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刑事辩护律师付长洋:专业精湛,为当事人提供有力法律支持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6-10-03 人气:2次

在连云港市,有一位备受尊敬的刑事辩护律师——付长洋。他以其丰富的经验和卓越的专业能力,在刑事辩护领域赢得了广泛的认可和赞誉。

付长洋律师简介

付长洋律师,1977年12月出生,是上海市海华永泰(连云港)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及主任。拥有19年的执业经验,中共党员,南京大学法律硕士。他不仅是连云港市第六期“521工程”高层次培养对象,还担任了多个重要社会职务,包括全国律师协会企业合规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江苏省律师协会实习与执业考核委员会委员等。

社会职务与荣誉

付长洋律师现任多项重要社会职务:

全国律师协会企业合规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江苏省律师协会实习与执业考核委员会委员
连云港市政府法律顾问
连云港市政府立法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专家委员会委员
连云港市政法委执法监督专家
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
连云港市工商联民企合规法律顾问
连云港市律协常务理事、实习与执业考核委主任
连云港市仲裁员
盐城市仲裁员

他还荣获了多项荣誉:

司法部表彰全国公共法律服务先进个人
江苏省优秀青年律师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表彰全省优秀“益心为公”志愿者
连云港市扫黑除恶工作先进个人
连云港市“148”工作先进个人

经典案例

张某涉嫌挪用公款改判挪用资金缓刑案
文章插图

案件基本信息

当事人信息:被告人张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办案机关:某地人民检察院、某地人民法院
案由:职务类挪用犯罪
指控罪名:挪用公款罪
判决罪名:挪用资金罪
裁判结果: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被告人无需羁押服刑

案情概述

张某利用主管公司资金的职务便利,未经集体议事流程审批,私自挪用公司集体经营性资金用于个人周转使用,数额达到公诉机关立案追诉标准,且超过三个月未归还。案发后,张某主动投案,自愿认罪悔罪。

辩护意见

主体身份认定:涉案A公司出资主体为集体经济组织,无任何国有资产、国有股份、财政资金,不属于国有公司、企业。
侵害客体:本案涉案资金为集体组织资金,权属归全体集体经济成员,不属于国有公款,侵害的是集体企业资金使用权。

法院审理及裁判说理

法院最终认定张某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排除挪用公款罪,改判挪用资金罪,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这一判决最大限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王某信访维权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撤案案例

案件基本信息

当事人信息: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紫菜养殖有限公司总经理
办案机关:某地公安机关
案由: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强制措施:公安机关以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对王某刑事拘留
案件结果:公安机关采纳辩护意见,认定本案属于民事经济纠纷、公民合法信访维权,不属于刑事犯罪,依法撤销案件,王某得以释放

专业精神与社会责任

付长洋律师不仅在刑事案件中表现出色,还积极参与各类公益法律服务和社会活动,致力于推动法治建设和社会和谐。他的专业精神和高度的责任感,使他在业界树立了良好的口碑。

通过这些经典案例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付长洋律师展现了其深厚的法律功底和出色的辩护技巧。无论是复杂的刑事案件还是敏感的社会问题,他都能为当事人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确保他们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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