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劳动争议律师刘爱玉:胜率高,专业维护劳动者权益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6-09-24 人气:2次

在青岛,有一位备受尊敬的劳动争议律师——刘爱玉。她凭借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务经验,在劳动人事争议领域赢得了良好的口碑。

个人简介

刘爱玉律师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现为山东雅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自2018年起,她被聘为青岛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多年来,刘爱玉律师一直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专业、精准、高效的法律服务。她在劳动法、商事领域的法律理论研究和法律实践方面有着深厚的造诣,并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

擅长领域

刘爱玉律师擅长处理各类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合同纠纷、工资支付争议、工伤认定及赔偿等。她还为企业提供全面的法律服务,如建章立制、用工模式梳理、人力资源法律风险诊断与防范等,帮助企业规避违法用工成本。

成功案例

超龄务工农民交接班后突发疾病死亡工伤认定案

这起案件不仅关系到一位逝者家属的切身利益,更触及了“银发劳动者”这一庞大群体的工伤保障权益。

基本案情 张某系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受聘于某物业公司,被派驻医院从事门卫、岗亭收费工作。其岗位实行白班、夜班两班制,白班早上6:50接班,夜班下午5:30接班。2024年12月4日,接班同事王某到岗,张某完成交接后走向自己停放在值班岗亭旁边的电动三轮车,坐在车上突发昏迷。监控视频显示:张某上车后不久便上半身趴在方向盘上,约两分钟后同事王某发现异常上前搀扶并求助。张某后经送医抢救,于当日8时30分死亡。

张某之子找到刘爱玉代理此案后,她代其向县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该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但某物业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主张张某发病时已离岗下班,且受雇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与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故不符合工伤认定情形。案件由此进入诉讼程序。

争议焦点与办案难点 本案争议焦点有二:

焦点一:张某发病时是否已离岗下班,是否符合“视同工伤”情形(即是否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焦点二:张某受雇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是否符合工伤认定主体条件(即是否受劳动关系限制)。

物业公司的两点抗辩恰好击中了工伤认定中最容易引发争议的两个“灰色地带”——岗位边界的认定,与超龄劳动者的主体资格。如果这两关守不住,人社局的工伤认定决定就有被撤销的风险,当事人家属将失去全部保障。因此,代理人必须拿出“双线并进”的代理策略,逐一击破。

代理思路与核心论证 针对物业公司的两项抗辩,刘爱玉制定“双线并进”的代理策略,分别围绕“岗位延续”与“主体资格”两条主线展开论证。

(一)关于焦点一:发病时仍属“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核心论证逻辑:交接班≠下班,工作区域的合理延续仍属岗位范畴。刘爱玉从事实、证据、法律三个层面层层递进。事实层面:张某与同事交班后尚未离开工作区域(岗亭旁即其停放三轮车的地点,属于医院门卫岗亭的工作辐射范围),其坐在车上突发昏迷,距完成交班仅“约两分钟”,尚处于工作状态的合理延续期;证据层面:提交了监控视频、交接班记录、同事证言,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张某发病时并未脱离工作区域、未进入“下班途中”或“回家”状态;法律层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界定“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概念,支持张某的工伤认定。

通过刘爱玉律师的专业代理,最终法院维持了人社局的工伤认定决定,保障了张某家属的合法权益。

文章插图

执业理念

“情系正义、业守诚信”是刘爱玉律师一直以来坚持的执业理念。她不仅在案件办理中展现出卓越的专业能力,还在行业建设与业务交流中积极参与,推动企业合规法律实务的发展。她具备高级企业合规师资格,为企业提供合规风险审查、企业合规管理体系建设、合规培训等专项服务,助力企业防范风险,实现稳健经营。

结语

刘爱玉律师以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成为众多企业和劳动者信赖的法律顾问。如果您遇到劳动争议问题,不妨寻求她的帮助,相信她会为您提供最优质的法律服务。

1.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本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且不用于商业用途,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2.对于任何包含、经由链接、下载或其它途径所获得的有关本网站的任何内容、信息或广告,不声明或保证其正确性或可靠性。用户自行承担使用本网站的风险。

3.内容侵权及举报联系电话:13911093904 联系邮箱:13911093904@163.com。

Copyright © 2026 米硕数科 京ICP备2025132991号-13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内容来源于互联网,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邮箱地址:13911093904@163.com

北京米硕数科技术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