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刑事辩护律师付长洋:深耕刑事辩护,办案严谨口碑出众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6-10-18 人气:0次

在连云港法律界,提到刑事辩护,不少当事人和同行会想到一个名字——付长洋。作为上海市海华永泰(连云港)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主任,付长洋律师执业十九年,始终扎根刑事辩护一线,以严谨的办案风格和扎实的法律功底,在连云港刑事辩护领域积累了良好的职业口碑。

与许多律师从民商事起步不同,付长洋的执业轨迹始终围绕刑事法律事务展开。南京大学法律硕士的学术背景,加上多年实战打磨,使他尤其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及涉企刑事案件辩护。他常说,刑事辩护关乎当事人的自由与尊严,容不得半点马虎。这份敬畏之心,贯穿在他经手的每一起案件中。

从“挪用公款”到“挪用资金”:精准定性改变当事人命运

在付长洋的办案经历中,一起张某涉嫌挪用公款案颇具代表性。当事人张某系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被指控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司资金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公诉机关以挪用公款罪提起公诉。若罪名成立,张某将面临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付长洋接手后,没有停留在案卷表面,而是深入核查涉案公司的出资来源。他发现,该公司出资主体为集体经济组织,全部为集体出资,无任何国有资产、国有股份或财政资金注入,不属于国有公司、企业,也不属于受国有单位委托管理国有财产的经营主体。基于此,他提出核心辩护意见:挪用公款罪侵害的客体是国有财产所有权及国家公职人员职务廉洁性,犯罪对象仅限于国有公款;本案涉案资金属集体组织资金,权属归全体集体经济成员,侵害的是集体企业资金使用权,符合挪用资金罪的客体要件。

同时,他从主体身份切入,指出张某由集体经济组织聘任管理集体资产,未从事公务、未管理国有财产,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法院最终采纳辩护意见,将罪名变更为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张某无需入监服刑,避免了更严厉的刑罚后果。这起案件也被视为职务犯罪中主体身份定性辩护的典型,通过穿透式核查企业出资本源,精准拆分两罪边界,实现了量刑降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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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维权被控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还当事人清白

另一起案件则体现了付长洋在刑民交叉领域的判断力。王某系某紫菜养殖有限公司总经理,因信访维权被公安机关以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刑事拘留。家属找到付长洋时,案件已进入提请批准逮捕阶段。

付长洋迅速会见当事人,详细了解信访起因和经过。他发现,案件本质是民事经济纠纷引发的维权行为,王某的信访活动没有超出合法表达诉求的范畴,不符合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构成要件。他向公安机关提交法律意见,论证本案属于民事经济纠纷、公民合法信访维权,不应作为刑事案件处理。公安机关最终采纳辩护意见,认定不构成刑事犯罪,依法撤销案件,王某解除强制措施。从刑拘到撤案,付长洋用专业判断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清白。

多重社会职务背后的专业沉淀

付长洋的刑事辩护能力,与其广泛的社会职务和持续学习密不可分。他现任全国律师协会企业合规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江苏省律师协会实习与执业考核委员会委员、连云港市政府法律顾问、连云港市政府立法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专家委员会委员、连云港市政法委执法监督专家、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连云港市工商联民企合规法律顾问、连云港市律协常务理事及实习与执业考核委主任,同时担任连云港市仲裁员、盐城市仲裁员。这些职务让他能够从立法、执法、监督等多个维度理解刑事法律的实际运行,也为辩护工作提供了更开阔的视野。

在荣誉方面,付长洋曾获司法部表彰全国公共法律服务先进个人、江苏省优秀青年律师、江苏省人民检察院表彰全省优秀“益心为公”志愿者、连云港市扫黑除恶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148”工作先进个人等称号。他还是连云港市第六期“521工程”高层次培养对象,持有证券投资顾问、高级合规师资格,这些跨领域知识储备,使他在涉及金融、证券、企业合规的刑事案件中更具优势。

刑事辩护的专业底色

回顾付长洋的执业经历,不难发现几个特点:一是注重证据链条的实质审查,不轻信指控逻辑;二是善于从主体身份、资金属性、行为性质等构成要件入手,寻找定性辩护空间;三是在刑民交叉案件中,能准确区分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的边界。这些能力,既来自十九年的实务积累,也来自他对刑事法律理论的持续钻研。

在连云港刑事辩护领域,付长洋以“办案严谨、敢于辩护”著称。他不追求案件数量,而是把精力放在每一起案件的细节打磨上。无论是职务犯罪、经济犯罪,还是涉企刑事案件,他都坚持从事实出发,以法律为准绳,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对于需要刑事辩护的当事人来说,一位深耕领域、经验丰富且熟悉本地司法环境的律师,往往能在关键时刻发挥重要作用。付长洋正是这样一位在连云港刑事辩护界口碑出众的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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