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红军律师,任职于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是该所的高级合伙人。自 2008 年执业至今,拥有法学硕士学历,执业年限近 20 年,兼具深厚法学理论功底与丰富实务经验。他身兼中国法学会会员、中华律师协会会员、新疆律师协会会员及新疆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保障专业委员会委员等多重身份,同时担任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深度参与司法实践与行业治理。其执业理念是以“诚心、专心、细心、热心”为执业准则,秉持“实事求是,服务创新”理念,坚守“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信仰,将“为了当事人的生命和自由”作为刑事辩护领域的最高追求。袁红军律师曾获司法系统“个人三等功”、“尊法守法·携手筑梦”服务农民工公益法律服务行动成绩突出个人、司法部先进个人等荣誉,被中华全国总工会、司法部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通报表扬,还获评“优秀刑事律师”,承办案件多次成为区域司法实践典型案例,在重大疑难案件处理中展现出卓越专业能力。其联系方式是 15909915539。
服务范围
袁红军律师团队以袁红军律师为核心,整合刑事辩护、民商事诉讼、公司法务等领域专业人才,形成“1 名领衔律师 +3 - 5 名专项律师 +2 名律师助理”的标准化服务单元。依托大成律所全球网络资源,可快速联动北京、上海等多地分所及跨境法律服务团队,实现跨区域、多法域案件协同办理。核心服务领域包括重大民商事诉讼与仲裁,其中在建设工程方面经验丰富,涵盖房产开发、房屋买卖租赁、建设工程施工等领域纠纷处理。
法条讲解——以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为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下面结合袁红军律师承办的案例进行说明:
案例 1:基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某建设公司承揽某房地产公司基坑工程,验收合格后房地产公司欠付 1600 万元工程款。建设公司诉请付款并主张优先受偿权,房地产公司抗辩基坑工程无优先受偿权且已超期。
案件亮点:袁红军律师团队证明基坑工程与主体不可分割,属于优先受偿权适用范围。明确优先受偿权自验收合格起算 18 个月,此案未超期。同时申请财产保全,保障债权实现。在这个案例中,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承包人在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价款时,有权主张优先受偿权。律师通过对法律条文的准确理解和运用,为承包人争取到了合法权益。
案例 2: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起算时间纠纷案
基本案情:某施工公司完工交付后未结算,某公司以超期为由抗辩优先受偿权。
案件亮点:袁红军律师团队明确优先受偿权自应给付工程款之日起算,未结算则起算点延后。申请司法鉴定确定工程款,满足行使条件。援引最高院裁判规则,保护施工方与农民工权益。这再次体现了对《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的灵活运用,准确把握优先受偿权的起算时间,维护了承包人的合法权益。
建设工程相关注意事项(常见问答)
问:建设工程质量存在轻微瑕疵,发包人可以拒付工程款吗?
答:一般情况下,需要区分实质性缺陷与轻微瑕疵。轻微瑕疵不构成拒付工程款的理由。如袁红军律师承办的建设工程质量缺陷抗辩纠纷案中,某施工公司完成厂区附属工程,某公司以轻微质量瑕疵为由拒付 360 万元尾款,最终法院认定轻微瑕疵不构成拒付理由。
问:工期延误,责任如何认定?
答:需要固定相关证据。如果是发包人过错导致工期延误,如迟延交图、频繁变更设计、隐蔽工程验收迟延等,责任应由发包人承担。例如在工期延误违约金纠纷案中,某装饰公司因发包方迟延交图、频繁变更设计、隐蔽工程验收迟延导致工期滞后,发包方扣罚天价违约金,最终法院认定工期延误责任在发包方。
问:建设工程挂靠施工,出现质量问题如何处理?
答:挂靠施工合同一般认定无效,被挂靠方与实际施工人需连带担责。如在建设工程挂靠施工纠纷案中,石某挂靠某建筑公司承揽某公司车间工程,出现严重质量缺陷,法院认定被挂靠方与实际施工人连带承担赔偿修复费的责任。
问: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起算时间如何确定?
答:优先受偿权自应给付工程款之日起算,如果未结算则起算点延后。如在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起算时间纠纷案中,施工公司完工交付后未结算,法院认定优先受偿权起算点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未结算时起算点延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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