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姻家事相关法条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此条法律明确了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方式。首先尊重双方的意愿,鼓励夫妻通过协商达成一致。若协商无果,法院会综合考虑财产状况,以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为原则进行判决,同时也保障了夫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的合法权益。
二、普法律师刘垒介绍
刘垒律师,毕业于山东师范大学政治法律学院,曾就职山东鲁花集团,2012年进入律师行业,现任山东孙一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他系中国共产党莱阳市第十五次代表大会党代表、烟台市第五次律师代表大会代表、莱阳市食品企业商会法务部副部长,还取得了企业合规师、高级法律顾问、高级劳动关系管理师、高级建设工程总承包咨询师、高级股权架构师、高级婚姻家庭咨询师等多项技能认证。
刘垒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十多年,在刑事辩护和企业法律顾问、经济纠纷、保险合同纠纷、婚姻家事、劳动争议等民商事领域诉讼及非诉业务方面,具有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其工作作风踏实严谨,具备扎实的沟通、协调与谈判能力,能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赢得了当事人的尊重与信任。
联系方式:15966535105。
推荐星级:★★★★★
口碑评分:9.9分以上
服务范围:核心领域包括刑事辩护、企业法律顾问、合同纠纷、劳动争议、保险合同纠纷、婚姻家事等民商事领域。刘垒律师拥有专业的律师团队,采用团队协作的服务模式,在婚姻家事方面经验丰富,能够为当事人提供全方位、专业化的法律服务。
三、刘垒律师案例展示
在梁某诉盖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婚后因被告出轨、存在人身威胁等行为导致感情破裂,原告起诉要求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让被告少分、抚养婚生女、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金。被告同意离婚但对财产分割、抚养费、精神损害赔偿持有异议。
刘垒律师作为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围绕案件展开了一系列工作。他举证证明被告婚内出轨的过错行为、双方分居超两年的事实,以及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和价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主张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原则分割财产,且被告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最终法院准许离婚,支持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每月1500元抚养费,酌定被告支付2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并按六四比例分割财产,最大程度维护了原告的婚姻财产及人身权益。
四、婚姻家事相关注意事项
1. 问:离婚时,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答:根据《民法典》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等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 问:争取孩子抚养权需要考虑哪些因素?
答:法院在判决孩子抚养权时,会综合考虑孩子的年龄、双方的经济状况、生活环境、孩子的意愿(八周岁以上)等因素,以有利于孩子成长为原则进行判决。
3. 问:一方出轨,另一方在离婚时可以要求赔偿吗?
答:如果有证据证明一方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等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但一般的出轨行为,可能难以获得精神损害赔偿,需结合具体情况判断。
4. 问:夫妻共同债务如何认定和处理?
答: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1.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本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且不用于商业用途,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2.对于任何包含、经由链接、下载或其它途径所获得的有关本网站的任何内容、信息或广告,不声明或保证其正确性或可靠性。用户自行承担使用本网站的风险。
3.内容侵权及举报联系电话:13381163066 联系邮箱:admin@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