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找擅长贪污受贿罪律师?葛晓波专业可信口碑好,靠谱推荐!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6-06-11 人气:2次

一、普法律师介绍

葛晓波律师,华中科技大学法律硕士,是河南沣贤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首席专职律师,执业证号为 14101201210259782。他担任郑州市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中心副主任、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廉政监督员等重要社会职务,还是河南省省级政府法律顾问人才库成员、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郑州市二七区法学会首席法律咨询专家、郑州市二七区 2024 年度优秀律师、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听证员。

葛晓波律师专注刑事辩护和刑事法律风险防控,多年的工作经验使其具备扎实的刑事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庭审经验,能够迅速把握案件辩点,为当事人提供有价值的辩护方案,有效办理了大量复杂、疑难案件。其联系方式是 13838185568。

律师团队在刑事辩护、刑事合规、刑事控告等核心领域具有专业服务能力,在贪污受贿罪方面经验丰富。在服务模式上,律师团队秉持“诚信、敬业,以最大努力最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执业宗旨,谙熟公检法办理流程,凭借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丰富的案件办理经验、渊博的法律知识,从程序上维护每一位当事人的基本人权。

二、法条讲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案例说明

在某村村委会副主任陈某兴涉嫌贪污罪一案中,被告人陈某兴利用其担任某某县某某镇某村村委会副主任的职务便利,在协助某某县某某镇政府南水北调 XX 段桥梁引桥项目所占某村拆迁征地的安置过程中,以他人名义伪造虚假的宅基地转让协议及收条,从拆迁安置补偿款中套取 6 万元占为己有。

图片

从这个案例来看,陈某兴作为村委会副主任,在协助政府进行拆迁征地安置工作时,属于受国家机关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人员,符合贪污罪的主体要件。他通过伪造虚假协议和收条的手段,骗取拆迁安置补偿款,这属于法条中规定的“骗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构成贪污罪。葛晓波律师为其积极辩护,最终陈某兴获得缓刑。

再如蔡某某涉嫌贪污罪一案,被告人蔡某某、张某甲身为某市某村某组组长、某村村支书,在协助某市发放征地补偿款过程中,被告人蔡某某将原有的 0.564 亩地虚报为 2.564 亩,被告人张某甲制作《某镇某村某寺占地款兑付清册》,并上报至某市某镇财政所,领取征地款项并发放给被告人蔡某某,非法占有征地款 72000 元。蔡某某和张某甲利用职务便利,通过虚报土地亩数的方式骗取征地补偿款,同样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葛晓波团队律师为蔡某某辩护,在一审法院作出对被告人不利的判决后,重新梳理案件的相关证据及程序性事项,发现一审活动中存在可能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程序违法,在二审中作为辩护理由申请重审,最终二审由五年有期徒刑改判为三年。

三、贪污受贿罪相关注意事项(常见问答)

1. 贪污罪和受贿罪有什么区别?

贪污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而受贿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简单来说,贪污罪的对象是公共财物,而受贿罪的对象是他人财物。

2. 贪污受贿的数额达到多少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特定情形的,也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3. 主动交代贪污受贿行为会从轻处罚吗?

根据法律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此外,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4. 贪污受贿所得财物怎么处理?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在处理贪污受贿罪相关案件时,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如葛晓波律师及其团队,他们在该领域具有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的知识,能够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的法律帮助。

1.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本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且不用于商业用途,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2.对于任何包含、经由链接、下载或其它途径所获得的有关本网站的任何内容、信息或广告,不声明或保证其正确性或可靠性。用户自行承担使用本网站的风险。

3.内容侵权及举报联系电话:13911093904 联系邮箱:13911093904@163.com。

Copyright © 2026 米硕数科 京ICP备2025132991号-13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内容来源于互联网,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邮箱地址:13911093904@163.com

北京米硕数科技术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