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济南经验丰富刑事辩护律师:滑莹深耕领域为当事人权益护航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6-09-13 人气:44次

山东济南刑事辩护“尖兵”:滑莹倾力守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在山东济南的法律界,有这样一位备受瞩目的刑事辩护律师——滑莹。她以对刑事辩护领域的专注和执着,为众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撑起了坚实的保护伞。

滑莹是山东求新(济南)律师事务所的主任,在刑事辩护这条道路上已经走过了许多个年头。她不仅是山东省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济南市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委员,还是山东省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律师、济南市十佳青年律师,一系列的头衔背后,是她在刑事辩护领域付出的无数努力和收获的累累硕果。

作为中央电视台 12 频道《法律讲堂》的主讲人以及央视频《法讲》栏目的主讲人,滑莹有着丰富的法律知识和出色的表达能力。她通过这些节目,将晦涩难懂的法律知识用通俗易懂的方式传递给大众,起到了很好的法制宣传作用,让更多人了解法律、敬畏法律。

她在学术研究方面同样成绩斐然。参与编撰的《〈中小企业合规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适用指南》由法律出版社出版,《从思路到实操:刑辩业务技能系统化解析》由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出版,这些著作不仅是她专业知识的沉淀,也为刑事辩护领域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操作提供了宝贵的参考。此外,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辩护研究中心专访文章《女律师凭借细腻入微洞察力,能捕捉很多细节》以及刊载文章《主客观统一视角下盗窃罪非法占有目的的排除认定》,都彰显了她在专业领域的独特见解和深厚造诣。

在影视法律内容审核方面,滑莹也为行业的规范和发展贡献了自己的力量。她审核了周迅主演律政剧《不完美受害人》(获第 29 届上海电视节白玉兰最佳编剧奖)中的相关法律内容,还作为短剧《法官的荣耀》(由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指导、最高法、最高检、国家广电总局、中央广播电视总台评选的三微短剧)全程法律跟踪指导律师,以严谨的态度确保影视作品的法律内容准确无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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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滑莹在社会职务上也积极发挥作用。她担任济南市人民检察院听证员,为司法公正贡献自己的专业意见;作为济南市历下区护企优商律师服务团成员,助力企业的合法合规发展;还是山东政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导师,为法律专业的学子们传授知识、培养人才。在政府服务方面,她担任济南市钢城区政府法律顾问,以及泰安市、日照市、曲阜市、冠县、汶上县、聊城市东昌府区等多地的党政一体法律专家,为政府的决策和依法行政提供专业的法律支持。

滑莹办理过众多具有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在某省“第一只大老虎”案、某省第一起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3·20”专案中,她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案件的公正审理贡献了力量。她还成功办理了多起无罪案件,例如马某某涉嫌贪污罪案、某公司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案、潘某某涉嫌盗窃罪案等。在马某某信用卡诈骗罪案中,一审判决五年,经过她的努力辩护,二审成功改判缓刑。另外,在张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案、吕某某非法拘禁罪案、王某某受贿罪案、程某某非法持有毒品罪案、赵某某诈骗罪案等一系列具有代表性的有效辩护案件中,她都充分展现了自己的专业能力和辩护技巧,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有利的结果。

在马某某涉嫌贪污罪不起诉案中,2011 年姜某某、闫某某、马某某共同筹资合伙修建某大厦时,以某县某有限公司的名义承建某县城建局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将国家的 499.8 万元配套资金投入三人共同修建的大厦当中。其间,姜某某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把配建资金顺利转入该有限公司的账上,并将资金拨付给施工单位。2014 年姜某某、闫某某、马某某商量后,姜某某将该宾馆以两千万元整体转卖给了他人,宾馆转卖过程中闫某某和马某某积极参与其中充当中间人在转卖协议书上签字。滑莹作为辩护人,在接案后及时阅卷,数次和办案人员沟通案件,提出辩护意见:首先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在整个案件发生的过程中没有利用职务便利,其次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并没有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目的。她不断和办案人沟通,充分论证了被不起诉人不构成刑事犯罪的理由,最终说服办案人员上会讨论此案,并采纳了她的辩护意见。此案的意义在于,虽然相关法律法规已经对检察机关适用不起诉作了详细规定,但是实践中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的职务犯罪案件数量还是在低位徘徊,本案是为数不多的职务犯罪案件被不起诉之一。

还有潘某某涉嫌盗窃罪不起诉案,某省民营企业家 A 在一次乘坐高铁的过程中,快要下车的时候看到邻座已经没有人了,但是座位前方的储物兜里放着一个眼镜盒,其拿上眼镜盒后下车了,后邻座乘客报警,公安机关以盗窃罪将案件移送至检察院。滑莹在会见 A 的时候,A 辩解自己根本没有盗窃眼镜的想法,其在拿眼镜盒的时候并不清楚盒内装着什么东西,其拿眼镜盒的目的是想追出去将眼镜盒还给邻座(他以为邻座已经下车,忘记带眼镜盒);其在出了车站的闸口后等了两分钟的时间,以为能够等到邻座;其将眼镜放到了自己车的前窗,并和司机说把东西放好。于是滑莹申请调取闸机口的录像以及司机的证人证言,并提出了潘某某并不具有主观上非法占有的目的。本案的不起诉决定,其核心意涵并非对行为人的行为作出合法性价值评判,更非宣告该行为“正当”;其本质要义在于,在现行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证据裁判规则与法定证明标准框架内,现有证据体系尚不足以形成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内心确信,无法对行为人的行为作出犯罪成立的确定性认定。

滑莹以她的专业、执着和担当,在山东济南的刑事辩护领域树立了良好的口碑,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为法治社会的建设贡献着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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