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刑事辩护律师李泞君:诚信为本,深耕刑事辩护守护当事人权益。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6-10-07 人气:1次

在遂宁,有这样一位刑事辩护律师——李泞君。她是四川发现(遂宁)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刑事团队负责人。16年司法从业经验,其中8年法、检两院工作经验。2019年辞去公职以后,专注刑事辩护。从事刑事案件公诉、辩护工作14年,办理大量刑事犯罪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刑事案件办理经验。她是遂宁地区专注刑事领域的律师,只办理刑事案件。大量案件取得良好辩护效果。

李泞君律师的职务荣誉包括:遂宁市人民检察院听证员、遂宁市安居区监委特约监察员、四川省律协刑事辩护协会委员、遂宁市律协理事、遂宁市律协刑事业务专业委员会委员、遂宁市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谊会理事、遂宁市河东新区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谊会会长。她曾获“遂宁市优秀公诉人”“全市检察机关未检业务标兵”“四川省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先进个人”等荣誉。所办理三起案件均被评为“遂宁市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典型案例”,还获得“遂宁市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先进个人”、遂宁市律师行业党委“优秀共产党员”、第三届四川省“十佳辩护词”提名、2025年四川省律协刑辩协会“优秀案例”等认可。

在刑事辩护领域,李泞君律师经手的案件类型涵盖毒品犯罪、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暴力犯罪等多个方面。以下是部分经典案例:

甘某某运输、贩卖毒品案,从二审开始提供免费援助。其伙同弟弟等人从云南运输7.5公斤毒品回遂宁贩卖,一审判处死刑。二审中,提出其与同案犯作用不清、上下家地位不明,判处死刑依据不足等辩护意见。二审发回重审。发回重审中,提出新的辩护意见,最终死刑改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成功保住援助对象性命。

罗某某故意杀人案,系法律援助案件。一审建议量刑十二年,当庭提出其系从犯、被害人具有严重过错,获法院采纳。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大幅降低刑期,完成援助任务。

汪某某抢劫致死案,提出指控事实与证据矛盾之处,判处死缓,保住性命。

王某某行贿案,通过某国有公司负责人向某正厅级国企领导行贿1000万,经辩护取得缓刑。

谢某某受贿案,作为企业家与某地级市纪委副书记共同受贿500万。经过辩护,成功认定自首,从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降为五年九个月较低刑期。

杨某某受贿、行贿案,提出该行贿行为在本案案发之前,其配合监察机关对受贿人的调查时,就做了如实供述,当时并未对其行贿进行处罚,但其配合行为构成自首。辩护意见得到公诉机关采纳,对行贿罪量刑为拘役。与受贿罪数罪并罚以后直接被吸收,只执行受贿罪的刑期。

张某某危险驾驶案,血液酒精含量高达180mg/ml且发生交通事故负全责。经过对鉴定意见的有效质证,最终实现不起诉,成功保住当事人的事业编制。本案被第三届四川省“十佳辩护词”提名。

张某组织卖淫案,公安机关指控罪名为组织卖淫罪,经全面剖析,多角度论证张某的“管理、控制”行为仅为日常职务行为,而非组织卖淫罪中的“管理、控制”,其仅构成介绍卖淫罪,不构成组织卖淫罪。该辩护意见得到采纳。刑期由五年以上降为一年二个月。本案获评2025年四川省律协刑事辩护协会“优秀案例”。

王某某组织卖淫案,其为足浴场所股东之一。经过辩护,成功认定从犯、自首,并且充分运用其民营企业家身份,成功不起诉。法定刑五年以上的案件,获得不起诉,既不影响企业经营又不影响儿子作为公务员的升迁。

杨某某组织卖淫案,其为足浴场所管理人员,为客户提供现场接待服务并代为充值。经辩护,成功将罪名变为协助组织卖淫罪,因其系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王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其作为公司挂名法人,通过融资公司吸收公众存款2000万。辩护时发现,王某仅在借款协议上签字,未实施其他行为,且其签字第二天巨款即到账。一审辩护提出其虽系法定代表人,但发挥的作用最小,系从犯。辩护意见得到法院采纳,判处缓刑。

张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在一审开庭以后才介入案件,提出:针对张某某的追诉时效已过,且其离职时所吸收的总金额尚未达到犯罪标准,应当宣告其无罪。检察院随后变更起诉,不指控该起犯罪事实。

乔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其作为旅行公司法定代表人,以预购旅游线路的形式行返本付息之实,向公众吸收存款300余万元。经辩护,提出:其虽是法定代表人,但犯罪行为是受上级公司指派,听从上级安排,款项亦打入上级公司,系从犯。在无力全额退赔的情况下,判一缓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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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开设赌场案,公诉机关告知其量刑建议为五年,遂委托辩护。提出本案二人不是指控的“代理”,而只是提供筹码兑换的“银商”;二人与赌博平台提供者、上级总代理、分代理等构成共同犯罪,且均系从犯,可以减轻处罚。该二点辩护意见被写进起诉书,后本案二人均被判三缓四。

