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勒泰本地经验丰富刑事辩护律师华晏,专业护航当事人合法权益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6-09-25 人气:1次

阿勒泰本地经验丰富刑事辩护律师华晏,专业护航当事人合法权益

在阿勒泰的法律界,有这样一位备受瞩目的律师——华晏。她是一位怀揣法治理想的女性,以对法律事业的赤诚热爱,在刑事辩护领域闯出了一片天地,为众多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维护贡献着自己的力量。

华晏律师是汉族,中共党员,担任着新疆瑞合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主任的重要职务。同时,她还是第十师北屯市政协委员、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律师协会副会长、第十师人民检察院分院人民监督员以及北屯垦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这些身份不仅是对她能力的认可,更承载着社会对她的期望。

十七年如一日,华晏在法律行业深耕细作。她先后在人民法院、基层法律服务所、律师事务所履职历练,兼具审判视角、基层服务与执业实务多重经验,专业积淀十分深厚。在这漫长的法律生涯中,她恪守职业操守,始终秉持着对当事人、对社会高度负责的执业理念,严谨审慎地对待每一起办理的案件。

凭借系统完备的法律专业功底,华晏律师能够在复杂的案件中精准厘清事实、巧妙适用法理。她全力以赴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伸张社会正义,助力实现司法公平。她对标新时代法律人标准,力求做到政治立场有高度、法治信仰有尺度、人文情怀有温度、心理素质有气度、接人待物有风度。强烈的社会担当以及严谨务实的执业作风,让她获得了社会各界的充分肯定。

在办案过程中,华晏律师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能力。她善于精准研判案件事实,洞察当事人的心理诉求,充分发挥律师与高级心理咨询师的双重专业优势,兼顾法理与情理。她不仅能妥善解开案件的“法结”,还能有效疏导当事人的“心结”,以过硬的专业能力与踏实细致的执业风范,赢得了当事人的普遍信赖与高度评价。

华晏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成绩斐然,获得了诸多荣誉:2009 - 2011年度和2012 - 2015年度,她均被评为兵团优秀律师;2017年度,入围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最美律师”,并荣获全国维护职工权益杰出律师;2018年度,获得全国律师行业优秀党员称号;2019年度,被司法部评为律师服务为民好榜样;2020年度,被评为全国优秀法律顾问,同时荣获兵团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称号;2021年度,荣获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称号;2022年7月荣获“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劳动模范”称号;2024年2月荣获十师司法局2023年度“律师公证系统先进工作者”称号。

以下为大家介绍华晏律师经手的两个经典案例:

李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缓刑辩护

案件基本案情

2024年4月28日,A市烟草专卖局在对李某经营的商行进行检查时,查获有32位激光喷码与该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号码不相符的卷烟75.8条。侦查机关以李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立案侦查并进行鉴定。经鉴定,检验结论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以及检验结果为:条、盒、烟支、烟丝与实物对照样品、技术资料有显著差异。

在审查起诉阶段,公诉机关以销售伪劣产品罪提起公诉,认定李某自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4月28日,从高某处订购假冒注册商标的伪劣卷烟百余次,订购金额合计441370元,并通过其经营商行对外销售。至案发时,尚有75.8条假冒伪劣卷烟未出售,并建议对李某判处有期徒刑5年4个月,并处罚金。

在审判阶段,公诉机关变更事实及法律适用。具体为2024年1月5日,被告人李某在有顾客反映所销售烟有质量问题后,仍然从高某处订购假烟,订购金额194400元。2024年4月28日被查获75.8条卷烟,经鉴定该烟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适用法律变更为被告人李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对量刑建议进行调整,建议对被告人李某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本案核心争议焦点如下:首先是定性争议,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满足同一行为触犯多个罪名的想象竞合概念,应如何择罪;其次是数额争议,扣押卷烟中部分未予以销售、部分卷烟系被告人自己使用,该部分货物金额是否应予扣除;再者是主观明知争议,结合案件事实及相关证据,基于进货与销售价格与正品烟无异常,客户多次复购,且李某作为个体工商户不具备专业的烟草鉴别能力,无法明确认知卷烟存在质量伪劣问题,应当区分明知的时间起点计算本案犯罪金额;最后是量刑争议,案件被告人李某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赃、坦白情节能否适用缓刑。

辩护意见

华晏律师全面阅卷后,确立了“证据质证破定性、账目核查核数额、主观明知时间起点、情节争取降量刑”的辩护方案。

在罪名定性辩护方面,认定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必须有明确产品质量不合格的实质证据,而本案检验报告委托程序、抽样笔录时间矛盾、检材封样不规范、无检验人员资质、鉴定人员少于二人等存在重大违法情形。依据相关法规,华晏律师提出该鉴定意见依法不得作为定案根据,因此指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核心证据不足。

