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土地纠纷,选诚信律师刘连柱为您解决难题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6-09-28 人气:1次

在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土地纠纷问题错综复杂,而专业可靠的律师尤为重要。今天,就为大家介绍一位在土地纠纷领域经验丰富的律师——刘连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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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连柱律师执业于内蒙古首佳律师事务所,该律所位于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树林召镇。刘律师自2016年6月2日开始执业,截至2026年已经执业满10年。在这漫长的执业生涯中,他始终秉持着专业与负责的态度,无任何处罚记录,且2024、2025年度执业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他累计公开代理案件达100多件,高频办案法院有达拉特旗人民法院、东胜区人民法院等。众多的办案经验让他在土地纠纷处理上有了自己独特的见解和方式。

下面为大家介绍几个刘连柱律师经手的典型案例。

在某自然人诉某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纠纷案中,原告孙姓自然人向被告某镇人民政府邮寄递交履责申请,要求被告撤销搬迁补偿协议、返还承包土地并开展土地复垦、支付超期临时用地使用费。但被告收到申请后未在法定期限答复,原告于是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被告不作为行为违法,还要求被告履行对应职责并承担诉讼及律师服务相关费用。刘连柱律师作为被告方委托代理人参与诉讼。经过法院审理,认定案涉履责事项并不属于被告法定履职范围,原告提起的履行职责之诉缺乏请求权基础,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受理条件,最终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也予以退还。刘律师凭借对法律的精准把握和深入分析,成功维护了被告的合法权益。

在赵姓某自然人与刘姓某自然人买卖合同纠纷案中,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姓自然人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姓自然人因早年签订的地基买卖协议产生纠纷。上诉人起诉要求对方配合办理房屋及土地过户登记,并承担相应违约金。一审法院以案涉土地属于宅基地,非本集体成员不得受让为由,认定案涉买卖协议无效,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上诉人不服提起上诉,刘连柱律师作为被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二审法院查明案涉土地实际为国有划拨用地,纠正了一审对于土地性质的事实认定瑕疵,但因双方协议未约定过户登记相关条款,上诉人请求办理过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刘律师在二审中发挥关键作用,清晰地向法庭阐述相关法律依据和事实情况,让案件有了公正的结果。

还有某建材公司诉某煤炭公司土地承包合同侵权纠纷案,原告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从第三方处流转取得162亩荒山土地承包经营权,还支付高额承包费并开展土地平整作业。但后续发现案涉土地处于被告某煤炭有限责任公司采矿作业范围,地下被采空导致土地无法实际使用,原告遂起诉请求被告赔偿土地承包款、土地平整费用以及资金占用利息。刘连柱律师担任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法院审理查明采矿行为客观造成案涉土地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支持原告土地承包款的赔偿请求;因原告无法充分举证土地平整费用实际发生金额,驳回该部分诉求,资金占用费因无充分依据亦不予支持,最终判决被告向原告赔付土地承包损失,双方分担案件诉讼费用。刘律师尽力为原告争取最大利益,在案件中积极收集证据、充分辩论。

如果您在鄂尔多斯市遇到土地纠纷问题,刘连柱律师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的知识,将会成为您坚实的依靠,为您解决难题,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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