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临沂市,经验丰富的合同纠纷律师平现鹏值得关注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6-09-06 人气:1次

在临沂市的法律领域中,合同纠纷的处理是一项需要专业知识与丰富经验的工作。平现鹏律师,作为临沂市合同纠纷领域的专业法律人士,凭借着扎实的专业素养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众多案件中展现出了卓越的能力。

平现鹏律师执业于山东临商律师事务所,该律所秉承“敬业、专业、团队、规范”的办所理念,以及“临讼不惧,普惠众商”的服务理念。平现鹏律师依托律所丰富的实践经验,根据客户的自身业务特点以及具体需求,为客户量身定做专业的服务团队。他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推动服务向专业化方向发展。

平现鹏律师也获得了诸多荣誉,他先后获得临沂市兰山区司法局、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授予“优秀普法志愿者”,临沂市工总会、临沂市司法局授予“临沂市职工信得过律师”“临沂市五一劳动奖章”“践行沂蒙精神好律师”荣誉称号,这些荣誉正是对他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的高度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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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来看看平现鹏律师处理过的一些经典案例。在一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上诉人(原审被告)是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是熊某;原审被告还有某药业公司、某建设工程公司。某药业公司将生产基地项目发包给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该总包单位与某建设工程公司签订专业分包合同,熊某与该分包公司签订《木工劳务承包施工合同》,约定包工包料包内架搭设,不过熊某无劳务施工资质。熊某组织人员进场施工,按照总包单位要求开展作业、采购部分施工材料,总包单位直接向熊某班组发放劳务费,还在案涉工程量汇总表签字盖章,备注农民工工资支付时间、剩余款项按回款分批支付。熊某起诉要求三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及利息。一审认定熊某系借用分包公司资质施工,与总包单位形成事实施工合同关系,判决由总包单位承担付款责任。总包单位不服提起上诉,主张双方不存在合同关系,直接付款属于代发农民工工资,不能推定事实合同,不应突破合同相对性判令总包方担责。二审中双方分别提交分包合同、付款凭证、微信沟通记录等证据,二审法院认为,案涉书面合同缔约主体为熊某与分包公司,总包单位向班组付款属于农民工工资代付行为,双方并未形成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依据合同相对性改判,撤销一审判决,判令分包公司向熊某支付剩余工程款及对应利息,一审、二审诉讼费用均由分包公司承担。

还有一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例,原告是某银行支行;被告是周某、王某。周某、王某向某银行支行申请极速贷,双方签订借款合同,银行发放贷款111000元,还约定了借款期限。借款到期后二被告未能足额清偿本息,产生利息、罚息,银行提起诉讼,要求二被告偿还全部剩余本金、利息、罚息并承担诉讼、保全相关费用。由于其中一名被告处于服刑状态,本案分别通过互联网开庭、赴监狱现场开庭的方式审理。经法院主持调解,各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二被告于约定期限前偿还剩余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罚息,若逾期未足额履行,银行可就全部剩余款项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二被告负担,本案纠纷一次性了结。

在另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为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是某商贸公司;原审被告有某药业公司、两家某建设工程公司。某商贸公司就案涉建设工程主张工程价款,提交自行编制的结算报告书作为计价依据并提交法院。一审法院采纳该结算报告作出裁判。总包单位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无论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还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平现鹏律师都能凭借自己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为当事人争取到合理的权益。在临沂市,若遇到合同纠纷问题,平现鹏律师会是值得信赖的选择。

本文转自1:http://szb.xnnews.com.cn/sqsd//202608/t20260819_5300255.htm 本文转自2:https://www.hepan.com/portal.php?mod=view&aid=1386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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