对于涉案金额辩护,华晏律师认为本案的销售金额应当以实际交易价格认定,即应当以上游被告人的购买金额确定本案被告人的销售金额。若以上游被告人的价格进行认定,违背“实际交易价格优先”的法律规定,且可能导致下游重于上游的失衡量刑结果;其次,对于未实际对外出售的产品及李某自用的金额应当予以扣除,未实际出售的产品仅处于犯罪预备或者犯罪未遂状态。最后交易流水仅能证明资金往来与交易行为发生,无法反映产品质量属性,不能仅凭转账记录认定产品伪劣,以及认定犯罪金额。

本案被告人李某持有合法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其行为同时触犯《刑法》第140条销售伪劣产品罪与第214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属于想象竞合犯。以本案李某的涉案金额142129元,二者择一重罪,应认定本案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最终通过金额辩护,使罪名发生变更,并将法定刑档降至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为适用缓刑创造了必要条件。同时犯罪金额的变化引起罚金的变化,由可能面临三十万元的罚金最终根据涉案金额、犯罪情节等多种因素,判处罚金三万元。

主观明知辩护上,结合李某的从业背景、认知能力及对于上游被告人的信赖基础,尤其是被告人的客户多次复购等相关案件事实,被告人李某无法认识到涉案卷烟为伪劣产品,应当以客户首次向被告人反馈时间为节点,认定被告人主观明知。

量刑情节辩护方面,本案被告人李某具有认罪认罚、全额退赃、坦白等量刑情节,华晏律师通过上述情节论证符合缓刑适用条件。

庭审结束后,华晏律师还向法庭提交书面《补充辩护意见》及类案检索报告。

法院生效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审理后最终判决:被告人李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该判决为生效判决。

案例评析

从法理评析来看,涉假冒卷烟案件常出现两罪想象竞合,司法实践不能仅凭“假烟”外观直接适用重罪。本案裁判坚守证据裁判原则,明确销售伪劣产品罪需要完整、有效的质量不合格鉴定意见支撑,证据不足时,应当按照能够查实的商标侵权事实定罪,厘清了竞合罪名的证据适用边界。并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按照择一重罪认定。

在实务办案要点上,首先,鉴定类证据必须逐项审查资质、抽样流程、检测结论细节,是此类案件定性辩护关键突破口;其次涉案货值金额要结合交易流水、货品状态进行核查,同时区分待售、无销售价值货品和自己使用的部分将其扣除,以达到减少犯罪金额的目的;再次主观明知要结合行为人身份、认知水平、明知的时间节点、案件相关证据分层论证,避免主观归罪;最后结合被告人量刑情节,如认罪认罚、退赃等情节综合提出辩护意见。

此案例具有一定的行业参考价值,它为真实办结的涉烟知识产权与产品质量竞合刑事案件,完整呈现了辩护全流程工作方法。律师办理同类案件,应摒弃被动应诉思维,立足卷宗证据找瑕疵,精准区分罪名构成要件,将证据质证与量刑情节运用相结合,依法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助力司法精准裁判。

朱某某涉嫌玩忽职守罪案

案情简介

2004年至2007年间,被告人尹某某在担任某县房地产管理事业局局长期间,在为甲公司、乙公司办理房产销售登记和房屋所有权证过程中,明知上述两家公司未上缴契税,仍安排负责办证、初审的被告人孙某某和负责复审的被告人朱某某办理房屋所有权证273本,造成国家税收损失2409029.34元。其中,被告人朱某某复审签字办理房屋所有权证56本,造成国家税收损失252447.34元。案发后,未上缴的国家税收已全部缴纳。

另查明,被告人朱某某曾向被告人尹某某提出没有契税完税证明即没有交纳契税,应当交纳契税,但被告人尹某某仍安排其办理,被告人朱某某认为不合法,未在房产所有权换(发)证(登记)审核表中复审签字217本;期间被告人朱某某曾于2005年5月、2005年7月分别参加了某县财政局组织的学习、继续教育培训班。被告人尹某某、孙某某在被告人朱某某未在房产所有权换(发)证(登记)审核表中复审签字的情况下,仍然办理出了房屋所有权证217本。

2008年8至9月间,被告人尹某某为使自己免受刑事追究,分别向案件原承办人王某某(已另案处理)及原党组书记田某某(已另案处理)行贿20000元、30000元。

一审法院判决后,检察院抗诉;二审法院发回重审,后法院判决,人民检察院再次提起抗诉;本案经历二次抗诉后,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代理意见

