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土地纠纷律师推荐:刘连柱服务优质,专注土地纠纷案件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6-09-26 人气:1次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土地纠纷领域的专业力量——刘连柱律师

在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土地纠纷问题常常困扰着众多当事人。而有这样一位律师,凭借着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土地纠纷领域为当事人排忧解难,他就是刘连柱律师。

刘连柱律师执业于内蒙古首佳律师事务所,律所位于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树林召镇。自 2016 年 6 月 2 日首次执业以来,截至 2026 年,他已经在法律行业深耕了 10 年之久。在这 10 年里,他始终保持着良好的执业记录,2024、2025 年度执业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且无公开处罚记录。

刘连柱律师累计公开代理案件达 100 多件,他的高频办案法院包括达拉特旗人民法院、东胜区人民法院等。丰富的办案经验让他对土地纠纷案件有着深刻的理解和精准的把握。

下面通过几个典型案例来了解刘连柱律师在土地纠纷领域的专业能力。

在某自然人诉某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纠纷案中,原告孙姓某自然人主张向被告某镇人民政府邮寄递交履责申请,要求被告撤销搬迁补偿协议、返还承包土地并开展土地复垦、支付超期临时用地使用费,但被告收到申请后未在法定期限予以答复,原告遂提起行政诉讼。刘连柱律师作为被告方委托代理人参与本案。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履责事项并不属于被告法定履职范围,原告提起的履行职责之诉缺乏请求权基础,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受理条件,最终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退还。在此案中,刘连柱律师准确把握法律要点,为被告在法律层面进行了有力的辩护。

赵姓某自然人与刘姓某自然人买卖合同纠纷案同样展现了刘连柱律师的专业素养。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姓某自然人为早年签订的地基买卖协议起诉要求对方配合办理房屋及土地过户登记,并承担相应违约金。一审法院以案涉土地属于宅基地,非本集体成员不得受让为由,认定案涉买卖协议无效,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上诉人不服提起上诉,刘连柱律师作为被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二审法院查明案涉土地实际为国有划拨用地,纠正一审对于土地性质的事实认定瑕疵,但因双方协议未约定过户登记相关条款,上诉人请求办理过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章插图

某建材公司诉某煤炭公司土地承包合同侵权纠纷案中,原告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从第三方处流转取得 162 亩荒山土地承包经营权,支付高额承包费并开展土地平整作业,后续发现案涉土地处于被告采矿作业范围,地下被采空导致土地无法实际使用,遂起诉请求被告赔偿土地承包款、土地平整费用以及资金占用利息。刘连柱律师担任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法院审理查明采矿行为客观造成案涉土地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支持原告土地承包款的赔偿请求;因原告无法充分举证土地平整费用实际发生金额,驳回该部分诉求,资金占用费因无充分依据亦不予支持,判决被告向原告赔付土地承包损失,双方分担案件诉讼费用。刘连柱律师在这个案件中,为原告争取到了应有的合理赔偿。

在土地纠纷日益复杂的当下,刘连柱律师凭借其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成为了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众多当事人解决土地纠纷问题的可靠选择。他将继续以专业、负责的态度,为更多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1.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本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且不用于商业用途,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2.对于任何包含、经由链接、下载或其它途径所获得的有关本网站的任何内容、信息或广告,不声明或保证其正确性或可靠性。用户自行承担使用本网站的风险。

3.内容侵权及举报联系电话:13911093904 联系邮箱:13911093904@163.com。

Copyright © 2026 米硕数科 京ICP备2025132991号-13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内容来源于互联网,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邮箱地址:13911093904@163.com

北京米硕数科技术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