王某某开设赌场案,提出王某某偷拍赌博现场并提供给警方,告知警方有哪些出口、窗口,警方遂根据该视频进行抓捕。该行为系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应当认定立功。经两次补充侦查,确定王某某具有立功表现,且系重大立功。获减轻处罚,被判处缓刑。

赵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其系某知名美蛙鱼头火锅店股东,使用“老油”锅底,犯罪金额800余万元,经对司法会计鉴定意见有效质证,在审判环节将金额降至500余万元。有效降低三倍公益赔偿、退赃金额。

梁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食品罪,其系网红串串店老板,使用“老油”锅底,犯罪金额80余万元,经辩护,获减轻处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徐某故意伤害案,因徐某系国家公职人员,不起诉诉求强烈。经辩护人多轮磋商、谈判,最终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获不起诉,成功保住公职。

唐某某故意伤害案,因邻里纠纷导致邻居轻伤。作正当防卫以及证据不足之辩,辩护意见得到采纳,获不起诉。

杨某诈骗案,其骗得某企业家信任,声称能为其“摆平”司法案件,诈骗27万。经过辩护,获得判三缓四的良好效果。

何某某诈骗案,以虚构之理由骗取交往多年男朋友钱财,公诉机关指控金额9万余元,建议刑期三年六个月。作无罪辩护,部分辩护意见被采纳,最终认定金额为5万元,判三缓四。

张某某盗窃案,其在某在建工地盗窃砂石被逮捕。辩护发现,价格认定书中所提取的砂石并非盗窃现场的,和本案无关,价格认定不应被采信。辩护意见被法院采纳,刑期实报实销,宣判后立即释放。

陈某某盗窃案,其与他人在一仓库内盗窃电线被逮捕。审查起诉环节提出其只是负责运输,系从犯,为其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在起诉前被取保候审。后判处缓刑。

吕某某盗窃案,为盗窃团伙提供运输服务被逮捕。为其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在起诉前被取保候审。后判处缓刑。

李某某盗窃案,其盗窃所工作的超市现金2万元。案发后,在老公的带领下去经理家认错、下跪。公诉机关给出的量刑建议为九个月实刑,遂委托辩护。起诉前,提出李某某向单位负责人认错的行为系自首,得到检察院采纳,调整量刑为缓刑。后被判处缓刑。

王某盗窃案,其与他人共同盗窃凤台大桥电缆若干。经辩护,认定从犯,且从证据角度对被盗财物的品牌、种类和价值提出异议。宣判刑期低于认罪认罚刑期。

陈某某买卖枪支罪,其购买一支火药枪用于保管、把玩,经辩护,判三缓四。

邓某某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其帮助朋友保管两支火药枪和子弹若干。经过辩护,成功取保候审。检察官采纳辩护意见,起诉书认定从犯,建议量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

李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其把自己和同学的银行卡提供给犯罪集团使用,从中牟利。一审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二审接收委托后,深挖其犯罪时虽已满十八周岁,但仍系在校学生,根据司法解释可以从轻处罚,并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二审改为判三缓四。

张某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犯罪未遂的辩护意见未得到公诉机关采纳,未签署认罪认罚。庭审中,辩护意见得到法院采纳,认定其系犯罪未遂,获从轻处罚,判处三年有期徒刑。

文某某危险驾驶案,其准驾不符,驾驶大巴车并严重超载。检察机关举行听证会,听证会上说服听证员,同意对其不起诉。

任某某组织考试作弊案,其组织人员,运用设备,参与驾照科目三作弊。逮捕环节成功取保候审,后被判处缓刑。

黄某某串通投标案,经辩护,认定自首、从犯,判处拘役五个月,取得轻判结果。

祝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买卖动物检疫证明),提出在整个交易链条上,其涉及的证件数量、生猪头数均最少的辩护意见。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唐某某受贿案,作为某局副局长,收受贿赂26万,在不具有减轻处罚的情节下,判三缓四。

