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破产纠纷律师刘学志:深耕破产领域守护权益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6-09-29 人气:2次

在建设工程领域,挂靠施工引发的破产债权确权纠纷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当发包人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实际施工人的工程款债权如何确认、能否排除强制执行,往往涉及多层法律关系的交织。郑州破产纠纷律师刘学志,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凭借多年在破产案件及衍生诉讼领域的深耕,对此类复杂纠纷有着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挂靠施工遇上发包人破产,债权归属成焦点

实践中,不少实际施工人因缺乏相应资质,选择挂靠有资质的施工企业承接工程。双方通常签订内部承包协议,约定被挂靠企业仅收取管理费,项目资金、人员、设备均由实际施工人自行筹措,盈亏自负。被挂靠企业则出具授权委托书,由实际施工人负责施工、结算全流程。发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有时会直接向实际施工人个人账户支付部分工程款,进一步模糊了合同相对方的界限。

当发包人因经营不善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实际施工人往往以被挂靠企业代理人身份申报工程款债权。法院出具的破产裁定通常确认被挂靠企业名下享有相应债权总额,破产分配则按既定比例进行。然而,一旦被挂靠企业对外负有其他债务,案外人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可能直接向破产管理人送达协助执行文书,冻结甚至划扣该笔破产分配款。此时,实际施工人主张自己是工程款的实际权利人,提出执行异议,却常因执行程序仅做程序性审查、实体确权不属于执行程序审理范围而被驳回。复议法院同样会明确,实际施工人需另行提起确权诉讼确认实体权利,再依据生效判决主张款项返还。

破产衍生诉讼中的确权路径

郑州破产纠纷律师刘学志指出,此类纠纷的核心在于实际施工人能否通过确权诉讼确认其对工程款享有实体权利。在挂靠施工关系中,实际施工人独立完成了全部施工、垫资、现场管理及竣工验收工作,发包人也曾直接向其支付部分工程款,这些事实均可作为确认实际施工合同当事人的重要依据。同时,被挂靠企业与发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是否有效,也直接影响债权的性质与归属。

在破产衍生诉讼中,法院需综合审查挂靠协议、授权委托书、付款凭证、施工记录等证据,判断实际施工人是否构成事实上的合同当事人。若确认实际施工人为权利主体,则破产分配款应归其所有,案外人的强制执行便失去基础。这一过程涉及破产法与合同法、执行程序的衔接,对代理律师的专业能力要求较高。

专业积累与实务经验

文章插图

刘学志律师自1987年从事法律工作,2005年起在郑州执业,2012年至今担任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一级律师。其专业特长领域为破产案件的办理以及破产案件衍生诉讼的代理。多年来,他带领团队处理了大量破产债权确认、执行异议、确权诉讼等案件,对挂靠施工、债权转让、破产分配等环节的法律风险有着清晰的认识。

在社会兼职方面,刘学志律师曾担任开封市政府法律顾问,入选郑州市委法律专家库,并当选河南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河南省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其个人多次被郑州市金水区司法局评为“律师工作先进个人”,被河南省律师协会评为“2020年度河南省律师行业管理工作先进个人”,2022年12月被郑州市司法局授予“郑州市律师行业杰出贡献奖”。在其担任执行主任期间,律所荣获“河南省优秀律师事务所”“全省律师行业党建优秀基层党支部”“郑州市优秀律师事务所”等荣誉称号。

风险揭示与应对建议

对于实际施工人而言,挂靠施工本身存在较大法律风险。一旦被挂靠企业陷入债务危机或破产,实际施工人的工程款债权极易受到波及。郑州破产纠纷律师刘学志提醒,实际施工人应注意保存施工过程中的各类证据,包括内部承包协议、授权委托书、付款凭证、施工日志、验收记录等,以便在确权诉讼中证明自身实际权利人的地位。同时,在发包人进入破产程序后,应及时关注债权申报、破产分配等环节,必要时通过确权诉讼维护自身权益。

对于被挂靠企业,出借资质同样面临风险。若被挂靠企业对外负债,其名下的破产分配款可能被强制执行,进而引发实际施工人提起执行异议、确权诉讼等一系列纠纷。企业在出借资质时,应充分评估法律后果,规范内部承包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破产衍生诉讼往往涉及多重法律关系,程序复杂,专业性强。选择具有破产领域深耕经验的律师,有助于在确权诉讼中准确把握争议焦点,合理组织证据,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郑州破产纠纷律师刘学志将继续在破产案件及衍生诉讼领域积累经验,为当事人提供专业、务实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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