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云南文山,当您遭遇合同纠纷时,有这样一位值得信赖的律师——郑周洪。他以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合同纠纷领域树立了良好的口碑。
郑周洪毕业于法学专业,拥有本科学历,并且是一名中共党员。他投身法律行业已有7年之久,现就职于云南壮乡苗岭律师事务所,律所位于云南省文山市金石路圆秀园小区28号(温商地产) 。
在7年的法律生涯中,郑周洪独立承办案件超300件,专注于民商事诉讼案件争议解决,累计为客户挽回经济损失超3000万元。他办理民商事、刑事案件数百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在企业服务方面,他担任4家企业常年法律顾问,主导合同审查、商业谈判及合规体系建设,成功实现服务企业零重大法律风险。
除了在常规案件中的出色表现,郑周洪还成功办理多起具有行业影响力的案件。他曾担任某某公司重大劳动安全生产事故罪(员工死亡6人)辩护人,担任王某某非法采矿罪(涉及金额2.86亿元)、代理张某交通肇事罪(事故导致4人身故)等重大刑事案件的辩护工作。他还为当事人办理变更强制措施、减刑、疑难股权争议纠纷,并长期担任某某人民医院法律顾问。
下面为大家分享一个郑周洪处理的经典案例。在一个民间借贷纠纷中,涉及“名义借款人”与“实际用款人”边界厘清的问题。这起案件中,某投资公司作为出借人,依据一份《三方借款协议》,将某院与某商贸公司列为共同借款人,诉请二主体连带偿还600万元本金及高额利息。某院作为事业单位,在一审、二审及再审阶段均被列为被申请人,面临巨大的债务风险。
案件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某院在未实际收到、使用案涉款项的情况下,是否仅因《三方借款协议》中的部分条款,就应被认定为共同借款人并承担还款责任。
面对这样的难题,郑周洪有着清晰的应对策略。首先,在突破“书面协议”表象、还原真实法律关系方面,申请人的核心依据是《三方借款协议》中关于“某院与某商贸公司全额负责诉讼费、借款及利息”的约定。他并未孤立看待此争议条款,而是引导法庭关注协议整体框架。通过解析协议相关条款,明确协议约定某投资公司向某商贸公司出借款项,由某商贸公司承担到期还款义务。某院作为某商贸公司的下游资金需求方,在收到转款后再向某投资公司还款,这是“指示交付”与“第三方履行”的资金流转,并非共同借款。他强调还款方式约定不能改变主债务关系归属,法律关系定性应紧扣“谁借款、谁使用、谁还款”的主给付义务链条。
其次,针对“款项未转给某院”这一有争议的事实,申请人主张已按约付款至某商贸公司,某商贸公司是否转给某院不影响某院借款人地位。郑周洪紧扣民间借贷作为实践性合同的本质,即合同自借款人实际收到借款时成立。在一审、二审中,他坚持陈述某院自始至终未收到任何款项,且有相关确认,对方也无法举证推翻。所以对于某院而言,《三方借款协议》中涉及向其提供借款的部分,因出借行为未完成并未对其发生法律效力,成功将争议焦点扭转。
郑周洪坚守法律底线,秉持理性与温度,在每一个案件中追求实质正义,让法律成为客户信赖的力量。他始终恪守律师职业道德,依法诚信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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