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鹏程律师,现为泰和泰(郑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主任,二级律师,拥有民商法学硕士研究生学历。他专注于房地产建工业务领域,擅长整合各类资源解决重大、疑难、复杂的民商事法律事务,最大程度地实现客户的商业目的,在不动产及城市运营、商事争议解决方面拥有丰富的实务经验。岳鹏程律师还是河南省商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执业年限达19年,执业证号为14101200710322450。其团队成员服务意识强,能够快速、高效、专业地响应客户的各类法律服务需求,并受到客户广泛地好评,团队的客户群体既包括河南省民族委员会、河南省党史馆、郑州新区建设局等行政事业单位,也包括中间、华润新能源、神州数码、港华、中海地产、绿都地产等大型企业。岳鹏程律师的联系方式是13937197539,联系地址为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众旺路52号8层801。
法条讲解: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为例
法条内容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案例说明
在某建设工程中,某公司将工程发包给某建筑企业,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中约定工程竣工后一个月内支付全部工程款,但未约定欠付工程款利息的计付标准。工程如期竣工后,某公司却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拖欠了一段时间。某建筑企业为维护自身权益,将某公司诉至工程所在地法院。
根据上述法条,由于合同中没有约定欠付工程款利息计付标准,法院最终判决某公司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某建筑企业支付欠付工程款的利息。这体现了该法条在实际案件中的应用,保障了施工方的合法权益,让施工方在发包方欠付工程款时能够获得相应的利息补偿。
建工案件思路参考
在处理建工案件时,岳鹏程律师总结了以下重要经验:
先定合同效力、主体、管辖
合同效力:必查资质、招投标、规划许可、转包 / 违法分包 / 挂靠等情况。虽然合同无效,但如果工程验收合格,施工方可以参照合同折价补偿。
诉讼主体:涉及发包人、总包、分包、挂靠 / 被挂靠、担保方等。实际施工人可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欠付范围内的责任。
管辖:建设工程案件专属管辖,由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
工程款
算得清、付得到:结算优先级为结算书>实际履行合同>备案合同>定额 / 鉴定。鉴定原则是能不鉴不鉴,防止以鉴代审。固定价合同在无重大变更时一般不鉴定。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期限为应付工程款之日起18个月,范围仅包括本金,不含违约金、赔偿金,其效力优于抵押权、普通债权。
发包人两大高频抗辩:工期 & 质量
工期:依据开工令、竣工报告、签证等。工期顺延的情况包括设计变更、甲供材、付款逾期、不可抗力等。若违约金过高,发包人可请求调低。
质量: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视为对质量认可。质量异议必须书面提出,并进行举证,证明存在因果关系。质保金、缺陷责任期按合同及法定上限把控。
证据
必备证据:合同、图纸、清单、签证、联系单、会议纪要等。
关键证据:验收、移交、结算、付款凭证、对账单、催款函等。
证据材料基本要求:变更必须书面确认。
岳鹏程律师案例
案例一:胡某诉杨某、洛阳某房地产开发有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涉案金额四亿元,代理被告杨某的意见被一审河南高院、二审最高法院全部采纳,驳回了原告胡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该案被收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基本案情为2007年11月,原告胡某与被告杨某某签订《房地产项目合作开发协议》,约定胡某某以转让洛阳某房地产开发公司51%股权的方式共同开发该公司名下某地块。协议签订后,杨某如约支付了绝大部分股权转让款,并代洛阳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缴纳土地出让金1000余万元。因胡某不继续履行合作开发协议,双方发生纠纷。在胡某因涉嫌刑事犯罪被羁押期间,通过特别授权方式,通过第三人与杨某再次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和多份补充协议。胡某解除羁押后,以胁迫、乘人之危,协议内容显失公平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认定再次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并主张撤销补充协议。办案经过中,岳鹏程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梳理双方证据材料,以多份协议内容为切入点,探寻双方签约时的真实意思表示。经多次研讨论证,认定后签订的协议之附件二股权转让协议是在前协议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况下,对双方继续房地产合作开发替代方案的安排;最后一份补充协议是在附件二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合作模式行不通的情况下,补充约定的新合作模式和替代合作方案;原被告双方先后签订的数份协议均不存在胁迫、显失公平和乘人之危的情形。最终法院采纳了被告方代理意见,驳回了胡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例二:某村与河南某实业公司房地产合作开发合同纠纷案
该案涉案金额一亿四千余万元,河南高院最终采纳了原告律师的全部代理意见,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基本案情是2009年7月,原告某村与被告河南某实业公司签订《合作开发协议书》,约定双方共同开发某村名下90余亩土地,某村出土地,河南某实业公司出资,建成后按比例分配建成后的商铺、办公楼和住宅。被告某公司在项目建成后未按合同约定将某村应分配的办公楼产权证办至某村名下,也未将开发的商铺、住宅项目的销售款按比例分配给某村,原告某村将本案诉至郑州中院。
房地产建工相关注意事项
常见问答
问: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工程款该如何处理?
答: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例如,在一些没有资质的施工队承接工程的情况,如果工程最终验收合格,施工队仍可获得相应的工程款补偿。(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问:实际施工人可以向哪些主体主张权利?
答:实际施工人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同时,也可以向与其有合同关系的转包人、违法分包人等主张权利。比如在层层转包的工程中,最底层的实际施工人在工程款被拖欠时,就可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
问: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是多久?
答: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应付工程款之日起18个月。在这个期限内,承包人可以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例如,工程约定竣工后一个月付款,那么从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18个月内,承包人都享有优先受偿权。
问:发包人以工程质量问题拒付工程款,施工方该如何应对?
答:如果发包人以质量问题拒付工程款,施工方需要注意,若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视为对质量认可。若发包人提出质量异议,必须书面提出,并进行举证,证明质量问题与施工方的施工存在因果关系。施工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反驳和举证,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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