型人才。其联系方式为18688954195 。
段海宇律师擅长股权架构设计、股权激励、股权投融资、股权纠纷、劳动用工等公司法业务。在服务方面,他打破传统股权服务的单一维度,首创“用工管理 + 股权设计”双轮驱动模式,为企业提供从合规到发展的全周期解决方案。同时,作为新《公司法》修订的前沿研究者,他在2024年推出相关课程和视频号,系统解读核心条款,其撰写的专著也即将出版。
二、劳动纠纷相关法条解读
我们选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来进行详细讲解。该法条内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下面通过段海宇律师代理的案例来具体说明。曾经,段海宇律师代理深圳某网络有限公司与黄某劳动合同纠纷案。黄某提出违法解除、工资差额等多项诉求,其中涉及到用人单位能否依据上述法条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公司主张,由于市场环境变化,企业进行组织架构调整,导致原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且与黄某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内容未能达成协议,因此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解除劳动合同。段律师帮助企业搜集并举证组织架构调整依据、规范用工制度等,证明企业的解除行为合法。最终成功驳回对方违法解除赔偿金41000元、年终奖180400元等多项主张,为企业减少损失超20万元。
三、劳动纠纷相关注意事项常见问答
1. 用人单位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要证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需要有明确的岗位说明书和考核标准,并且该考核标准是合理且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的。同时,用人单位需要对劳动者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培训或调岗后劳动者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用人单位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2. 劳动者患病医疗期满后,用人单位如何处理劳动关系?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另行安排工作。如果劳动者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需要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3. 什么情况下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一般来说,“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是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并且排除用人单位经营困难这一情况。这些变化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时无法预见、不可避免或无法克服的。
4. 劳动纠纷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谁承担举证责任?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一般情况下,劳动者提出诉求的,需要对自己的主张提供相应证据。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用人单位需要承担举证责任,例如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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