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乌鲁木齐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律师孙洪国,办案严谨口碑出众。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6-10-05 人气:3次

在新疆乌鲁木齐,土地是许多家庭赖以生存的根基,而围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产生的纠纷,往往牵涉着农民最切身的利益。当矛盾发生时,一位专业且经验丰富的律师,就成了当事人走出困境的关键。孙洪国,新疆辩尚律师事务所主任,正是这样一位在乡村振兴法律服务领域深耕多年、办案严谨的律师。

孙洪国律师的履历带有鲜明的实干色彩。他生于1974年,曾是一名军人,退伍后通过自身努力于2014年正式成为执业律师。军旅生涯赋予了他坚韧与细致的品格,这让他在处理错综复杂的土地纠纷时,总能展现出超乎寻常的耐心与洞察力。如今,他不仅是自治区三级律师,还担任着新疆辩尚律师事务所主任一职。凭借扎实的业务能力,他在2019年被乌鲁木齐市司法局评为先进个人,2022年更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新疆律师协会评为“自治区工作成绩突出律师”,并从2023年至2025年连续被新疆自治区律师协会评为年度专业委员会优秀委员。这些荣誉背后,是他对每一个案件严谨负责态度的体现。

孙洪国律师将主要研究方向锁定在乡村振兴法律服务上,尤其在土地流转、种植回收、农业赔偿以及农业建设项目等方向进行了深入探索。他深知,农村土地问题不仅仅是法律条文的应用,更关乎乡土人情与政策导向。下面这起案例,便充分展现了他处理此类纠纷时的专业能力。

案例一:划拨土地流转合同无效,向谁返还土地?

孙某于2014年划拨取得一处900亩荒地的使用权,但此后一直未进行开发。2021年,孙某将该土地出租给常某,常某投入精力进行了开垦并耕种。2023年10月,孙某又与该土地的实际使用人常某签订协议,将该土地以6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常某。常某随后于2023年11月与自然资源局签订了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然而,后续常某拖欠孙某转让费10万元,加之孙某内心其实不想转让土地,双方因此发生争议。孙某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土地并支付违约金。

孙洪国律师介入调查后发现一个关键细节:当地自然资源局曾于2023年4月向孙某发出通知,要求其变更土地使用手续,但孙某未予变更。一审法院判决认为,因案涉土地使用性质为划拨土地,依法不能转让,故双方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无效,常某需返还土地。常某不服提起上诉,主张其已取得国有土地租赁合同,土地不应返还给孙某;且孙某在未办理变更划拨土地使用状态的情况下,已丧失土地使用权;常某基于开荒占有使用而与自然资源局直接签订租赁合同应受法律保护。

经二审开庭审理,在孙洪国律师的斡旋与法律释明下,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常某补偿孙某10万元,孙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本案现已履行完毕,双方都对结果表示满意。

案例二:甜菜收购合同违约,损失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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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糖业公司与甲、乙存在甜菜种植收购关系,双方于2021年11月5日签订《甜菜购销合同》及补充条款,约定公司5日内采收完毕。后因某糖业公司未按期调配机械,导致1150亩甜菜遭遇冻害无法正常采收,产生重大损失。甲单方委托鉴定机构作出损失鉴定,乙去世后,其继承人小甲、小乙与甲共同起诉索赔。

某糖业公司上诉主张甲等原告诉讼主体不适格;案涉鉴定意见无效、损失不成立;冻害属不可抗力应免责。一审法院判决合同有效,某糖业公司违约,需赔偿损失1526424.9元、违约金152642.49元及鉴定费15000元。某糖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坚持认为甲、小甲、小乙并非合同相对人,诉讼主体不适格;鉴定机构无资质、程序违法、数据不实;甜菜损失系天气降温导致的不可抗力,公司不应担责。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甲系合伙人,小甲与小乙系继承人,诉讼主体适格;鉴定机构具备资质,鉴定意见可作为定案依据;某糖业公司未按期采收构成违约,冻害不属于免责事由。最终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终审生效。

通过这两个案例可以看出,孙洪国律师在办案过程中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无论是调查土地手续变更的历史痕迹,还是梳理合同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他都力求严谨。在乌鲁木齐及整个新疆地区,面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孙洪国律师凭借对政策的精准把握和对法律的熟练运用,为众多当事人厘清了权益边界。他始终相信,只有将严谨贯穿于办案的每一个环节,才能真正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筑起坚固的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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