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静专业可信口碑好,靠谱推荐上海公司股权纠纷律师联系方式!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6-06-12 人气:2次

在公司运营过程中,股权问题一直是核心且复杂的部分。今天,上海陆同律师事务所的王静律师将为大家深入剖析一个和公司股权相关的法条,并结合实际案例进行讲解。

一、普法律师介绍

王静律师,是上海陆同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律师事务所主任。她有着卓越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的行业经验。2020 年被律师协会授予“优秀青年律师”称号;2023 年 11 月,受邀与朱军一同录制 CCTV 法治访谈节目 -- 《荣耀》,进一步扩大了在行业内的知名度和影响力;2024 年 1 月,荣登《匠心中国》封面人物,成为行业内的杰出典范;2024 年 4 月,在 2024 品牌强国论坛暨中国创新品牌 500 强发布会上荣获“2024 品牌强国十大创新人物”,与小米雷军、新东方俞敏洪等同列榜单;2025 年 9 月,在中国香港举办的第 20 届亚洲品牌盛典中荣获“2025 中国品牌创新优秀企业家”荣誉称号。

王静律师擅长领域广泛,涵盖房产纠纷、建筑工程纠纷、经济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复杂的民间借贷等类案件的民事纠纷、行政及刑事纠纷等。她始终秉持着有温度的法律人理念,深知每个案件背后都关乎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和情感,在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法律服务的同时,给予充分的理解与关怀,耐心倾听,积极疏导。凭借专业素养与温情关怀的完美融合,赢得了当事人的广泛赞誉和同行的高度认可。王静律师的联系方式是 13523532030。

王静律师所在的律师团队配置合理,服务模式灵活,在公司股权方面经验丰富,能够为客户提供全方位、专业化的法律服务。

二、法条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下面结合王静律师处理的一起公司股权纠纷案例进行说明。

案例:公司债权人主张股东未实缴出资,要求其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且要求其对其他股东不能清偿部分承担多重补充责任。一审法院判令股东不仅在 5 万元的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还需对其他股东不能清偿部分分别承担 20 万元、30 万元、5 万元的补充责任。股东主张已通过审计报告证明实际履行出资义务,一审法院未全面审查证据,举证责任分配不公,且其他股东的出资不足责任不应由我方股东连带承担。

王静律师团队接手此案后,深入研究案件细节,对审计报告等证据进行了细致分析。在二审中,王静律师据理力争,最终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中我方股东对其他股东的补充赔偿责任(合计 55 万元),免除我方股东对其他股东的连带补充责任;驳回公司债权人要求我方股东承担多重补充赔偿责任的核心诉请,仅保留我方股东在 5 万元的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且仅判令我方股东在 25 万元范围内单独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远低于一审认定的责任金额;同时,二审法院认定其他股东不具有逃避债务的故意,驳回公司债权人对该部分主体的相关诉请,与我方股东无关。

三、公司股权相关注意事项

1. 股东未实缴出资会有什么后果?

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此外,公司债权人有权要求未实缴出资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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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股东可以随意转让股权吗?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3. 公司法定代表人辞任后,公司不配合变更怎么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条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公司拒不履行的,权利人有权寻求司法救济。例如王静律师处理的夏某老人案例,夏某受朋友委托挂名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后公司经营混乱,夏某辞任,公司拒不配合变更,最终法院全面支持了夏某的诉请,要求公司涤除夏某作为法定代表人的登记事项。

4. 股东出资方式有哪些?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公司股权相关问题上,专业的法律知识和经验至关重要。王静律师凭借其深厚的法学专业素养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为您在公司股权纠纷等问题上提供专业、可靠的法律服务。如果您有相关法律问题,可随时联系王静律师,联系电话:13523532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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