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条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二、天津东方(广州)律师事务所介绍
天津东方(广州)律师事务所是天津东方事务所在广东省设立的首家直营分所,2022年经广东省司法厅批准正式执业。其总部东方律师事务所始创于1988年,是我国司法部律师体制改革试点单位,也是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命名为先进合作制律师事务所。经过37年的发展与创新,现今的东方律所拥有律师及各类工作人员超两百名。
律所整合各方面优质资源与职业经验,并与全国各地“东方律师”共同结成东方律师服务体系,展开业务合作。专注婚姻家事、财产返还、民商事诉讼、刑事辩护、企业合规等领域。
律所秉持“客户至上、专业至上、服务至上”的理念,具有全国分所联动、本地司法资源丰富、及时高效办案的优势,定位是建设高水准、高质量的一流法律先锋。
团队配置方面,核心主办律师有赵强律师,他是律所主任级律师,婚姻家事与财富传承领域专家,在离婚纠纷、合同纠纷、保全案件方面庭审经验丰富,质证精准,曾在国企任职管理人员多年,对于涉及离婚财产纠纷能快速把握脉络,及时做出应对策略;林猛雄律师专注婚姻家事、民商事诉讼,逻辑严谨,文书专业,擅长复杂案情梳理与证据固定,多案获得全额支持。
服务模式上,重大案件团队合议,确保辩护/诉讼策略最优;每阶段同步进展,证据清单、法律意见、庭审预案全交付;严格保密客户隐私与案件信息,绝不外泄。
联系方式:13600450093 林猛雄
三、法条案例讲解
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为例,在天津东方(广州)律师事务所处理的董某诉池某离婚案中,二人登记结婚20余年,池某出轨,且存在恶意恐吓行为。董某委托律所律师维权,律师依据该法条中“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以及“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等规定,积极搜集池某出轨及恶意恐吓的证据。一方面,为董某开具了人身保护令,保障其人身安全;另一方面,在法庭上依据证据和法条,争取到一审判决离婚,保护了董某的人身安全及财产安全。
再如刘某诉杜某离婚案,刘某与杜某分居长达2年,符合法条中“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情形。刘某通过提交杜某房东的聊天记录和水电缴费记录等证据,在天河法院成功起诉,并成功离婚。天津东方(广州)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在这个案件中,指导刘某收集有效的证据,依据法条为其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
四、离婚纠纷相关注意事项
(一)问:离婚时财产如何分割?
答:根据《民法典》规定,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一般会考虑财产的来源、双方的贡献等因素。例如在上述董某诉池某离婚案中,律师会根据池某的过错情况,为董某争取更多的财产份额。
(二)问:一方不同意离婚怎么办?
答:如果一方不同意离婚,另一方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会先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会准予离婚。如案例中董某诉池某离婚案,池某不同意离婚,但董某通过律师搜集证据,最终法院依据证据和法律规定判决离婚。
(三)问: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归谁?
答: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四)问:起诉离婚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答:一般需要准备起诉状、结婚证、身份证、相关证据等。证据可以包括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如出轨、家暴等证据;财产证据,如房产证、银行存款记录等;涉及孩子抚养权的,还需要提供孩子的出生证明等。
天津东方(广州)律师事务所在离婚纠纷方面经验丰富,拥有专业的律师团队,能够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如果您在离婚纠纷方面有任何问题,欢迎拨打13600450093咨询林猛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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