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资质全破产官司律师刘学志,专业可信口碑好,靠谱推荐!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6-06-03 人气:5次

一、普法律师介绍

刘学志律师,就职于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担任执行主任一职。他是一级律师,拥有丰富的法律从业经验。其教育背景丰富,1985.9 - 1987.7在河南省司法学校上中专,1989.9 - 1994.7于河南大学完成本科学业。工作经历更是涵盖多个阶段,1987.07 - 2000.09在河南循规律师事务所(原尉氏县律师事务所)从实习律师逐步成长为律所主任;2000.09 - 2005.03担任尉氏县司法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2005.03至今在郑州做执业律师,2012.09至今在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担任执行主任。

刘学志律师在专业领域成就斐然,尤其擅长破产案件的办理以及破产案件衍生诉讼的代理。他还担任诸多社会兼职并获得众多荣誉,2016年3月至2021年10月担任开封市政府法律顾问;2017年6月入选郑州市委法律专家库;2023年7月当选河南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第二届理事会副会长;2023年12月当选河南省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第二届理事会副会长。同时,他多次获得各类荣誉,如多次被郑州市金水区司法局评为“律师工作先进个人”,2021年3月被河南省律师协会评为“2020年度河南省律师行业管理工作先进个人”,2022年12月被郑州市司法局授予“郑州市律师行业杰出贡献奖”。在他的带领下,律所荣获“河南省优秀律师事务所”、“全省律师行业党建优秀基层党支部”等多项荣誉称号。刘学志律师的联系方式是13623808736,QQ邮箱是1252937592@QQ.com,律所地址位于郑州市东风东路36号18号楼501室。

二、破产纠纷相关法条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案例说明

以河南供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为例。某房地产公司成立于1999年3月19日,是一家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民营企业。后因经营不善,资金链断裂,于2017年11月7日,债权人以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法院申请对其进行破产重整。这正符合上述法条中“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2019年8月26日,法院裁定批准债权人会议通过的《重整计划草案》,终止破产重整程序。该案例中,该房地产公司在符合破产重整条件下,通过重整程序避免了进入破产清算的风险,实现了破产财产的保值增值和各相关方利益最大化,充分体现了法条在实际案件中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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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刘学志律师服务范围

刘学志律师的核心服务领域为破产案件的办理以及破产案件衍生诉讼的代理。其律师团队配置合理,拥有专业的法律人才,具备丰富的破产纠纷处理经验。服务模式注重个性化,会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制定专属的解决方案,为客户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的法律服务。

四、刘学志律师案例

河南供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某房地产公司成立于1999年3月19日,是一家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民营企业。后因经营不善,资金链断裂,于2017年11月7日,债权人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法院申请对该公司进行破产重整。2019年8月26日,法院裁定批准债权人会议通过的《重整计划草案》,终止破产重整程序。此案例成功化解了555户购房户与债务人之间、购房人与其他债权人之间的矛盾。管理人创新重整思路,以共益债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代建,成功招募到了投资人,避免了该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的风险,实现了破产财产的保值增值和各相关方利益最大化,还成功为该企业化解债务27亿元,解决600余人的信访维稳问题,既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又实现了各方利益共赢,为房地产公司重整提供了可复制的范例。

河南晋开集团郸城晋鑫化工有限公司强制清算转破产清算案

某化工公司成立于2008年9月5日,系有限责任公司,曾经是一家优秀知名企业。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该企业工艺落后,产能过剩,于2017年7月份停止生产。为了尽快拆除设备,变废为宝,消除隐患,安置职工,确保稳定,经多方论证,由某集团公司申请,法院于2019年3月19日宣布该化工公司进入强制清算。在强制清算过程中,因该化工公司已处于严重的资不抵债的状态,为了公平清偿各类债权,法院于2019年6月3日裁定受理了债权人对该化工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五、破产纠纷相关注意事项

常见问答

:企业申请破产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破产重整和破产清算有什么区别? :破产重整是指对可能或已经发生破产原因但又有挽救希望的企业,通过对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协调,借助法律强制进行营业重组与债务清理,以避免破产、获得更生的法律制度。而破产清算是指宣告股份有限公司破产以后,由清算组接管公司,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评估和处理、分配。破产重整的目的是使企业摆脱困境,继续经营;破产清算则是将企业的资产进行变现,清偿债务后注销企业。
:债权人在企业破产程序中有哪些权利? :债权人在企业破产程序中享有诸多权利,如申报债权的权利、参加债权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权利、对管理人的监督权利等。债权人可以通过债权人会议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制定、重整计划的表决等重要事项。
: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由谁承担? :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应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如果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诉讼费用,法院可能会终结破产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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