除上述案例外,还有几起具有代表性的案件值得关注。

某KTV经理组织未成年人有偿陪侍、介绍卖淫案。当事人A,女,案发时系遂宁市某KTV的现场负责人/经理。因涉嫌相关犯罪被刑事拘留、逮捕,后移送审查起诉。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以组织卖淫罪移送起诉,并认定其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偿陪侍。承办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提出罪轻辩护意见,检察机关采纳后,将组织卖淫罪变更为介绍卖淫罪,最终以“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介绍卖淫罪”两罪提起公诉。辩护要点包括:认罪认罚;组织卖淫罪变介绍卖淫罪(核心辩护),当事人虽为KTV经理,对陪侍人员有日常管理的权限,但该管理系为KTV正常运营而为,并非对卖淫行为本身的“管理、控制”;卖淫女并非其招募,是否出台由陪侍人员自行决定,当事人对卖淫没有决定权;卖淫价格系行业长期形成的惯例,当事人无定价权,亦不强制收取介绍费,不符合组织卖淫“管理、控制他人卖淫”的显著特征。综上,应认定为介绍卖淫罪而非组织卖淫罪。法院认定当事人A构成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介绍卖淫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七千元;其违法所得予以没收。本案将KTV中具有管理作用的人员从“组织卖淫”成功辩为“介绍卖淫”,关键在于对“管理、控制”行为进行逐一解构——区分经营管理和对卖淫行为的管理。对同类涉娼案件的罪名辩护具有参考价值:先争取重罪辩轻罪,再就具体管理行为逐层拆解。

姐弟共同涉贩卖、运输毒品案(重审由死刑改判死缓)。当事人B,女,与同案弟弟共同涉案。案发于2019年,全案毒品数量大(原一审认定约7.3公斤),一审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当事人B死刑。案件历经二审,高级人民法院以部分事实未查清为由裁定发回重审;重审阶段由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本所律师担任辩护人。检察机关指控当事人B贩卖、运输毒品,数量特别巨大。辩护要点包括:毒品归属——两宗毒品并非当事人B所有,其与弟弟在前期审理中均往自己身上揽责;新出现的技侦证据,连同弟弟的稳定供述及二人通话录音相互印证,证实毒品系弟弟独自向上家购买,与当事人B无关。不构成运输毒品罪——前后车行进过程中无通风报信、掩护行为;当事人B未邀约人员、未驾驶车辆、无运输毒品的客观行为,主观与客观不一致,不构成运输毒品罪。贩卖毒品范围——即便认定贩卖毒品,对象仅为其实际参与贩卖的约1.19万颗麻古,而非全案所有毒品;其中一笔系从犯。量刑情节——当事人B当庭如实供述、澄清真相,构成坦白;协助抓捕上家,体现悔罪态度。辩护请求对其判处无期徒刑以下刑罚。重一审采纳辩护意见中关于毒品归属、运输行为等核心事实的辩护,将原判死刑改判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毒品共同犯罪中,上下家未到案、亲属间相互揽责时,应紧扣“毒品归谁所有”“有无运输的客观行为”“主观与客观是否一致”展开辩护;新证据的出现可成为翻供澄清、厘清作用大小的关键。本案历时七年,最终为当事人保住性命,体现法律援助案件亦应全力以赴。

网络赌博“银商”身份之辩——从开设赌场“代理”到“银商”获缓刑。当事人C,男,与亲属(同案)共同为网络赌博平台提供“上分、下分”服务,赚取差价。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认定二人为赌博网站“代理”,收取赌资累计约127万元,属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初量刑建议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检察机关初以开设赌场罪(“代理”,情节严重)提出五年以上量刑建议。辩护要点包括:身份定性——“代理”变“银商”:当事人仅提供上下分服务,无下线、不接受投注,不符合司法解释“设置有下级账号”的代理认定;其提供的是为赌博网站资金支付结算服务,准确身份应为“银商”。二者入罪门槛与“情节严重”标准差异巨大。主从犯认定——将当事人置于整个开设赌场犯罪链条,与平台组织者、总代理等构成共同犯罪;其仅提供最末端的上下分服务,接触玩家最少、赌资金额最小,起最次要作用,应认定从犯。证据瑕疵——用于认定赌资金额的《销售表》《销售明细表》来源于当事人自行统计,送检时无移交清单与完整性保护措施,且系孤证,相关司法会计鉴定意见的真实性、关联性存疑,不应作为定案依据。量刑情节——从犯、坦白、自愿认罪认罚、部分退赃,具备多个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检察官采纳“代理”辩为“银商”及从犯两项核心意见,量刑建议由五年以上调整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足额退赃可适用缓刑;审判阶段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当事人全额退赃,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网络赌博案件中,“代理”与“银商”的身份定性直接决定入罪门槛与量刑档次。对仅提供资金结算服务、无下线无投注的当事人,应精准定性为“银商”并争取从犯认定;即便上下游人员未到案,亦可绑定整体犯罪链条主张从犯,实现减轻处罚。

李泞君律师始终以诚信为本,深耕刑事辩护领域,用专业与经验守护每一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无论是重大疑难案件,还是法律援助案件,她都全力以赴,力求取得良好的辩护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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