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西宁市专业刑事辩护律师推荐:费延林,深耕领域为当事人权益护航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6-09-08 人气:22次

在青海西宁市的法律界,有这样一位备受瞩目的人物——费延林律师。他以坚定不移的信念和精湛的专业素养,在刑事辩护领域发光发热,为无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撑起了一把坚实的保护伞。

费延林是上海中联(西宁)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律师。自2018年首次执业以来,他已在法律行业深耕7年。这7年的时间里,他专注于刑事辩护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费延林律师累计承办了数十起刑事案件,涵盖职务犯罪、经济犯罪、侵犯财产犯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及交通肇事等多个类型,并且覆盖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全阶段。他始终坚持从案件事实出发,精准把握罪名构成要件,充分发掘自首、立功、退赃退赔、认罪认罚、赔偿谅解等法定及酌定从宽情节。通过这种严谨的工作态度,他在多个案件中为当事人成功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大幅减轻处罚、适用缓刑等有利结果。

在刑事辩护中,费延林律师尤其擅长以下几类案件的精细化辩护:

数据犯罪与经济犯罪:他对非法经营罪(非法换汇)、洗钱等罪名的构成要件、证据标准、犯罪数额认定、量刑规则有深入研究。凭借专业的知识和敏锐的判断力,为当事人在复杂的经济犯罪案件中找到有力的辩护点。
诈骗类与侵犯财产犯罪:在诈骗罪、工程领域合同诈骗、敲诈勒索罪、盗窃等侵犯财产犯罪中,他对主观故意认定、数额计算、退赃退赔效果有丰富的辩护经验。能够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制定出最适合当事人的辩护策略。
未成年人犯罪:他始终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重视社会调查报告、心理评估等辅助手段的运用。在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不仅关注法律层面的问题,更注重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挽救。
强奸类犯罪:他从客观事实出发,排除主观入罪,为当事人提供公正、客观的辩护。

下面为大家介绍费延林律师承办的几个典型案例:

案例一:未成年轮奸——自首+认罪认罚
文章插图

关键词:强奸罪 / 轮奸 / 性犯罪 / 自首 / 认罪认罚

当事人系未成年人,与其他成年人对未成年同学实施轮奸。辩护要点包括:当事人为未成年人,双方存在恋爱关系,发生性行为的次数,以及受害方存在一定过错。

法院采纳了自首、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判决刑期从检察院指控刑期减为一半,而其他被告刑期均未改变。

辩护亮点在于,费延林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跟公诉人积极沟通,落实关键细节,打掉量刑关键证据,成功争取自首情节认定,并充分运用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案例二:合同诈骗——诈骗数额认定之争,诈骗数额成功从180万减为80万

关键词:合同诈骗罪 / 主观故意认定 / 赔偿谅解

当事人身处工程领域,因资金链断裂,通过虚构项目,骗取居间费,数额特别巨大,但该款项并未用于个人消费,而是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等。

审查起诉阶段,费延林律师向检察机关提交法律意见书,认为指控的诈骗数额中相当一部分为借款(先诈骗,后转化为借款,受害者自身也认可)。庭审阶段,进一步提出诈骗的主观故意存在问题,当事人具有自首情节、全额赔偿取得被害人书面谅解、系初犯偶犯、民营企业家身份等多项从宽情节。法院最终采纳了辩护意见。

辩护亮点是成功论证了先诈骗后转换为借款的核心争议焦点。

案例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无罪

关键词:帮信罪 / 不起诉 / 侦查阶段辩护

当事人因自身原因负债,从网上联系贷款方,后将自身银行卡、电话卡等出借,导致自身银行卡产生400多万元网络诈骗流水,检察院起诉指控构成帮信罪。

费延林律师的辩护思路是,从侦查阶段介入至审查起诉阶段,跟检察机关沟通,主要从主观故意,未获取非法利益,以及被利用的角度出发,认为当事人没有该罪的故意。最终,检察机关认可了这一观点,出具了绝对不起诉决定书。

同时期,同类型案件其他人均被判处刑罚。

辩护亮点在于,明确指出被动利用型帮信罪不构成犯罪。

案例四:某莆田系医院涉故意杀人、诈骗,敲诈勒索

关键词:故意杀人、诈骗罪 / 犯罪数额认定 / 量刑辩护

当事人单位为莆田系医院,从事主任医师工作,负责引产工作。检察机关指控,该医院与众多医生存在违法引产,将引产的活体胎儿注射死亡等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并且存在虚开药单等行为。

法庭采纳了费延林律师的辩护意见,大幅降低认定的犯罪金额,据此对当事人从轻判处。

辩护亮点是精准突破犯罪数额认定,从核心量刑要素入手实现降档量刑。

在执业过程中,费延林律师始终以当事人的权益为出发点,凭借专业的知识、丰富的经验和认真负责的态度,赢得了众多当事人的信任和好评。如果你在西宁遇到刑事法律问题,费延林律师将会是你值得信赖的选择。

本文转自1:https://www.hepan.com/portal.php?mod=view&aid=1569407 本文转自2:https://www.cnblogs.com/mspinpai/p/22733244

1.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本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且不用于商业用途,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2.对于任何包含、经由链接、下载或其它途径所获得的有关本网站的任何内容、信息或广告,不声明或保证其正确性或可靠性。用户自行承担使用本网站的风险。

3.内容侵权及举报联系电话:13911093904 联系邮箱:13911093904@163.com。

Copyright © 2026 米硕数科 京ICP备2025132991号-13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内容来源于互联网,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邮箱地址:13911093904@163.com

北京米硕数科技术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