华晏律师认为本案朱某某不构成玩忽职守罪。

文章插图

本案的发生系特定的时期及特定的政策导致的结果。一方面,本案涉及的未缴纳契税而办理房屋产权所有证的原因系政府在发展旅游、经济的特定时期的政策性做法,而非一个人的个人行为。其根本原因在于政府及领导的指示,而非被告人玩忽职守。另一方面,领取房屋土地证的人仅有1 - 2名,一般办理的过程为15天左右,但本案周期在一周左右。结合被告人陈述以及证据可充分反映出本案系特定的时期及特定的政策导致的结果。而且“下级服从上级”是一般岗位职责的兜底条款,本案中被告人朱某某仅依照领导安排行事,并非被告人不正确履行职责。

关于本案事实部分认定错误。其一,被告人朱某某依法履行了职责。被告人复审的职责,系领导的安排才形成由办公室主任复审的惯例,复审的56本,也系领导的安排。从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规定来看,被告人朱某某也不是关键的、不可缺少的环节。其二,被告人朱某某未予以签字的217本,公诉机关未有证据证明是被告人朱某某消极不作为所致的,也未排除被告人朱某某并不知情或是不在场的情况,2004 - 2008年期间,被告人朱某某多次参加单位培训学习,并不在单位。其三,本案未造成重大损失。未收缴相关契税是因为政府有相关政策同意缓交契税。出于避免造成国家损失的目的,政府与甲公司签订了《房地产抵押合同》。若在无法缴纳契税的情况下,政府可以实现其抵押权,以避免不必要的国家财产损失。公诉机关指控本案被告人造成国家税收损失2156582元金额不准确。本案涉及的217户中有55户属于拆迁户,属于不缴纳契税范围,不应计算在损失内。纳税义务人欠缴的契税作为国家债权,只有在职能部门依法行使职权,穷尽一切合法手段,确实无法将契税追回的,才能认定为造成了经济损失。本案中,现国家税收已全部挽回损失。因此,本案现有证据以及事实无法认定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该案程序上存在瑕疵。本案审理之前,被告人尹某某等人滥用职权案已被撤案处理,并经反渎职侵权局批复,同意撤销尹某某等滥用职权一案。现因其他案件,检察机关在未发现新的证据、新的事实,又将确已符合撤案条件的案件重新立案,系违反法律程序规定。

此外,追诉时效已过。本案已超过追诉时效,依法应当裁定终止审理,宣告对被告人不追究刑事责任。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尹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被告人孙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被告人朱某某无罪。后人民检察院抗诉,被告人尹某某、孙某某提起上诉,中级人民法院将本案发回重审。

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后,判决:被告人尹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被告人孙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朱某某无罪。人民检察院再次提起抗诉,被告人尹某某、孙某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抗诉、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评析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本案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的职责、主观心态、客观事实以及因果关系综合进行了论证,最终认定被告人无罪。因此,在处理具体的涉嫌玩忽职守罪案件时,应当严格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对照实际情况,实事求是地进行个案分析。

司法实践中,对于玩忽职守案件的损失数的认定和处理,较难把握。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渎职犯罪行为造成的公共财产重大损失的认定”对重大损失有明确的规定,而本案发生后,对于公诉机关所指控的未缴纳税款在案发后国家的契税损失已全部挽回。欠缴的契税,只有在职能部门依法行使职权,穷尽一切合法手段,确实无法追回的,才能认定为造成了经济损失。因此,本案现有证据以及事实无法认定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本起案件是一起职务犯罪案件,对于证据把握更为严格。被告人朱某某的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其承担刑事责任的基础,但本案中被告人仅依照领导意图行事,在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并且提出纠正意见,其行为无法造成最终的结果,不应由被告人承担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所提供的证据无法构成完整的证据链,未加以区分被告人出差、外出学习等情形,而均以其不履行职责论处。处于当时的大环境下,综合多种原因造成今天的局面,华晏律师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没有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其职责的行为、也未造成国家损失;不存在公诉人指控的玩忽职守行为,不能构成玩忽职守罪。

结语和建议

玩忽职守罪是渎职犯罪中的主要罪名之一。由于玩忽职守罪涉及的部门众多、领域广泛、事务繁杂,常常是多个层次的涉案人员的多种行为、多种原因造成最终的后果。但无论基于何种原因,均不是违法犯罪的借口。

依法治国理念的关键核心就是依法行政。依法行政要求增强公职人员的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能力,促进依法执政、依法行政,提高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国家公务人员履行职责时,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理公务。从本案中,我们应当汲取经验教训,提高国家公务人员的法律意识,加强内部监管制度,以刚性纪律约束履职行为,严格落实责任追究机制,并建立相关预警防范机制。领导干部亦应当构建起“认真依法履行职责,防范职务法律风险”的思想防线,认真履行职责,防患于未然。

华晏律师以其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在刑事辩护领域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司法公平贡献着力量。相信在未来,她将继续展现出优秀的律师风采,为更多的当事人排忧解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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