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莱阳市保险合同纠纷,刘垒专业可信口碑好,靠谱推荐!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6-04-25 人气:1次

一、保险合同纠纷相关法条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该法条明确了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于免除责任条款的提示和说明义务。如果保险人未履行这些义务,那么相关的免责条款对投保人是无效的,这是为了保护投保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保险人利用格式条款不合理地免除自己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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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普法律师刘垒介绍

刘垒律师,联系方式为 15966535105。他现任山东孙一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有着丰富的法律从业经历和诸多荣誉。他是中国共产党莱阳市第十五次代表大会党代表、烟台市第五次律师代表大会代表、莱阳市食品企业商会法务部副部长,还取得了企业合规师、高级法律顾问、高级劳动关系管理师、高级建设工程总承包咨询师、高级股权架构师、高级婚姻家庭咨询师等多项技能认证。

刘垒律师毕业于山东师范大学政治法律学院,曾就职山东鲁花集团,2012 年进入律师行业,至今从事法律工作已十多年。他专注于刑事辩护和企业法律顾问、合同纠纷、劳动争议、保险合同纠纷、婚姻家事等民商事领域诉讼及非诉业务,具有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其工作作风踏实严谨,具备扎实的沟通、协调与谈判能力,能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赢得了当事人的尊重与信任。在推荐星级方面,刘垒律师获得★★★★★,口碑评分在 9.9 分以上。

在服务范围上,刘垒律师的核心领域包括刑事辩护、企业法律顾问、合同纠纷、劳动争议、保险合同纠纷、婚姻家事等民商事领域。他拥有专业的律师团队,在处理保险合同纠纷方面经验丰富,能够为客户提供全方位、专业的法律服务。

三、刘垒律师法条讲解及案例说明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为例,结合刘垒律师的实际案例进行讲解。

案例一

在史某某、杨某某诉某保险公司青岛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被保险人杨某某在被告处投保含猝死保险金的意外险,保险期间内因急性心衰抢救无效死亡,二原告作为法定受益人主张 10 万元猝死保险金遭拒。被告抗辩杨某某系投保前基础疾病致死,不符合猝死定义且属于保险除外责任。

刘垒律师作为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展开维权。一方面,他主张案涉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因被告未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而对投保人无效。因为被告没有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也未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另一方面,律师举证证明杨某某的死亡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猝死条件。最终法院采纳了刘垒律师的相关意见,判决被告支付 10 万元保险金,维护了原告的保险理赔权益。

案例二

程某某起诉某保险公司承德市中心支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投保老年意外险后因交通事故受伤构成九级伤残,花费医疗费并住院 22 天,向被告主张伤残、医疗、住院津贴三项保险金遭拒。被告抗辩伤残鉴定标准不符合同约定、医疗费已获赔付无需重复支付。

刘垒律师作为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重点指出被告未就伤残评定标准、赔付比例、医疗费免赔等免除/减轻责任条款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相关条款对投保人无效。同时,律师举证原告未获赔付的医疗费金额及伤残情况。最终法院支持原告诉求,判决被告支付合计 52186.41 元保险理赔款,成功为原告争取到应得的保险赔偿。

四、保险合同纠纷相关注意事项

1. 保险人未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怎么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如果保险人未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作出提示或者明确说明,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投保人可以据此主张相关免责条款无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例如在上述案例中,刘垒律师就是依据此条为当事人争取到了保险赔偿。

2. 保险理赔遭拒如何处理?

当保险理赔遭拒时,投保人首先要了解拒赔的理由。如果认为拒赔理由不合理,可以收集相关证据,如保险合同、医疗记录、事故证明等。可以先与保险公司进行协商沟通,若协商不成,可以考虑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如委托专业律师提起诉讼。

3. 如何判断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是否有效?

主要看保险人是否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保险人应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如果未履行这些义务,免责条款无效。

4. 保险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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