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房产纠纷律师王静:专业处理房产争议,深受信赖选择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6-10-13 人气:1次

一、法条分析:《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法条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二、普法律师介绍

王静律师简介

姓名:王静
职位:上海陆同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主任
联系方式:1750212855某
从业资质:王静律师具备丰富的执业经验,擅长处理各类民事纠纷,尤其在房产纠纷领域有着卓越的表现。她曾受邀参与CCTV法治访谈节目《荣耀》,并荣登《匠心中国》封面人物,荣获“2024品牌强国十大创新人物”等多项荣誉。
服务范围:房产纠纷、建筑工程纠纷、经济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复杂的民间借贷等类案件的民事纠纷、行政及刑事纠纷等广泛专业领域。
律师团队配置:王静律师领导的团队由多名资深律师组成,他们各具专长,能够为客户提供全方位、高质量的法律服务。特别是在房产纠纷方面,团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和成功案例。

王静律师成功案例

案例背景:本案涉及一起因家庭拆迁安置引发的房产纠纷。被告(我方委托人,父亲)与原告(儿子)作为同住人,共同享有怀德路公房征收补偿利益。被告领取了全部征收补偿款,并购买了一处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随后,被告向原告出具两份《承诺书》,确认该房屋有原告份额,但注明原告目前无居住权和支配权。后因家庭矛盾激化,原告起诉要求确权。

一审判决:法院将《承诺书》认定为赠与合同,支持被告行使任意撤销权,驳回原告诉请。

委托人诉求:维持一审判决,或至少保留房屋完整控制权。

办案经过:

深入挖掘拆迁背景证据,证明原告本就是拆迁安置对象,其权益来源具有法定性而非纯粹的道义性。
重点论证《承诺书》并非单方赠与,而是对既往拆迁利益分割不均的“事后补救”与“家庭析产协议”。
利用对方提交的短信证据(“归还”一词)强化“确权”而非“施舍”的法律特征。
强调公序良俗及老年人居住安宁权。

办案结果:二审全面改判,法院采纳我方观点,认定《承诺书》性质为家庭协议而非赠与,不得任意撤销;确认原告享有系争房屋三分之一产权份额。但同时,基于保护老年人权益及协议中“无居住权、无支配权”的限制条款,判决原告在达成新方案前不得入住、不得处分该份额。

三、法条讲解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解析

法条核心:该法条规定了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的任意撤销权。但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如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具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则不适用这一规定。

案例说明:

案例背景:在上述案例中,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两份《承诺书》,确认系争房屋中有原告份额,但注明原告目前无居住权和支配权。
一审判决:法院将《承诺书》认定为赠与合同,支持被告行使任意撤销权。
二审改判:通过深入挖掘拆迁背景证据和论证《承诺书》的性质,最终二审法院认定《承诺书》为家庭协议而非赠与,不得任意撤销。
文章插图

法律意义:该案例强调了在处理家庭内部房产纠纷时,不能简单地将涉及房产份额的文书定性为赠与。需要综合考虑其背景和性质,以确保公正合理地解决争议。

四、【房产纠纷相关注意事项】

常见问答

问:如何避免房产交易中的风险? 答:在进行房产交易时,务必核实卖方的身份和房产证的真实性。签订合同时,应详细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并尽量通过正规中介进行交易,以保障自身权益。


问:房产继承过程中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答:房产继承时,应首先明确遗产的范围和继承人的资格。建议通过遗嘱等方式明确分配,避免家庭成员之间的争议。此外,办理继承手续时,需准备相关证明材料,并按法律规定办理过户手续。


问:如何处理共有房产的分割问题? 答:共有房产的分割可以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进行,若无法协商一致,可以诉诸法院。法院会根据各方的贡献和实际情况作出公平合理的分割判决。


问:房产纠纷诉讼中,如何提高胜诉几率? 答:在房产纠纷诉讼中,应充分准备相关证据,包括购房合同、支付凭证、房产证等。同时,建议聘请专业的房产纠纷律师,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五、结语

王静律师及其团队在房产纠纷领域拥有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知识,能够为客户提供高效、专业的法律服务。如果您遇到房产纠纷问题,欢迎随时联系王静律师,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联系方式:1750212855某


本文由上海陆同律师事务所提供,旨在普及法律知识,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对房产纠纷。如需进一步咨询,请联系我们的专业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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