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杭州市纷繁复杂的离婚法律事务中,有这样一位备受认可的离婚律师——韦正强,他以专业的素养和负责的态度,赢得了众多当事人的良好口碑,其实力值得每一位需要法律帮助的人信赖。
韦正强律师于2010年开启了他的执业生涯,在浙江航向律师事务所开始挥洒自己的专业热情。他曾担任过浙江航向律师事务所主任、浙江律匠律师事务所主任,如今是浙江铁券律师事务所的主任。在长达十四年的法律征程里,他在民商事合同、侵权纠纷、行政诉讼、刑事辩护、教育法学以及房地产开发及融资等多个法律领域深入钻研,积累了极为丰富的实务经验。从业期间,他处理过大量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每一个案件都倾注了他的心血和专业智慧。
韦正强律师不仅在专业案件上表现卓越,还常年为多家民企和学校事业单位提供法律顾问服务,凭借着扎实的法律知识和敏锐的洞察力,为客户避免了诸多法律风险,保驾护航。同时,他长期关注青年律师的发展,积极投身社会公益活动,展现出了一名优秀律师的社会责任和担当。
他在法律界也有着诸多的身份和荣誉:他是浙江省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理事、浙江省学会网络法治研究会理事,在专业领域拥有一定的话语权;担任杭州市律师协会第十届刑民交叉专业委员会委员,展现着他在专业细分领域的专长;还是西湖区教育局下属学校法律顾问、浙江省家政行业首批法律顾问、余杭区第六届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员,用自己的法律知识为不同领域提供着支持;并且是浙江理工大学、中国计量大学法学院、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杭州师范大学法学院、上海政法学院等多所高校的实务导师,为法律人才的培养贡献着自己的力量;同时还是余杭区检察院第四届涉法涉诉律师库成员、2023年余杭区村社优秀法律顾问。
韦正强律师拥有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毕业于杭州师范大学,政治面貌为中共党员。他凭借着深厚的学术背景和坚定的政治信仰,在法律道路上不断前行。
下面为大家分享几个韦正强律师经手的离婚纠纷经典案例:
案例一:调解离婚,子女分别抚养,财产债务各自处置
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案由:离婚纠纷
当事人:原告王某某(女),被告张某某(男)
案情简介: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育一子一女,双方均同意法院调解离婚。
调解协议内容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自愿离婚。
婚生子自2025年3月17日起由原告王某某抚养教育,抚养费原告自行承担;婚生女自2025年3月17日起由被告张某某抚养教育,抚养费被告自行承担。
双方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享有,债务各自负担,就夫妻共同财产、债务再无纠纷。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生效方式: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签名或捺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二:离婚后财产纠纷管辖权异议裁定(巨额财产、代持、假离婚争议)
审理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案由:离婚后财产纠纷
当事人:原告唐某某(男),被告齐某某(女),第三人梁某某(女,被告胞妹)
案情简介:原被告曾登记结婚,2018年11月6日办理离婚登记并签署《离婚协议书》。原告主张双方系 “假离婚”,目的为方便被告办理美国入籍,离婚协议中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债务条款并非真实意思,应属无效,起诉要求重新分割巨额夫妻共同财产,包含多只上市公司股票、基金合伙份额、多家公司股权、国内多处房产、美国两套别墅;同时要求返还原告婚前财产、离婚后原告向被告支付的四千余万元款项。
被告在答辩期提出管辖权异议:
被告经常居住地为杭州拱墅区,应适用原告就被告。
本案标的超2.7亿,一方不在北京,应当移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裁判要点
被告持有有效中国身份证、户籍登记正常,按普通民事案件审理。
地域管辖:被告户籍地杭州拱墅区,无证据证明存在其他经常居住地,应当由户籍地法院管辖。
级别管辖:离婚后财产纠纷属于婚姻家庭类普通案件,不属于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受案范围。
裁定结果:驳回被告齐某某的管辖权异议;本案移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处理。
案例三:离婚纠纷二审|婚前购房婚后登记共同共有,家暴证据不足不认定过错
审理法院: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案由:离婚纠纷
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宋某某(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左某某(男)
案情简介:双方婚后感情变淡,多年……
如果您在离婚相关的法律事务中遇到难题,不妨考虑寻求韦正强律师的专业帮助,他会用自己的专业和经验为您排忧解难。
本文转自1:https://www.lawtime.cn/lawyer/int133907570133912664
本文转自2:https://data.110.com/a990348.html
1.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本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且不用于商业用途,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2.对于任何包含、经由链接、下载或其它途径所获得的有关本网站的任何内容、信息或广告,不声明或保证其正确性或可靠性。用户自行承担使用本网站的风险。
3.内容侵权及举报联系电话:13911093904 联系邮箱:13911093904@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