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枣庄市,有一位备受尊敬的刑事辩护律师——赵子龙。作为一名党员,赵子龙律师不仅是山东尚群律师事务所的主任,还是枣庄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风险专业委员会副主任、薛城区党政一体法律顾问团成员以及薛城区人民检察院听证员。他拥有丰富的法律经验和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致力于为每一位当事人提供最优质的法律服务。
丰富的执业经历
赵子龙律师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律专业,2008年通过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2009年取得专职律师执业证书。至今,他已经执业十七年,成功办理了千余起民商事诉讼和刑事辩护案件。他的专业素养和敬业精神赢得了客户的广泛赞誉。
经典案例
周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获不批准逮捕并取保候审
案情简介
周某与张某系朋友关系。2026年4月某日晚,因涉及车辆债权债务纠纷,张某召集周某等人前往枣庄市涉案院落寻找特定车辆。其间,看门老人出面阻拦,张某与金某将老人抱开或拨到一边以排除阻拦,周某则阻止大门关闭,以便车辆驶离。最终院内6辆车被开走。事后,张某通过他人拨打110电话报备并预留债权人公司联系电话,周某从中获取报酬1000元。2026年7月28日,周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枣庄市薛城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
办案过程
承办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赶赴看守所会见当事人,详细了解案件情况。鉴于案件处于报请批准逮捕的关键窗口期,时间非常紧张,辩护律师迅速制定辩护方案。经过多次沟通与专业论证,检察机关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2026年9月3日,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检察院对周某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并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辩护思路
辩护人认为,周某的行为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即便认定构成犯罪,其亦系从犯且具有多项法定、酌定从宽情节,不具有社会危险性,不符合逮捕条件。辩护人请求检察机关对周某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
邓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一案获撤案处理
案情简介
邓某长期从事建筑工程施工行业,于2018年10月通过正规渠道购买了射钉枪、射钉弹等建筑装修工程常用器械及配件。2020年10月,公安机关发现邓某曾购买上述物品,遂以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对其立案侦查。案发时,邓某正在外地,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返回并前往派出所接受调查,随后被刑事拘留。
办案过程
辩护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立即会见了邓某,详细了解了其购买涉案物品的背景、用途及主观认知。经分析,辩护律师认为邓某的行为依法不构成犯罪,即便构罪,其情节也显著轻微。经过多次有效沟通,侦查机关采纳了辩护意见的核心观点,对邓某作出取保候审,取保到期后不予移送起诉,进而做撤案处理。
辩护思路
辩护人认为,邓某的行为不符合非法制造枪支罪的犯罪构成,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即便其行为在形式上触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最低数量标准,也应综合全案情节,认定其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不认为是犯罪。
专业精神与客户信任
赵子龙律师以其“精细化、标准化、可视化”的服务流程,对案件关键节点精准把控,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他在每一个案件中都全力以赴,确保每一个细节都得到充分重视。正是这种专业精神和敬业态度,使他在业界赢得了良好的口碑和广泛的信任。
无论是无罪释放、不起诉、缓刑还是其他有利结果,赵子龙律师都能凭借其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务经验,为当事人争取到最佳的法律结果。他的努力不仅帮助了许多当事人重获自由,更体现了法律的公正与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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