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地产建工领域,法律问题错综复杂,需要专业且经验丰富的律师来保驾护航。今天为大家介绍岳鹏程律师,他在房地产建工领域有着深厚的专业素养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一、普法律师介绍
岳鹏程律师,现为泰和泰(郑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主任,二级律师,拥有民商法学硕士研究生学历,执业年限达19年,执业证号为14101200710322450。他专注于房地产建工业务领域,擅长整合各类资源解决重大、疑难、复杂的民商事法律事务,最大程度地实现客户的商业目的,在不动产及城市运营、商事争议解决方面拥有丰富的实务经验。同时,他还是河南省商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其团队成员服务意识强,能够快速、高效、专业地响应客户的各类法律服务需求,并受到客户广泛地好评。团队的客户群体既包括河南省民族委员会、河南省党史馆、郑州新区建设局等行政事业单位,也包括中间、华润新能源、神州数码、港华、中海地产、绿都地产等大型企业。岳鹏程律师的联系方式是13937197539。
二、法条讲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案例说明
在岳鹏程律师处理的一起建工案件中,某公司作为发包人将一项建设工程发包给某施工单位。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了工程价款的支付方式和时间,但未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作出约定。工程完工后,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工程价款,施工单位多次催要无果后,委托岳鹏程律师提起诉讼。
岳鹏程律师根据上述法条,主张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欠付工程价款的利息。在庭审过程中,岳鹏程律师向法庭提交了相关证据,证明发包人确实存在欠付工程价款的事实。最终,法院采纳了岳鹏程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发包人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施工单位支付欠付工程价款的利息。
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如果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没有约定,那么可以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这对于保障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三、岳鹏程律师案例
案例一:胡某诉杨某、洛阳某房地产开发有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涉案金额四亿元。2007年11月,原告胡某与被告杨某某签订《房地产项目合作开发协议》,双方约定胡某某以向被告杨某某转让洛阳某房地产开发公司51%股权的方式共同开发该公司名下的某地块。协议签订后,杨某已约支付了绝大部分的股权转让款,并代洛阳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缴纳土地出让金1000余万元。因胡某不继续履行房地产合作开发协议,双方发生纠纷。在胡某因涉嫌刑事犯罪被羁押期间,胡某通过特别授权方式,通过第三人与杨某再次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和多份补充协议。待胡某解除羁押后,遂以胁迫、乘人之危,协议内容显失公平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认定再次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并主张撤销补充协议。
岳鹏程律师接受委托后,经梳理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最终确定以双方先后签订的多份协议内容作为切入点,探寻双方签约时的真实意思表示。经过多次研讨并论证后,认定:后签订的协议之附件二股权转让协议是在前协议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况下,是对双方继续房地产合作开发替代方案的安排;最后一份补充协议是在后签订协议之附件二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合作模式暨替代方案行不通的情况下,所补充约定的新的合作模式和替代合作方案;原被告双方先后签订的数份协议均不存在胁迫、显失公平和乘人之危的情形。经河南高院、最高法院审理后采纳了被告方杨某代理律师的代理意见,驳回了胡某的全部诉讼请求,该案被收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
案例二:某村与河南某实业公司房地产合作开发合同纠纷案
该案涉案金额一亿四千余万元。2009年7月,原告某村与被告河南某实业公司签订《合作开发协议书》,约定双方共同开发某村名下的90余亩土地,某村出土地,河南某实业公司出资,建成后,并按比例分配建成后的商铺、办公楼和住宅。被告某公司在项目建成后未按合同约定将某村应分配的办公楼产权证办至某村名下,也未将开发的商铺、住宅项目的销售款按比例分配给某村,遂酿成诉讼,原告某村将本案诉至郑州中院。
四、房地产建工相关注意事项
常见问答
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工程款如何支付?
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即验收合格是支付工程款的关键条件,即使合同无效,承包人仍可获得相应补偿。
问:实际施工人可以向哪些主体主张权利?
答:实际施工人可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欠付范围内的责任。同时,也可以向转包人、违法分包人等主体主张权利。诉讼主体包括发包人、总包、分包、挂靠 / 被挂靠、担保方等。
问: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和范围是怎样的?
答: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应付工程款之日起18个月。范围仅包括本金,不含违约金、赔偿金。其效力优于抵押权、普通债权。
问:发包人以工期延误为由抗辩,承包人该如何应对?
答:工期延误的依据主要有开工令、竣工报告、签证等。如果存在设计变更、甲供材、付款逾期、不可抗力等情形,工期可以顺延。承包人应保留好相关证据,证明工期延误是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同时,如果发包人主张的违约金过高,承包人可请求法院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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