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遂宁,提到刑事辩护,不少人会想到一个名字——李泞君。她不是那种只在法庭上慷慨陈词的律师,更多时候,她出现在看守所会见室、检察院阅卷室,或者深夜的办公室里,对着一摞摞案卷逐页推敲。
李泞君,四川发现(遂宁)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刑事团队负责人。16年司法从业经验,其中8年在法、检两院工作,2019年辞去公职后专注刑事辩护。从事刑事案件公诉、辩护工作14年,办理了大量刑事犯罪案件,是遂宁地区专业的刑事律师,只办理刑事案件。
她的履历里,有“遂宁市优秀公诉人”“全市检察机关未检业务标兵”这样的称号,也有遂宁市人民检察院听证员、遂宁市安居区监委特约监察员、四川省律协刑事辩护协会委员、遂宁市律协理事等社会职务。从公诉人转型为辩护人,她比一般人更清楚指控的逻辑在哪里,证据的薄弱点在哪里,案子的问题出在什么地方。
这种角色转换带来的视角,在她的办案中体现得很明显。甘某某运输、贩卖毒品案,当事人伙同弟弟等人从云南运输7.5公斤毒品回遂宁贩卖,一审判处死刑。李泞君从二审开始提供免费援助,提出其与同案犯作用不清、上下家地位不明,判处死刑依据不足等辩护意见,二审发回重审。发回重审中,她提出新的辩护意见,最终死刑改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成功保住援助对象性命。
罗某某故意杀人案,系法律援助案件。一审建议量刑十二年,她当庭提出其系从犯、被害人具有严重过错,获法院采纳,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大幅降低刑期。汪某某抢劫致死案,她提出指控事实与证据矛盾之处,判处死缓,保住性命。王某某行贿案,通过某国有公司负责人向某正厅级国企领导行贿1000万,经辩护取得缓刑。谢某某受贿案,作为企业家与某地级市纪委副书记共同受贿500万,经过辩护,成功认定自首,从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降为五年九个月较低刑期。
这些案子,有的是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有的是法律援助案件,有的当事人是国家公职人员,有的是民营企业家。李泞君对待每一起案件的态度是一样的:先把案卷吃透,再找辩点。她常说,刑事辩护没有捷径,只有把证据一页一页翻过,把事实一点一点理清,才能在法庭上站得住脚。
张某某危险驾驶案,血液酒精含量高达180mg/ml且发生交通事故负全责。经过对鉴定意见的有效质证,最终实现不起诉,成功保住当事人的事业编制。本案被第三届四川省“十佳辩护词”提名。张某组织卖淫案,公安机关指控罪名为组织卖淫罪,经全面剖析,多角度论证张某的“管理、控制”行为仅为日常职务行为,而非组织卖淫罪中的“管理、控制”,其仅构成介绍卖淫罪,不构成组织卖淫罪。该辩护意见得到采纳。刑期由五年以上降为一年二个月。本案获评2025年四川省律协刑事辩护协会“优秀案例”。
王某某组织卖淫案,其为足浴场所股东之一。经过辩护,成功认定从犯、自首,并且充分运用其民营企业家身份,成功不起诉。法定刑五年以上的案件,获得不起诉,既不影响企业经营又不影响儿子作为公务员的升迁。杨某某组织卖淫案,其为足浴场所管理人员,为客户提供现场接待服务并代为充值。经辩护,成功将罪名变为协助组织卖淫罪,因其系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王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其作为公司挂名法人,通过融资公司吸收公众存款2000万。辩护时发现,王某仅在借款协议上签字,未实施其他行为,且其签字第二天巨款即到账。一审辩护提出其虽系法定代表人,但发挥的作用最小,系从犯。辩护意见得到法院采纳,判处缓刑。张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在一审开庭以后才介入案件,提出针对张某某的追诉时效已过,且其离职时所吸收的总金额尚未达到犯罪标准,应当宣告其无罪。检察院随后变更起诉,不指控该起犯罪事实。
乔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其作为旅行公司法定代表人,以预购旅游线路的形式行返本付息之实,向公众吸收存款300余万元。经辩护,提出其虽是法定代表人,但犯罪行为是受上级公司指派,听从上级安排,款项亦打入上级公司,系从犯。在无力全额退赔的情况下,判一缓二。
陈某某开设赌场案,公诉机关告知其量刑建议为五年,遂委托辩护。提出本案二人不是指控的“代理”,而只是提供筹码兑换的“银商”;二人与赌博平台提供者、上级总代理、分代理等构成共同犯罪,且均系从犯,可以减轻处罚。该二点辩护意见被写进起诉书,后本案二人均被判三缓四。王某某开设赌场案,提出王某某偷拍赌博现场并提供给警方,告知警方有哪些出口、窗口,警方遂根据该视频进行抓捕。该行为系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应当认定立功。经两次补充侦查,确定王某某具有立功表现,且系重大立功。获减轻处罚,被判处缓刑。
赵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其系某知名美蛙鱼头火锅店股东,使用“老油”锅底,犯罪金额800余万元,经对司法会计鉴定意见有效质证,在审判环节将金额降至500余万元。有效降低三倍公益赔偿、退赃金额。梁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食品罪,其系网红串串店老板,使用“老油”锅底,犯罪金额80余万元,经辩护,获减轻处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徐某故意伤害案,因徐某系国家公职人员,不起诉诉求强烈。经辩护人多轮磋商、谈判,最终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获不起诉,成功保住公职。唐某某故意伤害案,因邻里纠纷导致邻居轻伤。作正当防卫以及证据不足之辩,辩护意见得到采纳,获不起诉。
杨某诈骗案,其骗得某企业家信任,声称能为其“摆平”司法案件,诈骗27万。经过辩护,获得判三缓四的良好效果。何某某诈骗案,以虚构之理由骗取交往多年男朋友钱财,公诉机关指控金额9万余元,建议刑期三年六个月。作无罪辩护,部分辩护意见被采纳,最终认定金额为5万元,判三缓四。
