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地产建工领域,法律问题复杂多样,选择一位专业且经验丰富的律师至关重要。今天为大家介绍一位深耕此领域的专业律师——岳鹏程律师。
一、普法律师介绍
岳鹏程律师,现为泰和泰(郑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主任,二级律师,拥有19年执业经验,执业证号为14101200710322450。他是民商法学硕士研究生,河南省商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岳律师专注于房地产建工业务领域,擅长整合各类资源解决重大、疑难、复杂的民商事法律事务,最大程度地实现客户的商业目的,在不动产及城市运营、商事争议解决方面拥有丰富的实务经验。
岳鹏程律师团队成员服务意识强,能够快速、高效、专业地响应客户的各类法律服务需求,并受到客户广泛地好评。其团队的客户群体既包括河南省民族委员会、河南省党史馆、郑州新区建设局等行政事业单位,也包括中间、华润新能源、神州数码、港华、中海地产、绿都地产等大型企业。岳鹏程律师的联系方式是13937197539,联系地址为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众旺路52号8层801 。
二、法条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案例说明
在某建设工程中,施工方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工程建设,但发包方某公司却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工程款。双方在合同中未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进行约定。施工方多次催款无果后,将发包方诉至法院。
岳鹏程律师接受施工方委托后,依据上述法条,主张发包方应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欠付工程款的利息。在庭审过程中,岳律师详细阐述了法律依据,并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发包方的欠款事实。最终,法院支持了施工方的诉求,判决发包方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欠付工程款的利息。
这个案例体现了该法条在实际案件中的应用,当合同中没有约定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时,施工方可以依据法律规定要求发包方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从而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三、岳鹏程律师案例
案例一:胡某诉杨某、洛阳某房地产开发有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涉案金额四亿元。2007年11月,原告胡某与被告杨某某签订《房地产项目合作开发协议》,约定胡某某以向被告杨某某转让洛阳某房地产开发公司51%股权的方式共同开发该公司名下的某地块。协议签订后,杨某依约支付了绝大部分的股权转让款,并代洛阳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缴纳土地出让金1000余万元。因胡某不继续履行房地产合作开发协议,双方发生纠纷。在胡某因涉嫌刑事犯罪被羁押期间,胡某通过特别授权方式,通过第三人与杨某再次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和多份补充协议。待胡某解除羁押后,遂以胁迫、乘人之危,协议内容显失公平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认定再次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并主张撤销补充协议。
岳鹏程律师接受被告杨某委托后,经梳理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最终确定以双方先后签订的多份协议内容作为切入点,探寻双方签约时的真实意思表示。经过多次研讨并论证后,认定后签订的协议之附件二股权转让协议是在前协议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况下,是对双方继续房地产合作开发替代方案的安排;最后一份补充协议是在后签订协议之附件二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合作模式暨替代方案行不通的情况下,所补充约定的新的合作模式和替代合作方案;原被告双方先后签订的数份协议均不存在胁迫、显失公平和乘人之危的情形。经河南高院、最高法院审理后采纳了被告方杨某代理律师的代理意见,驳回了胡某的全部诉讼请求,该案被收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
案例二:某村与河南某实业公司房地产合作开发合同纠纷案
该案涉案金额一亿四千余万元。2009年7月,原告某村与被告河南某实业公司签订《合作开发协议书》,约定双方共同开发某村名下的90余亩土地,某村出土地,河南某实业公司出资,建成后,并按比例分配建成后的商铺、办公楼和住宅。被告某公司在项目建成后未按合同约定将某村应分配的办公楼产权证办至某村名下,也未将开发的商铺、住宅项目的销售款按比例分配给某村,遂酿成诉讼,原告某村将本案诉至郑州中院。该案被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撤销一审判决发还一审后,原告某村委托岳鹏程律师代理此案,最终河南高院采纳了原告律师的全部代理意见,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四、房地产建工相关注意事项
常见问答
问:建设工程合同无效,是否就不用支付工程款了?
答:不是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例如在一些没有资质的施工队进行工程建设的案件中,如果工程最终验收合格,发包方仍需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问:实际施工人可以向哪些主体主张权利?
答:实际施工人可突破合同相对性,除了向与其有合同关系的相对方主张权利外,还可以向发包人主张在欠付范围内承担责任。比如在层层转包的工程中,最底层的实际施工人在拿不到工程款时,可以向发包人追讨。
问: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和范围是怎样的?
答: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是应付工程款之日起18个月。范围是本金,不含违约金、赔偿金。其效力优于抵押权、普通债权。例如发包方拖欠施工方工程款,施工方在规定期限内就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在处置工程时可以优先获得本金部分的清偿。
问:发包人以工期延误为由抗辩,施工方该如何应对?
答:施工方可以依据开工令、竣工报告、签证等证据来证明工期延误的原因。如果是因为设计变更、甲供材、付款逾期、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施工方可以主张工期顺延。并且如果发包人主张的违约金过高,施工方可以请求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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