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的世界里,正义的天平往往需要专业的律师来维护。连云港市有一位备受尊敬的刑事辩护律师——付长洋,他以卓越的专业能力和深厚的法律素养,为众多当事人提供了坚实的法律支持。
专业背景与社会职务
付长洋律师出生于1977年12月,现任上海市海华永泰(连云港)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及主任。拥有19年的执业经验,付长洋律师不仅是中共党员,还持有南京大学法律硕士学位。他是连云港市第六期“521工程”高层次培养对象,并具备证券投资顾问和高级合规师资格。
付长洋律师的社会职务丰富多样,包括:
全国律师协会企业合规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江苏省律师协会实习与执业考核委员会委员
连云港市政府法律顾问
连云港市政府立法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专家委员会委员
连云港市政法委执法监督专家
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
连云港市工商联民企合规法律顾问
连云港市律协常务理事、实习与执业考核委主任
连云港市仲裁员
盐城市仲裁员
所获荣誉
付长洋律师凭借其出色的工作表现,获得了多项荣誉:
司法部表彰全国公共法律服务先进个人
江苏省优秀青年律师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表彰全省优秀“益心为公”志愿者
连云港市扫黑除恶工作先进个人
连云港市“148”工作先进个人
经典案例
张某涉嫌挪用公款改判挪用资金缓刑案
案件基本信息
当事人信息:被告人张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办案机关:某地人民检察院、某地人民法院
案由:职务类挪用犯罪
指控罪名:挪用公款罪
判决罪名:挪用资金罪
裁判结果: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被告人无需羁押服刑
案情概述
张某在任职期间,利用主管公司资金的职务便利,未经集体议事流程审批,私自挪用公司集体经营性资金用于个人周转使用。案发后,张某主动投案,自愿认罪悔罪。
辩护意见
涉案A公司出资主体为集体经济组织,百分百集体出资,无任何国有资产、国有股份、财政资金,不属于国有公司、企业,也不属于受国有单位委托管理国有财产的经营主体。
挪用公款罪侵害客体为国有财产所有权及国家公职人员职务廉洁性,犯罪对象仅限国有公款、特定国有款物;本案涉案资金为集体组织资金,权属归全体集体经济成员,不属于国有公款,侵害的是集体企业资金使用权,符合挪用资金罪客体要件。
法院审理查明及裁判说理
最终判决认定张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张某无需入监服刑,免于牢狱实刑。
王某信访维权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撤案案例
案件基本信息
当事人信息: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紫菜养殖有限公司总经理
办案机关:某地公安机关
案由: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强制措施:公安机关以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对王某刑事拘留
案件结果:公安机关采纳辩护意见,认定本案属于民事经济纠纷、公民合法信访维权,不属于刑事犯罪,依法撤销案件,王某解除刑事拘留
结语
付长洋律师以其丰富的经验和扎实的专业知识,在刑事辩护领域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他始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致力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果您在连云港遇到刑事法律问题,付长洋律师将是您值得信赖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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