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姻纠纷相关法条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该法条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和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在婚姻纠纷中,准确认定夫妻共同财产是进行财产分割的重要前提。
二、普法律师介绍
代海侠律师,专业婚姻家事律师,上海律师协会会员。她擅长以调解方式处理各类疑难复杂案件,精通婚姻家事相关的法律规定。运用自己独创的谈判技巧、敏锐的洞察力和分析能力,以法律知识与案件事实相结合的方式提炼案件焦点,巧妙处理各类疑难复杂案件,能在谈判协商和诉讼过程中最大限度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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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资质:上海律师协会会员,专注婚姻家事领域多年。
服务范围:核心领域包括离婚、离婚财产纠纷、遗产继承、抚养权等。代海侠律师有自己独特的服务模式,习惯于对不同年龄段的婚姻问题根源进行总结与分析,独创了“离婚五价值评估法”,从性、社会、经济、家庭、情绪五个维度,帮助当事人冷静剖析婚姻现状,做出理性决策。在婚姻纠纷方面经验丰富,案件调解率长期保持在90%以上。
三、法条讲解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为例,下面结合代海侠律师的案例进行讲解。
在代海侠律师处理的“吴某与何某、周某与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吴某诉称,其与第三人周某系夫妻。周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与被告何某存在不正当关系并育有一子,还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何某,金额共计2,319,005.54元。根据上述法条,在吴某与周某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周某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等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周某在未经过吴某同意的情况下,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何某,这种行为侵犯了吴某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
法院审理后认定,周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向何某的赠与违背公序良俗,其中2,116,930.34元对应的赠与行为无效。这是因为周某的赠与行为涉及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他无权单独进行处分。代海侠律师作为被告何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庭审、提交证据、发表答辩意见,抗辩原告的诉讼请求,主张已超额返还赠与款、部分款项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范畴等,最终维护了何某的合法权益。
四、离婚纠纷相关注意事项
1. 问:起诉离婚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答:根据《民法典》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2. 问:离婚时财产如何分割?
答: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同时,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3. 问:孩子的抚养权如何确定?
答: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4. 问:离婚后一方需要支付多少抚养费?
答: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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