张某某盗窃案,其在某在建工地盗窃砂石被逮捕。辩护发现,价格认定书中所提取的砂石并非盗窃现场的,和本案无关,价格认定不应被采信。辩护意见被法院采纳,刑期实报实销,宣判后立即释放。陈某某盗窃案,其与他人在一仓库内盗窃电线被逮捕。审查起诉环节提出其只是负责运输,系从犯,为其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在起诉前被取保候审。后判处缓刑。吕某某盗窃案,为盗窃团伙提供运输服务被逮捕。为其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在起诉前被取保候审。后判处缓刑。
李某某盗窃案,其盗窃所工作的超市现金2万元。案发后,在老公的带领下去经理家认错、下跪。公诉机关给出的量刑建议为九个月实刑,遂委托辩护。起诉前,提出李某某向单位负责人认错的行为系自首,得到检察院采纳,调整量刑为缓刑。后被判处缓刑。王某盗窃案,其与他人共同盗窃凤台大桥电缆若干。经辩护,认定从犯,且从证据角度对被盗财物的品牌、种类和价值提出异议。宣判刑期低于认罪认罚刑期。陈某某买卖枪支罪,其购买一支火药枪用于保管、把玩,经辩护,判三缓四。邓某某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其帮助朋友保管两支火药枪和子弹若干。经过辩护,成功取保候审。检察官采纳辩护意见,起诉书认定从犯,建议量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李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其把自己和同学的银行卡提供给犯罪集团使用,从中牟利。一审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二审接收委托后,深挖其犯罪时虽已满十八周岁,但仍系在校学生,根据司法解释可以从轻处罚,并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二审改为判三缓四。
张某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犯罪未遂的辩护意见未得到公诉机关采纳,未签署认罪认罚。庭审中,辩护意见得到法院采纳,认定其系犯罪未遂,获从轻处罚,判处三年有期徒刑。文某某危险驾驶案,其准驾不符,驾驶大巴车并严重超载。检察机关举行听证会,听证会上说服听证员,同意对其不起诉。任某某组织考试作弊案,其组织人员,运用设备,参与驾照科目三作弊。逮捕环节成功取保候审,后被判处缓刑。黄某某串通投标案,经辩护,认定自首、从犯,判处拘役五个月,取得轻判结果。祝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提出在整个交易链条上,其涉及的证件数量、生猪头数均最少的辩护意见。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唐某某受贿案,作为某局副局长,收受贿赂26万,在不具有减轻处罚的情节下,判三缓四。
除了这些已经办结的案件,李泞君还办理过一些在遂宁当地有影响的案件。某KTV经理组织未成年人有偿陪侍、介绍卖淫案,公安机关以组织卖淫罪移送起诉,并认定其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偿陪侍。李泞君在审查起诉阶段提出罪轻辩护意见,检察机关采纳后,将组织卖淫罪变更为介绍卖淫罪,最终以“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介绍卖淫罪”两罪提起公诉。法院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七千元。这个案子的关键在于对“管理、控制”行为进行逐一解构——区分经营管理和对卖淫行为的管理。
姐弟共同涉贩卖、运输毒品案,当事人B与同案弟弟共同涉案,全案毒品数量大约7.3公斤,一审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当事人B死刑。案件历经二审,高级人民法院以部分事实未查清为由裁定发回重审。重审阶段由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本所律师担任辩护人。李泞君提出毒品归属、运输行为等核心事实的辩护,重一审采纳辩护意见,将原判死刑改判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这个案子历时七年,最终为当事人保住性命。
网络赌博“银商”身份之辩,当事人C与亲属共同为网络赌博平台提供“上分、下分”服务,赚取差价。公安机关认定二人为赌博网站“代理”,收取赌资累计约127万元,属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初量刑建议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李泞君提出当事人仅提供上下分服务,无下线、不接受投注,不符合司法解释中“设置有下级账号”的代理认定,其身份应为“银商”,且在整个开设赌场犯罪链条中起最次要作用,应认定从犯。检察官采纳了“代理”辩为“银商”及从犯两项核心意见,量刑建议由五年以上调整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审判阶段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当事人全额退赃,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从这些案件中可以看出,李泞君的辩护风格偏向于精耕细作。她不追求庭审中的戏剧性效果,更在意案卷里的每一个细节、证据链上的每一处缝隙。她认为,刑事辩护的价值不在于说了多少话,而在于说到了多少点上。
如今,她依然保持着高强度的办案节奏,会见、阅卷、开庭、研讨,周而复始。对李泞君来说,刑事辩护不只是职业,更是一种责任。每一个案件背后,都是一个人、一个家庭的命运。她所做的,就是在法律的框架内,为当事人争取一个尽可能好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