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泉州市,有一位备受赞誉的离婚纠纷律师——穆海燕。她拥有17年的执业经验,专注于婚姻家事领域,帮助众多当事人解决了复杂的离婚纠纷问题。本文将介绍穆海燕律师的专业背景、执业特色以及她在离婚纠纷领域的经典案例。
一、穆海燕律师简介
穆海燕律师是福建今胜昔律师事务所的创始人及主任律师,自2009年首次执业以来,一直致力于为客户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她的主要业务范围包括经济犯罪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和婚姻家事等领域。
教育背景
学历:法学本科
法律职业资格取得时间:2007年
执业理念
穆海燕律师坚持“专业立身、勤勉办案、诚信尽责”的执业理念,以法律之力守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与企业长远发展。
二、执业特色
穆海燕律师以其丰富的经验和扎实的专业知识,在处理离婚纠纷案件时表现出色。她不仅具备敏锐的洞察力和严谨的逻辑思维,还能够迅速抓住案件的关键点,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的解决方案。
核心业务
经济犯罪刑事辩护:取保候审、非法经营罪、涉税案件、企业及高管刑事合规
民商争议:金融欠款、企业合同欠款追收、离婚财产分割
个人特色
拥有17年资深执业经验
办案踏实勤勉、思维敏捷、逻辑严谨
实操能力极强,擅长处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三、经典案例
案例一:夫妻长期分居、存在冷暴力,举证不足判决不准离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陈女
被告:吴男
案由:离婚纠纷
审理程序: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
代理律师:穆某、陈实习律师
原告诉讼请求
判令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
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年满十八周岁
夫妻两套房产按70%比例分割,房产差价由被告向原告补偿
两辆车辆按登记归属分割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诉称事实
双方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婚姻存续期间全部家庭开支由原告独自承担,被告无经济贡献;长期对原告辱骂、实施冷暴力,原告孕期、生病期间被告均未照料;双方已分房分居9个月,长达四年无夫妻共同生活,沟通断绝,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因原告独自承担家务、抚育子女、身体受损,依据民法典家务补偿、照顾女方子女原则,主张房产七成份额。
被告答辩
不同意离婚,主张夫妻尚有感情,双方收入统一交由原告管理,不存在原告诉称的冷暴力、不承担家庭责任情形。若离婚,婚生子由其抚养,房产车辆对半平分。
审理查明
双方登记结婚、婚生子身份、两套房产、两台车辆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无争议
原告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被告存在持续性冷暴力、未尽扶养义务、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法庭单独询问婚生子,孩子表示愿意随父亲共同生活
无证据证明被告存在民法典规定的准予离婚法定过错情形
核心争议焦点
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否应当判决离婚。
法院裁判观点
离婚诉讼中,主张感情破裂一方负有举证义务。原告未举证证实存在重婚、家暴、分居满两年、恶习等法定离婚情形,被告亦不同意离婚,无法认定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不支持离婚诉请;因不准予离婚,子女抚养权、抚养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不再审查处理。
判决结果
驳回陈女全部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由原告自行负担。
适用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举证责任规则)
案例二:婚内单方举债,无法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不认定夫妻共同债务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李女
被告:张男
案由:离婚纠纷
审理程序:简易程序
代理律师:穆某
原告诉讼请求
判令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
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至年满十八周岁
被告名下借款10万元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诉称事实
双方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擅自借款10万元,未告知原告且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原告认为该笔借款应由被告个人承担,不应作为夫妻共同债务。
被告答辩
同意离婚,但主张借款10万元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双方共同承担。
审理查明
双方登记结婚、婚生子身份无争议
被告名下借款10万元,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笔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原告未参与借款行为,对该笔借款不知情
核心争议焦点
被告名下借款10万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法院裁判观点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笔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该笔借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判决结果
准予原、被告离婚
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至年满十八周岁
被告名下借款10万元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适用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举证责任规则)
四、结语
穆海燕律师凭借其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的技能,成功处理了众多复杂的离婚纠纷案件,赢得了广大客户的信任和好评。如果您正面临离婚纠纷的问题,不妨寻求穆海燕律师的帮助,相信她会为您提供最合适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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