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济南合同纠纷律师推荐:张连学经验丰富,为合同纠纷案件保驾护航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6-09-20 人气:7次

山东济南合同纠纷解决之星——张连学律师

在山东济南,当人们遭遇合同纠纷时,往往渴望能有一位经验丰富、专业可靠的律师为自己排忧解难。张连学律师便是这样一位在合同纠纷领域备受赞誉的法律专家。

张连学律师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专业,于2010年开启了他的执业生涯。他不仅有着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还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曾先后在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担任法务负责人,这使得他对非诉及企业合规管理有着深入的了解和知识储备。多年来,他承办过大量民商事案件,对各类合同纠纷有着深刻的认识和精准的把握。

如今,张连学律师是山东鲁策律师事务所的主任合伙人,同时还担任着济南市新兴产业协会理事。他的业务领域主要聚焦于民商事诉讼和常年法律顾问项目。十余年来,他主办诉讼与非诉案件近千件,凭借出色的专业能力和负责的态度,赢得了大量当事人的好评。

张连学律师尤其善于钻研重大疑难案件,在他擅长的保险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类纠纷、公司合规管理等各类合同纠纷领域,都有着出色的表现。以下为大家介绍他承办过的经典案例。

经典案例一:Ⅰ型糖尿病重疾理赔案

基本案情:原告殷某(被保险人),其父作为投保人为殷某向某保险公司山东分公司投保重疾险,附加重大疾病保险保额 160000 元。被保险人确诊Ⅰ型糖尿病,且持续注射胰岛素超过 180 天。然而,保险条款“严重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除要求胰岛素依赖 180 天外,还额外设置了三项附加条件:增殖性视网膜病变;植入心脏起搏器;脚趾因坏疽切除,需满足其一才赔付。保险公司以殷某未达到这三项附加条件为由拒赔,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赔付重疾保险金 160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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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重疾条款中,在确诊Ⅰ型糖尿病、持续胰岛素注射基础上额外增设的三种病症限制条件,是否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格式条款;保险公司是否尽到提示、明确说明义务,该条款是否生效。
裁判要点:Ⅰ型糖尿病属于医学上的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被保险人已经满足持续外源胰岛素治疗 180 天以上。保险条款额外增设的并发症条件,实质限缩了重疾赔付范围,将绝大多数Ⅰ型糖尿病患者排除在保障范围之外,属于减轻保险人责任的免责类格式条款。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就该附加限制条件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该限制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
裁判结果:判决某保险公司山东分公司向原告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160000 元。

经典案例二:线上投保等待期免责效力纠纷案

基本案情:原告王某某通过互联网平台向某财险公司投保一年期重疾险,轻症保额 10 万元,合同约定 90 天等待期,等待期内非意外患病不予赔付。投保后不久,被保险人检查发现甲状腺癌细胞,属于条款约定轻症,且出险时间落在 90 天等待期内。保险公司以等待期免责为由拒赔,并退还保费。原告起诉要求赔付轻症保险金 10 万元。
争议焦点:在线上投保模式下,等待期免责条款是否尽到提示说明义务;等待期免责条款是否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要点:等待期免责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格式条款,保险人负有提示和明确说明双重义务。虽然是网络投保,但案涉投保流程没有强制弹出完整条款、无强制阅读设置,投保人未实际查看;等待期相关内容没有加粗加黑等醒目提示,仅以普通字体埋在详情页面。保险公司仅凭点击确认操作,不足以证明完成提示、明确说明义务,等待期免责条款不生效。
裁判结果:二审维持一审原判。

如果你在山东济南遇到合同纠纷方面的难题,不妨考虑联系张连学律师,他将凭借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的知识,为你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

本文转自1:http://www.dahenews.cn/dhnews/105058250.html 本文转自2:https://www.hepan.com/portal.php?mod=view&aid=1349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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